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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肆月新法(贰)

分类:盈进说法 发布时间:2026-04-24 11:33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82号

发文日期:2026年01月13日

施行日期:2026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有效执行《信用管理办法》,细化执行标准、统一规范海关执法,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制度平稳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制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与《信用管理办法》同步实施。现就《公告》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目的

      《信用管理办法》在企业信用等级分类、认定标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考虑到其中部分工作要求为创新性举措,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部分条款为符合部门规章体例要求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为确保在海关执法中规范落地,需要予以细化。此外,为减少制度调整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也需要配套文件对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过渡予以明确。

      为此,海关总署在广泛调研海关执法实践、征求相关企业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告》,对《信用管理办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完善相关信用管理内容,明确新旧办法过渡衔接的具体规则,既为海关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具体、统一的操作依据,也让企业清晰掌握信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推动海关企业信用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细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

      信用信息公示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环节,《公告》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渠道、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异议处理等作出细化规定,同时结合监管实际新增相关管理内容,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公示管理体系,保障信用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一是明确公示渠道及依申请不予公示情形。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并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对公示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申请不予公示,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处理。

      二是新增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管理。此为《公告》结合监管实际新增的管理内容,虽然未在《信用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定,但意在强化海关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监管,实现信用异常状况的早发现、早提醒。首先,明确五类列入情形,涵盖未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海关无法取得联系且实地查找无结果、注册备案信息不实拒不改正、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及其他非正常情形等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管理的关键环节;其次,区分情形设置移出规则,对未报送年报、海关无法取得联系的为可直接整改的情形,企业消除情形后海关自动将其移出名录并停止公示,对其余三类需企业消除情形后经申请,海关审核后移出名录并停止公示;另外,设定管理约束,企业被列入名录期间,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海关不予受理其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倒逼企业及时整改异常情形。

      三是统一公示期限以及提出异议受理时限的标准。明确企业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期限自列入之日起计算;海关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需延长的,提前告知申请人且延长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统一海关操作的时限要求。

      (二)明确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和管理措施暂停规则。

      一是明确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明确八类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为海关直接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依据,明确了走私、违反进出境管制规定、行贿等行为的具体认定尺度,让企业清晰知晓严重失信的行为红线。

      二是明确信用等级认定特殊规则。企业同时存在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情形的,海关按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海关对其信用等级分开进行认定;企业分立、合并后的存续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的继续适用原信用等级,代码发生变更的,海关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认定。

      三是明确信用等级调整条件和渠道。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申请调整信用等级,需满足完全履行海关或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法定义务并办结相关手续,认定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处罚情形符合《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因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监管规定,正在处于刑事立案或者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阶段,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等条件。

      四是明确失信或者严重失信行为反复出现的信用等级认定原则。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再次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在首次认定其为失信企业满一年或严重失信企业满三年后再次认定,再次认定期间海关不予受理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调整和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五是细化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便利措施暂停规则。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立案侦查期间海关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立案调查期间海关可以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被海关以简易程序或者快速办理案件立案调查的除外。同时明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94号)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六是明确中(终)止认证或者复核的原则。对于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海关中止认证或者复核;对于被海关实施稽查、核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或者复核。并明确中止认证不计入认证时限,复核期间中止超过九十日的,海关终止复核。

      七是明确AEO企业整改要求。明确了申请整改的AEO企业,海关给予一次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以及整改期满后一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整改申请。

      (三)统一海关信用管理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为保障海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兼顾执法效率与企业知情权,《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和方式作出具体统一规定。

      一是明确电子送达具体要求。经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相关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如实提供包含传真接收号码、电子邮件接收邮箱等在内的电子送达地址,海关书面告知电子送达确认书填写要求、注意事项及提供虚假或不准确地址的法律后果,并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认;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海关,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电子送达地址。

      二是规范公告送达规则。海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的,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或者公示平台对外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明确失信信息修复实操要求。

      对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的申请渠道、审核条件、流程衔接作出细化规定,简化企业办理手续,切实减轻企业办事负担。

      一是统一申请渠道。企业申请失信信息修复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提交申请,实现跨平台申请与审核的有效衔接。

      二是明确审核条件。企业申请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全履行海关或者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中的法定义务,并已办结相关案件或者海关手续;二是失信信息公示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属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三是未因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监管规定,正在处于刑事立案或者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阶段。四是“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记录,即未在其他部门仍有未修复的严重失信情形。

      三是简化流程衔接。企业申请修复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视为同时向海关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申请,无需单独提交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优化企业办事流程。

      (五)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做好新旧办法过渡衔接。

      为减少制度调整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确保《信用管理办法》平稳落地,《公告》针对2026年4月1日前的企业信用认定结果、未办结业务、原一般认证企业再次成为认证企业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过渡安排,实现新旧管理办法的无缝衔接。

      一是延续原有信用等级效力。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已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其信用等级继续有效;对实施常规管理措施的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统一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

      二是规范未办结业务处理规则。2026年4月1日前海关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决定的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开展的认证复核以及信用等级调整作业,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和有关配套文件作出决定,但《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相关规定对企业更有利的,从其规定。

      三是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过渡。将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统一移出;按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2026年4月1日前认定的失信企业重新进行认定;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高级认证企业复核的,企业财务状况标准既可以适用“新标准”,也可以适用“老标准”,哪个对企业有利就适用哪个。

      四是采纳企业合理建议。对于2021年11月1日前,海关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7 号)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且至2026年3月31日无信用等级调整记录的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海关免于实地认证,将其认定为认证企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31日

施行日期:2026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在鼓励引导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溯源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入规模化退役阶段,需要进一步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活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工作。202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要求加快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用法治化手段规范回收利用。为落实《行动方案》工作部署,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办法》。

      问:《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梳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聚焦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意见,研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多次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认真吸纳研究相关意见,形成《办法(草案)》。2025年10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加强动力电池信息溯源管理。一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推进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二是规定动力电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并粘贴标识。三是规定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主体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四是明确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二)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管理。一是明确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的回收责任。二是规定建设回收服务网点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是规定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主体,应当规范移交废旧动力电池。

      (三)加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一是规定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并办理项目核准、排污许可等手续。二是禁止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三是明确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的处置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务院涉企行政检查的要求。二是对违反动力电池编码要求、不履行回收责任、未按要求移交废旧动力电池,以及不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等行为,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文号: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发文日期:2026年03月20日

施行日期:2026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办法》对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适用范围、服务促进、实施主体、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并结合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特点,明确了申请与受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等不同程序要求,有效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治理。为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建设,《办法》从标准建设、服务体系、鼓励创新、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五个方面制定支持举措,帮助企业切实提升科技伦理风险防控能力。

      《办法》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通过制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规则,提升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能力,确保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工信微报)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民政部关于《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2026年04月03日

施行日期:2026年04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部起草的《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yglc@mc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社会事务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日。

      附件:1.《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民政部

2026年4月3日

 

 

广东省地方法规

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时效性:尚未生效

发文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发文日期:2026年04月03日

施行日期:2026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17日经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6年3月26日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新修订仲裁法的基础上,细化落实上位法多项制度,对接国际通行仲裁机制规则,在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完善临时仲裁服务体系、推进大湾区仲裁规则衔接融合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法工委负责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广州作为五大试点地区之一,打造联动港澳、服务湾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在此背景下,制定《条例》为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法治支撑正当其时。

      《条例》的制定也是广州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仲裁地、临时仲裁等法律制度。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条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和探索性功能,将相关法律制度具体化,积极对接国际通行仲裁机制规则,进一步丰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供给。

      记者:《条例》如何加强本市仲裁机构建设,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法工委负责人:2025年,司法部召开涉外仲裁工作座谈会,将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内的全国22家仲裁机构列为首批培育的中国特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近年来,广州仲裁委员会已顺利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在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完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体系、创新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仲裁机构国际化建设,《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本市仲裁机构的性质和治理结构。规定本市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依法依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明确本市仲裁机构在人事、报酬和收费方面的自主权。规定本市仲裁机构依法自主聘任境内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自主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员报酬体系,实行符合国情、接轨国际、适应发展的仲裁等服务收费制度。

      三是优化仲裁规则和程序。要求本市仲裁机构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仲裁规则、优化仲裁程序,并完善专业领域仲裁规则,服务新兴领域发展。

      四是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要求本市仲裁机构完善线上仲裁规则,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仲裁中的应用,为全球商事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服务,并加强人才对外交流合作。

      五是完善适应仲裁运作规律的监督体系。要求本市仲裁机构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制定仲裁员监督管理规范,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一次听取市人民政府仲裁工作情况报告的形式,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力度。

      记者:《条例》如何推动仲裁工作联动港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法工委负责人:联动港澳、服务湾区是中央对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定位。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群仲裁机构发起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成员机构间积极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仲裁工作融入大湾区发展。为促进大湾区规则衔接融合与仲裁服务提升,《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引入港资港仲裁和澳资澳仲裁制度。规定港资、澳资企业在本市开展仲裁活动,可以约定以广州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以香港、澳门为仲裁地,减少相关企业因法律体系差异而产生的顾虑,吸引更多港资、澳资企业落地。

      二是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建设。依托设在南沙的联盟秘书处,推动大湾区内各仲裁机构共享互认仲裁员、仲裁秘书名册,共同制定发布统一示范规则。

      记者:《条例》在推动仲裁机制规则与国际接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非常注重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为适应这一趋势,《条例》作了以下与上位法相衔接的细化规定:

      一是引入多元仲裁庭审模式。明确在本市进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香港、澳门或者其他国家、地区仲裁规则,以及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便于当事人选择熟悉的仲裁庭审程序。

      二是细化完善临时仲裁制度。从临时仲裁的适用条件、仲裁组庭、仲裁规则、服务机构四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协助组庭,并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临时仲裁服务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服务。

      记者: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离不开优质仲裁资源集聚,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为增强广州集聚法律服务资源的吸引力,《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设广州仲裁品牌。规定本市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内外仲裁分支机构、业务机构的交流协作,通过互认境内外仲裁员、共享庭审场地和仲裁秘书服务等方式,共同打造广州仲裁品牌,合力推进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二是提供各类政策便利。规定仲裁机构及境内外仲裁分支机构、业务机构可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查询法人单位信息库等政务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仲裁工作人员纳入相关人才计划,提供相关出入境便利。

      三是发挥南沙独有的政策优势。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在南沙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的仲裁机构、仲裁员等提供方便快捷的购付汇服务;仲裁机构或者境内外仲裁分支机构、业务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增强南沙国际商事仲裁吸引力。

      记者:《条例》在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为营造广州仲裁友好的法治环境,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保全措施。明确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和进行期间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保全措施的程序,并引入国际通行的紧急仲裁员制度。

      二是规定仲裁调查令。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由仲裁庭调查收集;仲裁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由仲裁机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

      三是完善司法支持与监督。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应当建立与仲裁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港澳仲裁裁决在本市的执行流程。

(广州日报)

《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广州早茶传承保护规定

时效性:尚未生效

发文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发文日期:2026年04月01日

施行日期:2026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广州早茶传承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6年1月21日经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6年3月26日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首次提出了广州早茶的定义、明确了传统早茶和非传统早茶的界限、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早茶食品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或者“非传统方式制作”、为传统点心设定24小时现制时效标准、明确收取茶位费必须提供相应的茶饮服务等一系列硬举措,为广府饮茶习俗以及相关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夯实法治基础。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为何选择早茶这一日常饮食习俗作为立法保护对象?其立法必要性与紧迫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法工委负责人:广州早茶不仅是广府饮食文化的集大成者,更是承载着城市集体记忆与人文精神的“活态遗产”,是镌刻在广府人血脉中的文化基因,“饮咗茶未?”的问候、“一盅两件”的闲适、“得闲饮茶”的哲学,承载着岭南生活史的烟火记忆与人文精神。随着广府饮茶习俗及相关的一些传统技艺越来越多被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广州市民要求传承保护广州早茶文化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同时,早茶食品传统制作技艺流失、相关文化挖掘研究推广不足、产业发展和对外输出支持不够等问题严重制约广州早茶的传承保护,有必要通过立法凝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广州早茶经营者、早茶师傅、餐饮相关行业协会等力量,为广州早茶传承保护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行业秩序和产业动力,进一步提升“食在广州”的城市影响力。

      在此背景下,立法保护具有三重意义:其一,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制机制,加快完善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指示,将广州早茶特色文化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其二,回应民生情感诉求,广州早茶堪称广府文化的“味觉图腾”,选择早茶作为立法对象,正是因其兼具文化代表性与实践示范性,立法落地,既是“保护传承”,守护那些可能随老师傅退休而渐渐失传的手艺,留住那些渗透  在日常里的广式人情味;更是“创新发展”,为这份“舌尖上的非遗”构建法治保障,让早茶文化在规范中焕发新生。其三,探索制度保护新路径,“得闲饮茶”反映了广州市民的生活哲学,立法旨在守护这份独特的城市烟火气,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为全国饮食类非遗保护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广州样本”。

      记者:广州早茶如何定义?

      法工委负责人:广州早茶不仅是饮食和生活习俗,更是文化认同的城市符号。广州早茶立法强调的是对“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传统技艺、社会习俗的传承保护,不是对市民日常早点习惯的规范。《规定》明确了广州早茶的定义,指产生、发展并流行于广州地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以饮茶搭配广式点心为核心形式,融合岭南饮食文化、社交习俗与传统技艺,形成的具有独特地域标识性的饮食消费形态。定义突出广州早茶的文化内涵与饮食地域特色,表现为以茶水搭配点心的粤式传统饮食和与之相伴的社交习俗,是广州人共同的“记忆”和“乡愁”。

      记者:《规定》如何区分广州早茶制作方式的传统和非传统?

      法工委负责人:手工现做现售、不鲜不食是广州传统早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重要表现,也是区分传统现场制作和非传统制作的核心界限。为保持食品新鲜,《规定》明确要求,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的早茶食品,从食品制成到提供食用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因传统技艺制作需要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由市餐饮相关行业协会等予以明确。同时,《规定》还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指导市餐饮相关行业协会等制定广州早茶食品名单、食品用料指引、食品制作工艺指引等,并给予经费支持,从整体上支持广州早茶传统制作的行业自律。

      记者:《规定》对于广州早茶传统店的评价认证有哪些要求?

      法工委负责人:当前,市场上部分早茶经营者存在“伪传统”“挂羊头卖狗肉”等情况,导致一些消费者特别是外地游客对于传统广州早茶真假难辨,假李鬼对真李逵的声誉造成了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规定》创设了广州早茶传统店的评价认证制度,让传统店成为真正坚守传统工艺的经营主体的金字招牌,为消费者品尝传统广州早茶提供可信赖的选择。具体有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实施主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认证。

      二是明晰认证原则。评价认证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向参评者收取任何费用,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三是明确核心义务与标识管理。强调广州早茶传统店应当保障供应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的早茶食品,被认证为广州早茶传统店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颁发证书,授予牌匾,让消费者能直观识别。同时对未经评价认证擅自标注或者宣传为广州早茶传统店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广州早茶传统店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广州早茶传统店评价认证。

      记者:人才是早茶技艺传承的关键,《规定》在培养广州早茶师傅方面有哪些举措?

      法工委负责人:广州早茶制作技艺传统传承依赖师徒制,《规定》围绕早茶师傅培育构建了全链条支持体系。一是建立技能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星级早茶师傅认定,衔接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育建设大师工作室;二是强化院校人才培养,指导职业学校开设相关专业和课程,聘请知名高级早茶师傅授课,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三是畅通非遗传承通道,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组织认定或推荐符合条件的广州早茶师傅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广州早茶大师、相关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助经费、人才政策支持和保障。

      记者:《规定》怎样回应市民早茶消费中关注度高的“茶位费”问题?

      法工委负责人:在广州市民心中,“饮早茶”从来不只是吃早点这么简单,百多年早茶习俗的历史积淀,已让广州市民普遍接受饮茶搭配点心作为广州早茶的基本形式和文化习俗。《规定》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出发,对包括茶位费在内的服务收费作出具体规范。

      一是要求明码标价确保知情权。《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清晰方式对所有收费项目进行明码标价,明示计价方法,确保店内菜单、价签、自主点餐应用程序等方式显示的标价内容一致。

      二是明确收取茶位费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茶饮服务。《规定》明确广州早茶经营者收取茶位费的,应当提供红茶、绿茶、乌龙茶、普洱茶、菊花茶等供消费者从中选择,并做好相关茶饮服务。

      三是加强对茶位费收取行为的日常监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记者:对于市民群众希望知道的广州早茶食品是“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还是以“非传统方式制作”,《规定》有哪些保障措施?

      法工委负责人:《规定》将广州早茶食品制作方式的明示作为广州早茶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重要内容予以具体规范:一是强制明示,要求经营者在菜单上或者以其他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早茶食品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或者“非传统方式制作”;二是价格区别,明确同一种早茶食品,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和非传统方式制作,可以实行不同价格;三是明厨亮灶,要求广州早茶经营者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广式点心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记者:《规定》在推动广州早茶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方面有哪些举措?

      法工委负责人:“广府饮茶习俗”被列入广东省第八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沙河粉、沙湾水牛奶、象形点心、酥类点心(虾饺、烧麦)等广州早茶的传统制作技艺先后被评为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为进一步推动广州早茶走深走实、做大做强,《规定》在文化传播上,明确要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进一步挖掘早茶传统技艺、民俗文化和历史遗存,加强广州早茶文化研究,建立资源数据库并进行数字化保护,推动广州早茶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支持经营者和社会力量提供广州早茶食品制作、茶艺茶礼的表演、讲解服务,结合粤剧、粤曲、广东音乐、粤语讲古等进行展示展演,设立广州早茶文化博物馆,举办主题活动,开发旅游线路和文创产品,发布广州早茶地图等。《规定》在对外交流上,鼓励经营者、行业协会和院校赴市外、境外参加展销、技能竞赛等,展示早茶文化与制作技艺,要求相关部门支持本市经营者与市外、境外企业合作,输出广州早茶品牌、人才和技术服务,推动持续散发岭南文化魅力的早茶走出广州、走向世界。

      记者:如果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市民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投诉举报?

      法工委负责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广州日报)

《广州早茶传承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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