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但没钱找律师? 不要怕!这类情形由被告承担律师费!
杨毅斌律师 (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企业法治政策中心)
“打官司太贵了,根本请不起律师!”
这是许多当事人面对法律纠纷时的无奈心声。但您知道吗?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即被告)承担!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为您揭开“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真相。

一、哪些情形下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1、合同明确约定
情形: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那么在诉讼中,胜诉方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
例子:商业合作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常会加入此类条款。例如,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若乙方逾期还款,需承担甲方因追讨借款产生的律师费。若乙方违约,甲方胜诉后,可要求乙方支付其律师费。
法律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约定优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支持当事人对律师费承担作出约定。
2、法律明文规定
(1)人身侵权类案件
情形:人身侵权类案件,如交通事故,受害方因维权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予以酌情支持。
例子:张三驾驶机动车不慎撞伤李四,李四为追究张三的侵权责任,聘请律师提起诉讼。若李四胜诉,可要求张三承担其合理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这里“等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此外,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21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2)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情形:若一方存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为应诉而支付律师费,法院可判其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
例子:王五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虚构事实对赵六提起虚假诉讼,赵六为应诉聘请律师。若法院认定王五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可判王五承担赵六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意见关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情形:知识产权类案件包含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这类案件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由侵权一方承担。
例子: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商业宣传。B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A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若B公司胜诉,可要求A公司承担其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54条第3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类似规定也见于《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子:丙公司为逃避债务,将名下财产无偿转让给丁公司。债权人戊公司为维护自身债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丙公司与丁公司的财产转让行为。若戊公司胜诉,可要求丙公司承担其因提起撤销权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如何主张由被告承担律师费?

提供证据:需提交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明费用实际发生。
费用合理:法院会审查收费是否符合当地标准,过高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三、如果实在没钱请律师怎么办?

1.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如刑事案件、追索劳动报酬)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符合条件者将获得免费律师服务。
适用人群:低保户、残疾人、未成年人等。
2.自行诉讼:
简单案件可学习法律知识后自行准备材料,法院会提供基础指导;如果还不是很清楚,可以找一个律师,帮助整理材料、陪伴你诉讼。
3.公益法律帮助:
联系公益组织或律师志愿者,获取免费咨询或代理服务。
请记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不会让正义缺席!

无论是通过合同约定、法律强制,还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始终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留有一扇维权之门。
请记住:放弃维权才是最大的损失! 如果您正面临纠纷,不妨先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是否符合“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条件。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因贫穷而缺席。
郑重声明
1.本文系作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内容的原创性文章,转发请注明来源;未注明来源不得擅自转发。
2.本人插入的图片系百度图库公开图片,若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3.欢迎各位朋友注明来源后转发。
律师介绍

杨毅斌律师
法学博士、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盈进律所企业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和保护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特聘研究员。长期致力于土地纠纷、合同纠纷、股权设计、税务筹划、刑事辩护等法律研究及法律诉讼。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讲信誉、讲真话、讲正义!即:讲信誉:一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技术型律师;讲真话:一个充分表达当事人心声的情理论证型律师;讲正义:一个立志维护社会有序美好的据理力争型律师。
联系方式:13002048752(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