部门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3月18日发布/2025年5月1日施行
新规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使监管更加全面和细致。
(一)主体责任明确化。新规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报告真实性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三重责任,强化了法律约束,促使机构和人员在出具报告时更加谨慎,保障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当虚假报告造成损害时,机构需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对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情况,可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不实与虚假报告界定细化。在不实报告情形(第13条)方面,新增了4类情形,如样品管理不规范、使用未校准设备等,但只有当这些情形导致数据错误或无法复核时,才构成不实报告,这一界定更加精准,避免了过度认定。虚假报告情形(第14条)则明确了5类行为,包括伪造数据、调换样品、擅自变更检测项目等,为监管和执法提供了明确标准。
(三)监管机制创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类型的机构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失信惩戒,促使机构自觉遵守法规。省级以上监管部门还定期组织能力验证,未通过或拒绝参与的机构将面临整改或行政处罚,有助于提高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水平。
(四)合规流程优化。新规允许检测项目进行分包,但需获得委托人同意,并在报告中注明分包信息。报告更正需标注说明,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6年,以确保检测过程的可追溯性。此外,机构需公开声明自身的合规性、独立性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提升机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的信任。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国家保密局/2025年3月18日发布/2025年5月1日施行
2025 年新《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保密事项范围:保密事项范围是定密依据,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定密权限: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可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3.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法定定密责任人可明确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并明确其定密权限,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得再确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应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4.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和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
5.数据定密管理:规定了数据汇聚、关联后的定密规则,达到一定精度或规模的数据需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确认。对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新型载体的国家秘密标志要求显著标注。
6.变更与解除:完善了国家秘密的变更与解除程序,延长保密期限需报制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未标注保密期限的默认规则为绝密 30 年、机密 20 年、秘密 10 年。机关、单位需每年审核已定密事项,及时解密或变更。
7.监督与责任: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机关对定密工作的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未标注密点、未履行解密审核等行为将面临处分。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5年2月12日发布/2025年5月1日施行
《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合规审计的两种情形。一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合规审计的,应当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二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可能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办法》明确了开展合规审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合规审计的,应当为专业机构正常开展合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并承担审计费用,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合规审计,报送合规审计报告并进行整改。
《办法》明确了专业机构在合规审计中的义务。一是应当具备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能力,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场所、设施和资金等。二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正直,公正客观地作出合规审计职业判断,对履职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三是不得转委托其他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四是同一专业机构及其关联机构、同一合规审计负责人不得连续三次以上对同一审计对象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办法》以附件形式提供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键要点作了梳理,从合规审计的角度进行了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或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应当参照《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办法》同时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个人信息处理者、专业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2025年3月27日发布/2025年5月1日施行
本次修订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深度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申报流程、提升通关效率,从制度层面固化了关检业务融合成果,适应了海关通关业务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申报管理规定》科学调整通关规范要求,明确以电子数据报关单为原则,纸质报关单为例外,顺应科技的发展和应用的需要。企业可按照海关规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掌上海关”等平台向海关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平台系统对数据自动进行逻辑校验。在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等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企业可以通过提交纸质报关单的方式进行申报,电子申报与纸质申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口提前申报时间从运抵监管区前3日延长至7日,同时新增“取得提单或舱单数据”的前提,为企业安排生产、货物运输预留更充裕的时间,有助于提升货物通关效率,增强企业获得感。
新增“两步申报”改革对应条款,允许企业分步提交申报信息,适应了企业快速通关需求。企业在货物启运后先进行概要申报,以便海关前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降低货物滞留风险,提升通关效率。同时,企业在完成概要申报后,无需等待概要申报相关海关手续办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概要申报”状态为“概要申报完结”的,即可进行完整申报。
《申报管理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必须提交合同、发票等全套单证”的要求,明确企业可免予提交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单证(如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产地证),仅需填写有关证书号码,避免重复提交纸质文件,减轻企业申报负担,缩短了海关单证审核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关注滞报金风险。海关要求补充电子单证时,企业需在十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报关单可能被撤销并重新申报,产生滞报金。建议企业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按时提交单证,避免超时申报产生滞报金。
《申报管理规定》紧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优化不同情形下报关单修撤要求和流程。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企业在收到海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海关可以直接对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未按照海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数据或者递交纸质单证、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报关单。企业应及时关注海关修撤、补传单据要求,避免超期影响通关效率。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3月18日发布/2025年5月1日施行
此处《办法》修订,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明确了哪些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3.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会造成哪些负面影响。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相关信息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影响合作伙伴、客户和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2.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企业依照《办法》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以向登记机关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具体操作流程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查看。
此次修订突破之处。企业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并通过审核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避免信用“污点”长期留存。这一举措回应了企业的期盼,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广东法规
《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03-25发布/2025-05-01施行
《条例》明确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以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聚焦河长湖长主体责任,明确了总河长的领导地位,分级细化了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并明确了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通过明确了总河长令、河湖长制会议制度、跨行政区跨行业联合机制、信息共享及信息化管理等,构建部门协作、高效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凝聚协同联动合力,实现从“各自管”到“合力管”转变。
《条例》突出地方特色,积极回应新期盼、新要求,明确了建设幸福河湖的主要内容和评价体系、因地制宜发展绿色水经济、科学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等内容,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在幸福河湖、绿色水经济、水利风景区等建设发展中的关键作用,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让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和生态财富,推动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
《条例》还明确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工作督察制度,确保河长湖长履职到位;建立约谈制度,对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各级河长湖长进行约谈;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将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规定了加强对河湖长制的宣传教育、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激励,以及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者、民间河长湖长、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等内容。
《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03-25发布/2025-05-01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从家庭责任、政府推进、社会协同、特别促进、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为我省家庭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全面、细致的规范和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推动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等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家庭教育是父母双方责任,规定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参与实施家庭教育。
三是对家庭成员应当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和家庭教育质量、加强亲子陪伴等作出规定。
四是增加家国情怀、传统美德、创新意识、生活技能、爱心教育等教育内容,并对身心健康、生命安全、网络素养等教育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五是规范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对“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冻饿、禁闭、恐吓、经常性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作出规定。为明确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时接受申报、受理的部门及法律责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援引性规定。
六是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细化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途径和方式,并对鼓励建立培养家庭教育指导专门人才的基地等作出规定。
七是发挥学校、婚姻登记机构作用,对学校建立家校合作机制,结合提升网络素养、促进心理健康等专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作出规定;对婚姻登记机构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理念等内容作出规定。
八是完善特殊需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制,对健全特殊需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综合信息台账,组织引导专业社会组织等力量对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等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精准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出规定。
九是压实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区分不同情节,从批评教育、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方面对监护人责任作出规定。
《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03-25发布/2025-05-01施行
《条例》共8章56条,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规定了保护对象的认定条件和报批程序。明确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认定条件和报批程序。
《条例》规定,对建成时间虽不满三十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并鼓励延续历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
《条例》创设五项重要保护制度。一是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制度。规定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工作。二是预保护制度。规定普查、核查和调查评估发现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经组织专家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三是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及其相关义务。四是保护评估制度。规定市县应当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开展评估工作,省对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定期开展评估。五是巡查检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机制。
《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共治共享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文化的延续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04-02发布/2025-05-01施行
《条例》构建了分层递进的解纷路径,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的权利,并通过政策引导优先采用成本更低、更利于关系修复的非诉讼手段。例如,劳动纠纷、物业矛盾等民生问题可通过行业调解组织快速响应,避免陷入诉讼的“马拉松”困境。针对广州商业活跃度高的特点,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将设立专业化商事调解组织,规范收费标准;会展活动主办方需建立现场调解机制,实现纠纷“即时发现、即时化解”,保障商业活动顺畅运行,推动商事调解向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升级。
政府层面将建立全周期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定期排查、动态监测与预警发布,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例如,调解员在工作中若发现当事人有极端行为倾向,需立即联动公安机关干预,从源头遏制恶性事件萌芽。创新引入“信用+心理”双干预机制: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对守信者激励、失信者惩戒,减少因信用缺失引发的纠纷;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构建覆盖全域的心理服务网络,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备专职心理辅导人员,及时疏导情绪冲突,将矛盾化解在“心理微波动”阶段。
《条例》将解纷触角延伸至社区末梢,镇街、村居委员会统筹网格员、法律顾问、志愿者等力量,开展常态化矛盾排查与调解。“广州街坊”等社区自治力量深度参与纠纷预防,推动“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社区”。与此同时,区、镇街全面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整合律师、调解员、公证员等专业资源,打造“一站式受理、全链条解决”的服务平台。如天河区前进街道综治中心通过部门联动,12天内高效解决25名工人欠薪问题,展现基层解纷的“广州速度”。
《条例》着力培育“行业自治+社会参与”的解纷生态:劳动、医疗、物业等领域全面普及人民调解委员会,鼓励专家型人才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以专业公信力提升调解认可度;媒体承担公益普法责任,通过案例解读、法律讲堂等形式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工会、妇联、商会等群团组织结合行业特点嵌入解纷链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广州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从“碎片化”向“系统化”跨越。通过构建“预防为主、多元协同、高效便捷”的解纷体系,不仅将降低公众维权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更将通过信用激励、心理服务等创新机制,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未来,广州居民不仅能享受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更安全的社区环境,还将见证一座兼具民生温度与国际风范的社会治理标杆城市加速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