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盈进
    • 盈进概况
    • 盈进成就
    • 管理模式
    • 盈进宗旨
    • 盈进文化
  • 媒体关注
  • 律所之窗
    • 盈进动态
    • 盈进喜讯
  • 专业团队
    • 管委会
    • 高级合伙人
    • 执业律师
    • 实习律师
    • 行政团队
  • 社会责任
    • 盈进讲师团
    • 婚姻家事服务
    • 青年律师之家
    • 盈进说法
  • 盈进党建
    • 盈进党支部
    • 党建工作
  • 加入我们
    • 合作人律师
    • 专职律师
    • 兼职律师
    • 实习律师
    • 辅助人员
  • 联系我们
  • 首页
  • 关于盈进
    盈进概况
    盈进成就
    管理模式
    盈进宗旨
    盈进文化
  • 媒体关注
  • 律所之窗
    盈进动态
    盈进喜讯
  • 专业团队
    管委会
    高级合伙人
    执业律师
    实习律师
    行政团队
  • 社会责任
    盈进讲师团
    婚姻家事服务
    青年律师之家
    盈进说法
  • 盈进党建
    盈进党支部
    党建工作
  • 加入我们
    合作人律师
    专职律师
    兼职律师
    实习律师
    辅助人员
  • 联系我们

盈进解读 | 最高法院观点:非法找人请托办事的行为无效!请托费要全额退还!

分类:盈进说法 发布时间:2025-11-20 16:57

最高法院观点:非法找人请托办事的行为无效!请托费要全额退还!

杨毅斌律师

(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企业政策法律研究中心)

非法请托熟人办事但未办成能否要求退钱?

退!必须退!全额退!

一、引言: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

      段某鹏、高某辉曾均为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段某鹏在某保险公司给自己及妻子投有多份保险,因保费过高想办理退保,但考虑找保险公司仅退还保单的现金款非常少。后来,段某鹏通过朋友加入高某辉为群主的“全额退保群”,高某辉向段某鹏表示其只要交纳4万元就可代办退保。段某鹏通过微信向高某辉转账4万元,高某辉向段某鹏出具收条:今收到段某鹏加盟费4万元整,高某辉签字捺印。交款后段某鹏不断询问退保进展,高某辉向段某鹏多次发送投诉信,并告知段某鹏做配合,段某鹏质疑高某辉提出的投诉理由,认为投诉理由表述过于牵强。两个半月后退保事宜仍然无实质进展,段某鹏要求高某辉退还4万元。

二、双方观点及裁判结果

      原告段某鹏诉称:其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多份保险,因保费过高想退保,被告高某辉找到段某鹏表示其只要交纳人民币4万元(币下同)就可代办退保。段某鹏向高某辉交纳4万元后,未能成功办理退保事宜,高某辉以4万元是加盟费为由拒不退还。段某鹏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段某鹏与被告高某辉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2.被告高某辉返还原告段某鹏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高某辉辩称:段某鹏起诉解除委托合同及返还4万元不符合事实。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段某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充分认知自己所支付的4万元是加盟费,其微信收款只是替张某英、苏某霞进行资金周转并代替二人出具收条,段某鹏应当起诉张英、苏某霞。故请求驳回段某鹏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高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段某鹏4万元。

三、案件评析与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某辉应否返还请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此,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本案中,段某鹏的诉请返还给付高某辉4万元款项,能否获得支持,应当审查该委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其一,涉案款项并非加盟费用。从高某辉为段某鹏出具的收条看,段某鹏向高某辉转款后,虽然高某辉向段某鹏出具的收条显示涉案款项为加盟费,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内容系高某辉自己所为,高某辉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所谓的加盟费是具体加盟了什么业务,故收条仅能代表高某辉收取了段某鹏的4万元款项。

      其二,段某鹏基于不法目的给付涉案款项。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段某鹏系因想向保险公司退保而与高某辉进行联系,并向高某辉支付4万元款项,进而发生本案纠纷。但退保有正常合法的渠道,保险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办理。根据上述分析,高某辉收取的4万元不属于加盟费,且高某辉也没有提交收取段某鹏款项的合法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其三,高某辉依法应当返还涉案款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或民事行为无效的,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并由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本案中,高某辉应当依法返还其收取段某鹏的4万元款项,但段某鹏与高某辉均有错,段某鹏关于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结语:请托办事内容不合法,则不受法律保护!

      保险消费者退保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维权。受托人收取“请托费”,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帮助保险消费者达到全额退款目的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郑重声明

1.本文系作者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内容的原创性文章,转发请注明来源;未注明来源不得擅自转发。

2.本人插入的图片系百度图库公开图片,若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3.欢迎各位朋友注明来源后转发。

 

律师介绍

杨毅斌律师

      法学博士、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盈进律所企业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和保护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特聘研究员。长期致力于土地纠纷、合同纠纷、股权设计、税务筹划、刑事辩护等法律研究及法律诉讼。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讲信誉、讲真话、讲正义!即:讲信誉:一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技术型律师;讲真话:一个充分表达当事人心声的情理论证型律师;讲正义:一个立志维护社会有序美好的据理力争型律师。

      联系方式:13002048752(微信同号)

 

上一篇:盈进解读 | 最高法院观点:不支持子女分割父母名下唯一住房!因为损害父母居住权益!
下一篇:2025年拾壹月新法(壹)

热门推荐

  • 盈进普法 | 宪法日里“典”亮生活:民法知识进社区 法治护航暖民心
  • 2025年拾壹月新法(贰)
  • 盈进解读 | 最高法院观点:不支持子女分割父母名下唯一住房!因为损害父母居住权益!
  • 盈进解读 | 最高法院观点:非法找人请托办事的行为无效!请托费要全额退还!
  • 2025年拾壹月新法(壹)
  • 打官司但没钱找律师?不要怕!这类情形由被告承担律师费!
  • 盈进解读 | “先享后付”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不属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
  • 拾月新法(叁)
  • 拾月新法(贰)
  • 拾月新法(壹)

联系我们

020-87590986

盈进律师事务所

手机:0760-88881292

电话:020-87590986

邮箱:yj88881292@163.com

地址:中山市东区鳌长公路36号(盈进律师楼)

COPYRIGHT (©) 2024 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石榴程序www.shiliujia.cn 建站提供技术支持
粤ICP备17160727号
中山市东区鳌长公路36号(盈进律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