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04-30发布/2025-05-20施行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立法突破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条指出,“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体现出对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市场地位的法律承认。《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置“权益保护”一章,从法律层面对产权保护、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约束作出具体规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并为民营企业融入国家创新体系、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制度创新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针对性、创新性的制度安排,能够推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诸多症结问题,有效回应了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与难点。例如,在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方面,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民营企业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竞争机会。在优化投融资环境方面,该法明确民营企业可以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质押,降低融资门槛,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性。此外该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制定出台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法律法规决策应注重听取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这有助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该法禁止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的财物,严格落实民营企业产权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关注宏观制度的构建,还着眼于微观层面的细化突破与服务功能的强化,特别是在优化政府服务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法提出了一系列公共服务具体措施,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回应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等。
总的来讲,新法存在诸多亮点,一是新法强调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负面清单制度扩大经营领域,降低准入门槛;政府清理妨碍公平竞争政策,减少行政壁垒,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禁止排斥民企,保障平等参与机会。 二是新法便利融资,鼓励多元化融资(股权、债券、应收账款质押等),差异化监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融资效率。三是新法支持科技创新,开放国家科研设施及数据资源,支持参与重大技术攻关,推动产学研合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惩罚性赔偿、海外维权支持),降低创新成果侵权风险。四是新法提倡权益保障与行政规范,明确禁止滥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规范执法措施(查封、扣押等),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提倡账款支付保障机制(政府、国企、大型企业拖欠账款追责),改善企业现金流。政策承诺与合同履约法定化,降低政府违约风险。五是新法行政程序减负增效,简化登记、审批程序,推行分级分类监管(随机抽查为主),减少不当行政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国务院/2024-06-28发布/2025-05-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七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事经营活动,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市场风险而导致破产。
二是规定了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加入、退出,以及确认成员争议的救济程序,规定了成员的权利义务,成员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经济权利,以及参与管理、监督的权利等。
三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分别规定了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要求、基本条件,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的程序。
四是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五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确了集体财产的主要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确定了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了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建立财务会计、财务公开、财务报告制度及审计监督等作了规定。
六是规定了扶持措施。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等方面,对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作了原则规定。
七是明确了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途径,明确了成员撤销诉讼制度,建立了成员代位诉讼制度,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2025-04-06发布/2025-05-10施行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即将于2025年5月10日正式实施。这不仅是对每一个婚姻当事人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国家积极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关系构建的重要体现。其主要有六个关键点。
一是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涉外
登记优化。
内地居民可在全国任意地区办理婚姻登记,只用带上相关证件,“全国可结”、“全国可离”,无需回户籍所在地。涉外婚姻登记仍由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办理,但流程简化、信息互通。
二是登记材料大幅简化。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仅需身份证,离婚登记仅需身份证+结婚证,即可办理,取消户口簿要求。也就是说,想结婚的两个人,不需要户口簿,也不需要跑回户籍地,拿着身份证直奔民政局即可。港澳台及涉外人员:需提供有效通行证、护照及公证文件(如无配偶声明),华侨需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材料。
三是全国婚姻信息库联网。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建立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实现外交、公安、法院等多部门数据互通,防范重婚、虚假登记。登记时通过联网核验身份及婚姻状况,提高审核效率。如果有违法行为、已婚等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是能及时知道的;如果发现拐卖、绑架、家暴等情形,登记机关也应当及时反映情况、提供帮助。
四是婚姻家庭服务全面强化。
除了给当事人减负,本次修订还增加了一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首先,婚姻登记机关要配合完善全国婚姻信息基础库,及时更新婚姻登记信息。其次,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婚姻家庭服务指导体系和辅导机制,提供婚前教育、家庭关系辅导等服务,妇联等组织配合开展,专业人员需接受职业培训。重点治理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另外,婚姻登记场所需规范化建设,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便民服务,鼓励亲友参与颁证。
五是态度更加审慎。
新规中指出,自愿离婚都必须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未达成离婚协议不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还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而登记机关对此也需要核对材料、询问情况,保证双方离婚的自愿性、真实性。工作人员对于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此外,新规还增加了追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当事人责任的相关条款。可看出国家对于婚姻登记抱有更加审慎的态度,杜绝骗婚、暴力等行为,保障程序正义,维护婚姻和谐。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25-03-13发布/2025-05-01施行
《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解释》的适用范围。
除《解释》第一条列举的生活消费领域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适用《解释》,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
二是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
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第六条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三是明确规制“霸王条款”。
《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仲裁费最低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四是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
卡的权利。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五是规定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
费合同的权利。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六是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
款的权利。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七是规定当事人赔偿损失责任。
《解释》第十五条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等情况下当事人的赔偿损失责任作了规定,并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目的是遏制经营者“套路式、劝诱式”营销,规制“重售卡、轻服务”的不诚信行为。
八是规定返还预付款的规则。
《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例如,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和利息就会更多。
九是规制“卷款跑路”行为。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十是明确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
据的责任。
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国务院/2025年2月21日发布/2025年5月1日施行
《规定》实质性内容17条,主要目的在于尽快就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快速解决的路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吸引外资,更好保护权利人权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定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主导,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服务机构是参谋,企业是主体。从整个《规定》的内容来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几乎均有了较为明确的定位和职责。政府的主导作用是较为明显的,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在纠纷解决领域的体现,体现出政府对涉外知识产权事务活动的高度关注,也是彰显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重要性。除了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政府自身职责、地位有明确规定外,对于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在相关活动中,有规定政府应该有适当的指导、服务等;这些突出了政府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中的指导性作用。此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也得到充分重视,再就是服务机构的参谋、在风险防范方面能够给企业提供预先服务,以规避风险之发生。当然,最重要的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主体在纠纷争端解决的主体性作用:首先是在各方帮助下,最理想状况是不出现纠纷情形下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其次是建立各种自救方法,如自身制度的完善、风险的识别及就知识产权活动投保等,做到防患于未然;再次是出现问题之后,能够有效解决自己的纠纷。
(二)规范了纠纷解决,但更关注“防患于未然”。从《规定》所规范的内容看,它并非一个单纯规定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法、程序等方面的法规,而是一个多方面的综合性的规范,它更注重避免纠纷出现的法律风险之防范,不论是其规定的政府提供的指导或服务,还是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自身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知识产权保险及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其他国家行为等,均强调“事前防范”,即尽量不要让知识产权纠纷出现。简言之,本条例所涉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解决”应该从更为宽泛、与争端相关的全流程来理解其内容及可能产生的积极意义。
(三)《规定》的逻辑结构。《规定》虽然没有分章,但其逻辑径路大体如下:从规范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到规定非政府组织、企业自身行为再到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进一步落实;从内容上看,除了第一条规定该《规定》制定的宗旨或目标外,其内容主要分为两大块:第二条至第十一条规范的是各相关主体的行为和职责等,第十三至第十七条规范的是与纠纷解决有关的行为。这一思路反映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内在逻辑,间接反映知识产权似乎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私人权利”,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结合起来,特别是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行为。
部门规章
《住宅项目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5年03月13日发布/2025年5月1日施行
与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相比,新规在建筑规划、适老化设计、空间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主要在以下五个维度上有重要调整。
一、规划层面:从高度限制到配套升级,重塑居住品质。新规将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汇总入强制性项目规范,针对不同层数的住宅高度都有明确的上限。最高的Ⅱ类住宅限高80米(26层)。这意味着27层以上的住宅将因突破限高而难以获批。这一变化或倒逼开发商转向中小高层开发模式。新规新增快递柜、垃圾分类收集点等配套要求,将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居住街坊(300-1000户)的设置要求进升级。要求住宅项目均需设置分类垃圾收集点和快递箱(柜)。强调“同步建设”,避免后期补建导致的场地混乱。
二、适老化设计:从“推荐”到“强制”,无障碍通行成标配。电梯的配置提升是新规很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旧规要求7层及以上或顶层入口距室外地面超16米时设置电梯,新规则要求4层及以上或顶层入户距室外地面超9米的住宅,应设置电梯。对于设置两台电梯的情况,老规针对12层及以上住宅设2台电梯,还可以在12层以上隔几层设置连廊去放宽,这样单个单元只需设一部电梯即可。但新规取消了连廊的放宽要求,但凡超过12层(含)的住宅每单元就需要设置两台电梯,且其中1台需满足担架进出尺寸。这意味着未来中小高层住宅的电梯配置标准向高端看齐。对于乘梯的舒适度和等待时间都有很大程度的优化。
三、空间标准升级:层高、净高、室内环境全面提升,告别压抑感。旧规建议层高2.8米,新规强制要求层高≥3.0米;卧室、起居室净高从2.4米提至2.6米,这一变化将显著改善空间通透感,但也可能增加建造成本,挤压房企利润空间。新规对于卧室、起居室的墙、楼板隔声要求同样提升,其中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由原来的不宜大于75dB和条件限制时的85dB,直接降到不应大于65dB。
四、细节管控:从安全到实用,魔鬼藏在规范里。安全防护全面升级阳台栏杆高度和平段临空楼梯栏杆从旧规的1.05-1.10米统一提至1.2米,加强了临空围护的安全性,并强制防攀爬设计。此外,新增公区、卫生间地面静摩擦系数≥0.6、防滑铺装等要求,细节处守护居家安全。
五、使用管理:从“能用”到“耐用”,严禁私改乱建。新规明确“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功能”,例如物业用房、社区服务设施等需按规划用途使用,旧规则未提及。此举剑指“社区商铺改公寓”“物业用房变仓库”等乱象。新规要求住宅建筑的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从法律层面禁止住宅改办公、立面搭建等行为。
《消费品售后服务方法与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月24日发布/2025年5月1日施行
新标准将为完善不同消费品细分领域售后服务要求提供总体指导,有助于改善消费体验、促进消费升级,对于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具有积极意义。本次修订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售后服务” 的定义得以更新。随着消费者观念的转变,售后服务已从产品销售的边缘地位,发展成为当前产品销售的关键点。此次修订将其定义由 “设计生产等过程的延续。产品出售后,生产者或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和履行有关法律责任的活动”,调整为 “产品售出后,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活动和措施”,使其更贴合当下市场实际。
其次,新增售后服务总体原则,即及时响应、专业可靠、便捷可及、公开透明。相较于 GB/T 18760—2002 仅规定的服务理念适宜性,此次新增原则从服务本质特性出发进行规范。及时响应能快速化解消费者诉求,降低问题风险,提升品牌口碑;专业可靠要求服务人员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灵活的实践能力,高效解决问题;便捷可及通过丰富联系方式、简化服务流程等,为消费者带来顺畅体验;公开透明则通过清晰呈现服务关键信息,减少纠纷等,增强消费者信任。
再者,对售后服务内容进行了优化。网络平台的发展促使服务相关方与模式日益多元,售后服务分工愈发精细,多主体协作构建服务体系成为常态。基于产业技术发展新趋势,本次修订新增配送服务规范、多方协作机制要求以及消费者隐私保护条款,进一步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最后,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变化:标准新增远程诊断技术应用规范,以及直播教学等产品使用指导方式,使售后服务与现代信息技术的适配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其中,远程诊断技术依托互联网,借助视频通话、实时数据传输等手段,支持技术人员远程查看设备状态、分析故障并给出解决方案,显著提高服务效率。此外,移动应用、智能技术、短视频直播等新型技术工具的应用,也为售后服务效能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撑。
综上,本标准的修订与实施,既是对消费市场服务升级战略的深化落实,也有助于规范消费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这不仅能全面提升我国消费品服务品质,增强消费品牌综合影响力,还能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此举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满意度意义重大:既能确保消费者在购用产品时遇到问题可获及时有效解决,降低经济与时间成本;又能通过优化售后服务减少投诉,缓和社会矛盾,为消费品售后服务行业长远发展筑牢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