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判几年?
(案例二) | 最高法院《何某候等诈骗案》:集团网络交友诈骗没直接骗钱,如何定罪量刑?
杨毅斌
(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企业法治政策中心、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

2015 年至 2018 年,何某候、胡某平等人先后加入一家所谓的 “化妆品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根本不做化妆品生意,而是一个组织严密的集团化网络交友诈骗团伙。
公司下设多个窝点,层级分明,从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到业务员,层层管理、集体吃住、统一培训。公司专门上课传授诈骗套路,成员用微信、QQ 伪装身份,按照固定 “剧本” 聊天,以毁坏物品、生病就医、缺少路费生活费等理由,骗取网友钱财。诈骗所得由各团队统一上交公司,再由公司支配运转。
何某候 2015 年加入,2018 年升任主任,成为骨干成员,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额至少28.11 万余元,担任主任后涉案金额至少22.67 万余元。胡某平2017 年加入,只是普通业务员,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额至少25.98 万余元。两人都没有参与每一起具体诈骗。
本案争议焦点是:没有直接骗每一个人,犯罪数额该怎么算?
法院认为:该公司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属于诈骗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 26 条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根据参与时间、职位层级、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量刑上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何某候是主任骨干,罪责更重;胡某平是普通业务员,作用较小,依法从轻处理。
最终判决:何某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胡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参考答案:
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非首要分子的主犯,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按地位、作用、时间区别量刑。


郑重声明
1. 本文系作者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内容的原创性文章,转发请注明来源;未注明来源不得擅自转发。
2.本人插入的图片系案例截图,若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3.欢迎各位朋友注明来源后转发。
律师介绍

杨毅斌律师
法学博士、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盈进律所企业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和保护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特聘研究员。长期致力于土地纠纷、合同纠纷、股权设计、税务筹划、刑事辩护等法律研究及法律诉讼。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讲信誉、讲真话、讲正义!即:讲信誉:一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技术型律师;讲真话:一个充分表达当事人心声的情理论证型律师;讲正义:一个立志维护社会有序美好的据理力争型律师。
联系方式:13002048752(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