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2025年8月1日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
《办法》共六章4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总体要求。
规定国家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并依据国办5号文明确地方行政执法的责任部门。
(二)明确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具体要求。
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实施主体,备案办理及其变更、回执注销、回执有效期等要求;统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相关规则,规定许可实施主体、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及时限、许可变更以及证书版式、有效期、使用规范等要求。
(三)明确企业经营应遵循的规范要求。
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经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报送购销存数据。明确新建改扩建、歇业、油品购销、标识使用等方面经营规范要求。
(四)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要求地方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规定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异常状况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要求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定对相关企业实施日常检查、年度检查,要求加强数智化监管和信用分级监管等。
(五)明确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国务院文件授权和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明确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回执、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注销许可等具体情形,形成有进有出的管理闭环。此外,针对违反《办法》的相关行为,按照情形严重程度,分档设置行政处罚条款,做到过罚相当。
(六)明确相关定义和实施要求。
规定成品油、成品油零售网点等定义,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机关、施行时间等,使实施更具确定性、可预见性。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
民政部/2025年7月7日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
《办法》共20条,主要围绕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公布、应用及其管理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管理的原则。明确代码管理要遵循分级分类、及时准确、安全共享的原则。分级分类即根据不同层级代码分别规定确定主体,根据不同类别行政区划建制分别明确编码规则。及时准确即代码确定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公布、定期集中发布,确保代码权威、公布及时、准确有效。安全共享即加强对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强化资源共享。
(二)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主体。明确县级及以上代码由民政部确定,乡级代码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其中,对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民政部门确定代码,确保代码确定的规范性和应用的便利性。
(三)关于需要确定行政区划代码的情形。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规定了编制和废止两种确定代码的情形,要求设立行政区划时编制代码、撤销行政区划时废止代码、变更隶属关系时废止并编制新的代码,界线变更、驻地迁移、更名等调整沿用原有代码,并强调《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的代码一般不做改变,既保证了代码与行政区划建制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又减少了不必要的代码变更,充分体现代码管理的科学性。
(四)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科学有效的编码规则是代码规范管理的重要制度基础。《办法》衔接既有国家标准和实践做法,分级明确了代码组成和各号段含义以及约束性编码要求,将有关管理要求和成熟经验上升为部门规章,有助于实现代码编制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五)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的公开发布。行政区划代码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日常生活等方面应用十分广泛。为确保各方面及时准确获取代码信息,《办法》对代码公布作出两方面规定:一是建立公告公布制度。为确保代码确定后各方面及时准确获取权威信息,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新确定的代码。二是建立集中发布制度。考虑到各方面对年末、年中重要时间节点代码全量信息的需求,规定民政部每年发布一次全国代码全量信息、省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发布一次本地区乡级代码全量信息,便于社会使用及追溯查询。
(六)关于行政区划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及时向民政部报送乡级代码信息,对加强代码信息的归集、更新、共享等作出规定,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数字建设等提供支持,服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2025年06月26日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
《通知》指出,自2025年9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启用新版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编号、防伪二维码均按“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标准”统一生成,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办证效率和溯源能力。
同时,各地要鼓励符合条件的诊疗机构尽快换证,并督促其完成执业兽医备案,做到“应备尽备”,有效堵住无证行医漏洞。
在审批环节上,发证机关须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审查,任何不这一举措意味着曾经“窗口服务”符合规范的机构一律不予许可,切实将源头管理关口把牢。“自行备案”甚至“委托代办”的灰色地带将被清除,真正实现“谁办证谁负责”的严管模式。
新版证照上线后,养猪场与兽药企业只能通过持证机构或备案兽医进行诊疗和用药。一方面可降低假劣药品流入渠道,另一方面便于后续的执法检查和质量追溯,为行业规范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通知》对兽医处方行为提出更高要求:处方必须严格按照《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进行开具、书写和保存。
同时,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及时、规范报告年度活动情况,将年度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和依据。这意味着过去养猪场依赖经验配方、农资店随意配药的做法将被禁止。
在用药管理方面,要求地方部门要加大对兽药“线上+线下”流通渠道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上销售的药品均为合法注册产品,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农村部明令禁止的药品和化合物。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2月31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
新规针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标志、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阻燃、塑料占比、北斗定位功能、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防篡改、使用说明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等技术要求都有了一定的变化。主要变化如下:
1. 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 5.5%,强化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性能要求。
2. 改善了制动性能要求,缩短了刹车距离,
3. 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改为根据车型的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
4. 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 55 kg 提升到 63 kg,增加续航里程及实用性。
5. 完善电动机性能要求,确保车辆爬坡能力的同时防止超速行驶。
6. 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和转向灯,
7. 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落实互认协同及“一车一池一充一码”
8. 要求区分并标明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
9. 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对于除经营性用途之外的普通家用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时可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
10. 要求明确标识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
11. 新增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明确生产企业应具有与产能相匹配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车架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
广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2025年6月23日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
《办法》共22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日常监督。
在党建工作方面,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在培训内容方面,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培训内容应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在培训时间方面,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义务教育“双减”文件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应当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在培训收费、资金监管方面,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采用预收费模式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者单个科目超过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一次预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采用预收费模式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其预收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在从业人员方面,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实行年度检查。
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检查,根据工作安排抽取一定数量的线上培训机构开展财务审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校外线上培训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党组织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培训材料、培训收费、从业人员规范管理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三是做好投诉处置。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学员权益保护工作,在培训场所和网站平台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咨询电话、邮箱等渠道,并安排专职人员及时处置涉校外线上培训的有关退费纠纷、信访投诉、问题咨询等业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切实提高规范办学水平,从源头上减少退费纠纷、信访投诉。对于政府部门移交的退费纠纷、信访投诉、问题咨询线索,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及时依法依约处理。
为规范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实施后,我省相关部门将开展以下几项工作来推进落实: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广东省教育厅会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管理办法》,督促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举办者及负责人熟悉《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活动。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广东省教育厅将组织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进行专题培训,解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业务培训,引导线上培训机构规范办学。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广东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单位,加大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落实《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依法严肃查处。
《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5年8月19日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
《行政执法办法》在2021年8月20日印发的《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按照紧扣核心主题、统一逻辑结构、精简准确表述的原则,进行了如下修订:
一是删除了《暂行办法》原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上述内容精简整合至相关条款。删除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因与最新的文件规定及要求不相符。删除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删除的部分与规范事项“分级分类”关联度较弱,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精准性。
二是新增了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多层级联动执法检查机制、属地监管职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调整了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按最新的文件要求及现行安全监管体制进行完善和表述。
修订后的《行政执法办法》紧扣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级的核心主题,分为五个章共22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明了《行政执法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及名词解读、工作原则。
第二章为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详细罗列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形。同时,新增第七条,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的一个依据。
第三章为行政执法分级,对应急管理系统省、市、县三级的执法管辖权限予以分级,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的执法工作进行了详细列明。同时对三级执法管辖权限中的管辖异议、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进行了规定,确保精准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章为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对依托执法信息化平台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库、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专项检查及临时性检查、检查频次、属地监管职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为附则,对实施日期、有效期及办法解释权进行了规定。
《办法》共20条,主要围绕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公布、应用及其管理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管理的原则。明确代码管理要遵循分级分类、及时准确、安全共享的原则。分级分类即根据不同层级代码分别规定确定主体,根据不同类别行政区划建制分别明确编码规则。及时准确即代码确定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公布、定期集中发布,确保代码权威、公布及时、准确有效。安全共享即加强对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强化资源共享。
(二)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主体。明确县级及以上代码由民政部确定,乡级代码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其中,对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民政部门确定代码,确保代码确定的规范性和应用的便利性。
(三)关于需要确定行政区划代码的情形。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规定了编制和废止两种确定代码的情形,要求设立行政区划时编制代码、撤销行政区划时废止代码、变更隶属关系时废止并编制新的代码,界线变更、驻地迁移、更名等调整沿用原有代码,并强调《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的代码一般不做改变,既保证了代码与行政区划建制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又减少了不必要的代码变更,充分体现代码管理的科学性。
(四)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科学有效的编码规则是代码规范管理的重要制度基础。《办法》衔接既有国家标准和实践做法,分级明确了代码组成和各号段含义以及约束性编码要求,将有关管理要求和成熟经验上升为部门规章,有助于实现代码编制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五)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的公开发布。行政区划代码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日常生活等方面应用十分广泛。为确保各方面及时准确获取代码信息,《办法》对代码公布作出两方面规定:一是建立公告公布制度。为确保代码确定后各方面及时准确获取权威信息,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新确定的代码。二是建立集中发布制度。考虑到各方面对年末、年中重要时间节点代码全量信息的需求,规定民政部每年发布一次全国代码全量信息、省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发布一次本地区乡级代码全量信息,便于社会使用及追溯查询。
(六)关于行政区划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及时向民政部报送乡级代码信息,对加强代码信息的归集、更新、共享等作出规定,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数字建设等提供支持,服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于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有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年8月14日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有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对四大类重点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获5000万元奖补。
该实施细则所涉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此前发布的《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优质企业培育、工业智能化应用标杆打造以及开源生态发展。所有奖补对象须在广东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环保事故。
在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面,奖补对象为2025年至2027年获批复同意组建并实际运行的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其中,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采取事后补助方式,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的40%,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将结合国家支持政策予以建设经费支持,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的40%,单个项目最高5000万元。
在支持培育优质企业方面,奖补对象为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中,2024、2025、2026年首次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产品首次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财政将对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奖补对象予以一次性奖补,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珠三角每家奖补不超过1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每家奖补不超过12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珠三角每家奖补不超过12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每家奖补不超过150万元。与此同时,各地级以上市给予本地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补的,省财政进一步参照地市奖补金额,再按1∶1比例予以额外奖补。
在支持工业智能化应用标杆打造方面,奖补对象为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开展工业领域大模型研发、提供优质应用解决方案的人工智能企业或科研机构;或者是成功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在研发设计、生产运营、运维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按照不超过投入费用(不含税)3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0万元、最高800万元。
在支持开源生态发展方面,奖补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建设开放共享的开源社区、开源生态中心。只要建设的人工智能或机器人领域开源平台具备较高影响力、活跃用户超百万或年服务企业超200家,即可申请,按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审定运营费用30%的比例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最高8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