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前通知对方不续约却反被索赔70万? 一纸裁决厘清“自动续期”条款
“合同首期结束后以每五年为一个阶段自动续展”“每五年的续展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展本合同。”——当这样两行字出现在合同中,是否意味着只要未提前半年通知,就将被自动绑定下一个五年?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正是围绕这一关键条款展开了激烈辩论。对方B公司凭借此条款,向我所顾问单位A公司主张高达70余万元的违约金……
案件缘起:
合同未到期提前通知不续约却遭拒
2020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服务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供应工业气体。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
2025年1月9日,此时离合同期满尚有三个半月,A公司打算重新寻找供应商,向B公司发出《解约函》,明确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然而,这一提前通知却遭到了B公司的强硬回应。
B公司拿出合同,白纸黑字写名A公司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不续约,否则合同将自动续约五年。现在A公司“仅”提前三个半月通知,合同已自动续期至2030年,并据此提出70余万元索赔,A公司委托我所进行应对。
争议焦点:
“自动续期”条款效力几何?
如何理解合同中的“自动续期”条款是本案关键。
条款原文为“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首期届满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展”,A公司认为“可在”的意思模糊,是否可理解为可通知可不通知,可提前六个月也可提前一天,可书面通知也可口头通知,总之,提前六个月并非强制性要求。B公司认为“可在”在合同条款中,是为后文进一步明确具体细节内容的引导性词语,既然合同明确约定了仅此一种续约和解除方式,双方应无条件遵守,既然未提前六个月通知不续约,合同就已经自动续约五年。
但A公司指出,该合同条款是由B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包括“自动续期”条款在内的大部分条款内容均为印刷,且该“自动续期”条款未作高亮、下划线以提醒对方注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况且,A公司提前三个半月通知,已给予B公司充分合理的预期,完全符合一般商业惯例。
定纷止争:
厘清“自动续期”不可滥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庭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我方观点。最终,仲裁庭认定涉案合同于2025年4月28日到期终止,并未进入续展期,A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全部驳回了B公司70万索赔。
专业提示:
企业如何避免类似合同陷阱?
在签订由对方提供的合同时,务必审慎审查涉及期限、续约、违约责任等核心利益的条款,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务必做好公章管理和合同管理,谨慎签约。
一旦发现合同条款表述存在歧义,应在签约前要求对方明确解释,或通过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澄清。如已发生争议,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张曼 律师
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达400余件,擅长处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刑事案件以及非诉法律顾问等业务。实务经验丰富、具备解决疑难、复杂纠纷的实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