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司法纠错!
科学家被错误追加为被执行人案终获改判
日前,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广东某高校科学家,就其被错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监督案件迎来公正裁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监督终审裁定,全面撤销此前错误追加该科学家为被执行人的原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该科学家的全部追加请求,并立即解除采取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该案不仅厘清了新旧公司法适用的溯及力核心问题,更明确了认缴制下投资份额转让后原股东的出资责任边界,对全国同类执行案件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
01
案件缘起
本案源于一起普通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某生物医药科技公司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某实验设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该生物医药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将该生物医药公司的多名原股东并列为被追加对象。其中,该科学家因曾是该公司创始股东也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200万元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未充分核实当事人联系方式、未穷尽法定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作出追加该科学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由于送达方式错误,导致该科学家丧失了答辩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救济权利。直至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被冻结,该科学家才得知自己成为被执行人。该科学家随即向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请求帮助。
02
律师抗辩:
直击程序与实体双重错误,厘清法律适用边界
代理律师董良启和吴泓权向法院提起执行监督申请,从法院程序违法和实体无责两大核心维度展开全面、深入的抗辩,精准指出原执行裁定存在的根本性错误。
在程序方面,法院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实质剥夺了当事人的抗辩权和上诉权,程序正义荡然无存。
在实体方面,案涉债务发生在该科学家转让全部股权多年之后,其转让股权时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任何逃避债务或出资义务的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公司法不溯及既往的批复精神,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施行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依据旧公司法,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属于合法商业行为,该科学家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不构成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的情形,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本案证据,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最终全部采纳了盈进律师的核心抗辩观点。依法撤销原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该科学家的追加申请,解除法院已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
03
重大意义
本案的公正判决具有多重重要意义。
一方面,该案明确了认缴制下原股东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边界,厘清了新旧公司法的溯及适用规则,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有效避免了因历史股权转让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该案切实保护了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学术声誉。作为有着突出贡献的科学家,若因错误执行导致个人财产受损、声誉受影响,不仅会打击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国家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
本案的改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为科研人员安心投身科研工作筑牢了司法保障。
(本文为真实案例普法宣传,已作脱敏处理,欢迎转发,让更多企业家远离高利贷陷阱。【案件索引】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粤1391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
【普法提醒】
如果您或您正遭遇类似“被法院错误追加为被执行人”等情形,请不要轻易妥协。保存好相应证据,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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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泓权律师:153 6040 1991
黎祖杨律师:180 2206 2660
律师介绍

董良启
权益合伙人律师
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主任。首批广东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专业人员、广州仲裁委员会原仲裁员、中山市第六届律师协会理事(兼考核与纪律检查委副主任)、中山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协会首任会长。连续多年获中山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年度“业务成就奖”、“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自1998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刑民交叉诉讼事务、公司、房地产和建工等领域。

吴泓权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劳动争议
行业领域:制造、服装、贸易、金融等。
工作经历:2024-5至今任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诉合团队律师,负责诉讼案件会谈、起草合同、立案跟进、起草起诉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及非诉案件方面的尽职调查、审查起草合同、出具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等。
联系方式:微信号:quansir2024,电话:17639574186,邮箱:2232731315@qq.com
教育背景: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学士
工作语言:普通话、英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