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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拾壹月新法(贰)

分类:盈进说法 发布时间:2025-12-01 17:08

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2025年10月25日发布/2025年11月1日施行

《办法》相较旧版,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提货方式多元化,突破单一“随身携带”,覆盖多场景需求

      旧办法仅支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的单一模式。新办法大幅增加提货渠道,更贴合旅客多样化购物场景需求。新增四种种灵活提货方式,明确将“邮寄送达、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担保即提、即购即提”纳入监管范围,覆盖“线上购买邮寄到家”、“岛内居民分次提取”、“应急商品当场提走”等需求,解决了旧办法提货场景受限的问题。

      大幅提升岛内居民日常购物便利度。旧办法要求“购物次数与离岛行为挂钩”,即“一次离岛对应一次购物”,岛内居民需多次离岛才能多次购物。新办法结合“即购即提”政策,明确“一个自然年度内有离岛记录的岛内居民,可不限次数购买‘即购即提’商品”,将“集中购买”转为“按需购买”。

      对隔离区设置提货点范围进行了调整,新增“离岛免税商店在海南省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前往境外的隔离区”设立提货点,为后续“离境旅客提货”提供硬件支撑,形成“内地+境外”的提货网络。

二、适用人群与资格优化,扩大覆盖范围,细化身份管理新办法对“免税购物政策”享受主体进行了两大关键调整,既拓宽享惠群体,也优化资格门槛。

      提高享受免税购物政策的旅客年龄门槛。新办法将享受“免税购物政策”的“离岛旅客”年龄从16周岁上调至18周岁。

      新增“离岛且离境旅客”免税购物资格,打破“离岛且不离境”的限制。旧办法规定免税购物政策仅针对“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新办法将“离岛且离境旅客”纳入优惠政策范围。为衔接上述新增离境旅客也享受优惠政策的身份管理要求,新办法将“离岛旅客”的证件使用类型由“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修改为“有效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覆盖外国旅客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离境场景所需证件。“离岛且离境旅客”纳入优惠政策范围后,填补了离境旅客无法在离岛免税店购物的空白,提升了海南对国际游客的消费吸引力。

三、免税商品供给扩容,从以“进口为主”到“进口+国货”双轮驱动

      新办法对“免税商品”范围进行了突破性调整,首次将国内商品纳入免税销售体系,丰富了供给端。

      免税商品品类从45大类增至47大类,新增个性化品类。其中,新增“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2类商品。将“家用空气净化器及配件”类调整为“小家电”类,增加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等;将“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类调整为“电子消费产品”类,增加数码摄影摄像器材及配件、微型无人机;在“平板电脑”类中增加鼠标、键盘等数码配件。

      首次允许6类国内商品“免税销售”,推动“国货出海”。新办法明确“进入离岛免税商店销售的适用退(免)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国内商品,按本办法监管”,具体涵盖服装服饰、鞋帽、陶瓷制品、丝巾、咖啡、茶6类商品。

四、简化退缴税程序,降低旅客与企业成本新办法在“购物、提货、售后”全流程中优化细节,提升体验效率。

      退货退税环节,新办法明确“离岛旅客可委托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提出申请”,减少旅客跑腿成本,由免税商店统一对接海关,退税流程更高效。

      缴税时限更灵活,兼顾了企业效率。旧办法规定免税商店“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新办法调整为“尽快办理,最长不超过10天”,在保留10天上限的基础上,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灵活安排,降低资金与时间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国家能源局/2025年10月29日发布/2025年11月1日施行

《办法》共七章3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的主体范围。《监管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公平开放的范围,排除了与陆上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发备案项目整体配套的集输管道(井口集输至处理厂、净化厂的内部管道等)、井间管道、海上平台到陆上终端连接管道、石化企业厂区和机场辖区内管道、化工品管道、城镇燃气设施、加油站。这与2019年版相比更加准确和具体,将虽处于油气田生产范围但又实际承担向用户输气功能的管道纳入了公平开放的范围,这给进一步促进管网开放、巩固油气体制改革果实提供了支撑。这些新纳入管道未来将要根据《监管办法》要求推进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公开设施相关信息,公平、无歧视地为符合条件用户提供服务。

      二是进一步强调了油气管网开放的公平和无歧视原则。与2019年版相比,《监管办法》删除了“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的表述,规定在具备服务能力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经过“十四五”期间的过渡,已经较好处理了改革的遗留问题,新表述原则上提高了用户公平获得油气管网设施服务的机会。与此同时,考虑到现实需求,为保障行业稳定发展,保留了由政府部门明确需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制天然气和煤制油等油气资源享受简化受理流程的便捷服务权利。

      三是进一步优化了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的服务规范。与2019年版相比,《监管办法》更加注重油气管网服务的质量提升和效率提高。一方面,积极回应社会述求,明确要求设施运营企业制定油气管道输送容量、地下储气库库容、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窗口期分配实施细则,明确相应的服务能力分配方式、退还与收回等内容,并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容量分配。另一方面,将分散受理容量服务或临时容量服务需求的响应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这些都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化交易打下了基础。

      四是进一步注重调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相关主体的积极性。《监管办法》在公平开放服务的用户注册办法、申请条件程序、容量分配方法等方面,均明确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具体制定。这发挥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使得企业可在规则允许范围内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可行的实施细则。同时,关于油气管网设施的信息公开渠道,在保留油气管网运营企业主动公开的基础上,增加了依申请公开。要求对于用户申请披露的信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指定的网络平台或其他书面方式予以披露。这将促进提升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的颗粒度和频率,为进一步提高行业透明度提供了支撑。

      五是进一步提升了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监管的灵活性。一方面,结合现行管理实际,将地方行政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监管工作主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更大程度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和作用。另一方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采取非现场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这为进一步解决信息不对等所带来的监管盲区奠定了制度基础。

      六是进一步强化了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的依法依规。一方面,《监管办法》设置了“合同签订及履行”专章,强调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中的重要地位,充分确保市场主体的平等市场地位。另一方面,为进一步遏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监管办法》在强调信用监管的同时,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针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用户的具体量化处罚标准。这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强化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法律保障,将会切实有效的推动公平开放制度的实施。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5年8月8日发布/2025年11月1日施行

办法共六章23条,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职责分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坚持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按照“分类分级、科学规范、及时处置、闭环管理”的原则,以矿山及上级企业为主体,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协同配合。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矿山上级企业和矿山为监测预警工作的职责主体,上级企业与下属矿山同进退,矿山承担安全风险责任,矿山上级企业对下属矿山有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协同整改等管理责任。矿山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规范上传数据,建立预警处置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配备机构、人员并明确职责。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指地方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局)建立本地区监测预警处置工作体系,分类分级指导、督促、检查矿山及上级企业、下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核查矿山预警信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分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两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两项工作,其一制定修订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工作并监督落实,其二建设国家监测预警系统,向矿山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放使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组织对矿山工作进行抽查检查,核查煤矿预警信息。

      二是预警等级划分——红、橙、黄、蓝因地分级预警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红、橙、黄、蓝四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测预警系统的预警等级分为安全监控、井下人员定位、水害监测、露天矿边坡监测、尾矿库监测、联网数据传输六个部分,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真实、准确、及时的监测数据制定本地区预警等级,供本地矿山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设定预警指标的,由矿山及上级企业设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设定预警等级的前提是据真实、及时、准确、规范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的真实、及时是预警准确的基础,将监测设备的可靠性和监测系统的稳定性提高到了新的高度,监测设备及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须压实。

      三是预警处置——“逢预警接警、必响应处置”从值班、接警、处置三个方面对预警处置作了规定。

      值班查看方面,矿山须明确监测预警值班机构、合理配备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重点查看监测预警系统中各类预警信息及处置反馈情况、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网状态、故障修复等情况。矿山要确保监测预警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数据上传中的网络节点必须具备断点续传功能。接警方面,接警第一时间须启动响应机制,报警发生1个小时内须向安全监管主体上报初步报警原因和处置措施;对于瓦斯超限、一氧化碳超限、水文指标异常、冲击地压指标异常、边坡异常变形、尾矿库漫顶或溃坝、主通风机计划外停风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红色预警信息立即采取撤人等必要措施。矿山及上级企业未及时接警、1小时内未反馈报警原因及处置措施、报警原因及处置措施有问题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局分级督办,督促矿山及上级企业及时接警处置、如实反馈报警原因及处置措施,必要时应当组织核查。处置方面,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分矿山类型,对预警分类分级响应。煤矿红色预警信息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即矿山安全监察局地方局)响应、核查,橙色、黄色预警信息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会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响应、核查,蓝色预警信息由煤矿上级企业响应、核查。非煤矿山红色预警信息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响应核查,橙色、黄色预警信息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响应、核查,矿山安全监察部门监督。蓝色预警信息由非煤矿山上级企业响应、核查。

      四是监督检查——依法办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针对性核查工作。

      发现矿山及上级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隐瞒预警真实原因、干扰关闭监测系统、传感器导致数据不正常、不真实,不安要求安装设备上传数据或使用两套系统逃避监管,篡改、隐瞒、销毁监测数据,预警分级故意设置不合理导致风险预警无效等情况,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4月22日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

      《办法》延续了现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监管的基本原则,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条件、程序等未作出大的调整,并结合支付清算行业发展现状,对监管制度进行细化完善,旨在促进银行卡清算机构健康发展,保障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序运行。

      一是坚持法治化方向。《办法》完善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开业、变更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求,简化部分申请材料的证明文件,推动银行卡清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依据充分、流程规范,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二是坚持高水平开放。《办法》与外商投资领域法规制度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同等标准,进一步夯实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的制度保障,以开放促发展,促进清算服务水平持续提升,更好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和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完善银行卡清算机构展业要求,强化业务经营、成员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监管,为机构准入后全流程监管提供制度依据,保障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办法》共七章58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依据、监管权限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基本展业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开业、设立分支机构、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明确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的报告义务。

      第三章变更与终止,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变更事项,以及撤并分支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

      第四章运营管理,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建立清算业务规则、成员机构约束、风险管理框架、外包业务管理等展业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重大事项报告和业务报告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对银行卡清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及法律依据。

      第七章附则,包括名词释义、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5年11月1日发布/2025年11月1日施行

《公告》共12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会员单位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中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非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上述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

(二)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客户将上述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为了适应黄金有关税收政策调整要求,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在108031101“黄金”下增设“交易所标准黄金(适用于交易所)”“交易所标准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和客户)”“投资性用途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非投资性用途黄金(适用于会员单位)”“黄金交易结算(交易所购入)”“黄金交易结算(交易所销售)”6个编码。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108031101“黄金”下设的编码。

      五、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将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入方会员或客户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及“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六、会员单位应当留存佐证其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时间、数量、金额,以及直接销售标准黄金或加工后销售相关货物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会员单位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2025年7月29日发布/2025年11月1日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压实各方责任  职责分工更加清晰。

      《条例》适应反走私形势发展变化,结合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完善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

      一是明晰政府职责。第三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反走私防控体系、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交流合作,实现区域间反走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第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二是明确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职责。第四条结合实际,突出综合治理作用,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进行更加系统的梳理和明确。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或者专项行动。

      三是厘清部门职责。第五条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强调了海关、海警机构、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并对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概括性规定。

二、总结吸收经验  制度措施更加完善

      《条例》全面总结和广泛吸收广东省及各地近年反走私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反走私预防职责和查缉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为引导群众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反走私综合治理,第八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普及反走私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走私货物、物品鉴别等知识,增强公众反走私意识。

      二是突出源头预防。为从源头预防走私行为,建立全方位治理制度,第九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走私风险预防、排查、评估和整改,并就走私易发部位防控、重点单位监管、进出口产品追溯、重点人群宣传、信息化手段运用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三是强化查缉措施。为将广东省行之有效的查缉机制进行固化,进一步增强查缉实效,第十五条确立了联勤查缉指令的效力;第十六条明确了日常查缉重点,强调了运用反走私技术平台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可疑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分析;第十七条对走私相对集中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以及走私重点渠道、场所等重点查缉对象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查缉措施。

      四是完善移送机制。为解决反走私工作实践中管辖权争议难题,第十八条要求海关、海警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并对案件移送与异议协调处理作了规定。

三、回应实践需要  解决难题更加有效

      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查处,“水客”及关联行为查处以及交通运输工具规制问题,一直是反走私工作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对此,《条例》总结提炼广东省多年实践经验,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完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查处制度。针对走私货物、物品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形式流入市场,对收购、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各环节以及提供各类便利行为查处难的现实问题,第五条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职责;第十条对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作了规定;第十一条对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制止和报告义务作了规定;第十二条对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修造等服务、提供资金和单证等便利进行规制;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水客”及关联行为治理措施。针对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倒卖行为,第十四条设置专门条款予以明确禁止,并对与之关联的收购、销售、代购、携带、运输、寄递、储存等行为进行规制;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加强监测、信息通报、依法实施出入境限制等治理措施;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化交通运输工具规制。针对“三无”船舶监管难题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运输方式的出现,第十三条明确了相关规制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查缉“三无”船舶及使用“三无”船舶参与走私等行为,并对无人驾驶交通运输工具活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2025年8月8日发布/2025年11月9日施行

《条例》共二十六条,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明确行业主管,破解管理困局

      《条例》适用于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点播影院、产后康养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民宿、露营基地、无人棋牌室等9种目前较为常见、已具有一定数量的新业态经营场所。针对此前部分业态 “主管部门不明、权责不清” 的问题,依据安全生产 “三管三必须” 及 “谁主管靠近谁牵头” 原则,明确 9 类业态的行业主管部门,并预留新增业态主管部门认定空间,从法规层面完善 “谁主管、谁负责” 的管理格局。 

二、创设名录管理,提升精准监管

      为了摸清新业态经营场所底数,《条例》第七条创设名录管理制度,明确新业态经营场所实行名录管理,规定名录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实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公示、异议处理、内容调整流程。为了规范部门监管行为,统一监管标准,在制定名录的基础上,《条例》第八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制定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管理规范。同时鼓励行业组织、经营者制定团体、企业标准,推动 “按标建设、按标管理”。

三、分共性与个性,细化主体责任

      新业态经营场所具有规模较小、人员密集度较高、工作人员较少等共同特点,但是又因为所属行业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条例》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分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一般规定对照消防法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列举了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均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共性要求。同时,为解决因场所设置、装修不规范等引发的消防安全隐患,还对室内新业态经营场所建筑性质、总平面布局、室内装修材料、室内隔断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填补上位法空白,强化管理刚性

      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新业态经营场所使用不符合标准装饰装修材料,个体工商户未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现象比较常见,发生火灾风险较大。但由于上位法对此没有罚则,执法部门无法实施处罚。《条例》新设两项处罚:一是针对使用不符合标准装饰装修材料的违法行为,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分别设定行政处罚。二是在与消防法衔接的基础上,针对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处罚均遵循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处罚” 原则,体现 “处罚与教育结合”。

五、包容审慎监管,平衡安全与发展

      新业态属于新生事物,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大部分属于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为了支持新业态健康发展,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的情形必须严格执法外,在合理期限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对新产业、新模式,允许“边发展边规范”,既守住安全底线,又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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