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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壹月新法(壹)

分类:盈进说法 发布时间:2026-01-21 16:22

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2025年10月28日/2026年01月01日施行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这是《网络安全法》施行以来的首次重大调整,新增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统筹网络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明确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做好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重点是法律责任全面升级,显著加大对网络运营者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罚款幅度,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加大处罚力度,这必将对各类网络运营者产生深远影响。电信运营商应当主动适应新法律环境的变化,尽快建立与新法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合规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主要亮点有:

      一、构建人工智能的治理框架:随着网络应用的快速普及,相关安全风险开始凸显,利用网络从事非法入侵、网络攻击、传播违法信息等行为屡有发生,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频发,AI算法漏洞、训练数据污染、生成式AI传播虚假信息等新型安全事件频发,网络攻击手段呈现向“智能化、精准化”演变的态势,传统的“被动防御”模式难以有效应对,基于AI赋能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升级刻不容缓。此次修改新增AI条款,就是通过基础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为遏制技术滥用提供法治依据。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支持与规范并重的治理思路,既鼓励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基础设施建设,也强调要加强安全监管和伦理规范,为人工智能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引。新法提出“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这是我国首次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纳入人工智能监管内容,体现国家在人工智能发展上的核心思路。新法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章衔接,形成“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治理体系。任何研发或利用AI技术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安全、伦理和合规风险,否则将面临法律追责。

      二、规定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制度:新法明确“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需要建立供应链安全审查机制,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网络遭受攻击、网络存在漏洞隐患、软硬件缺陷或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其中的数据和业务应用造成危害,对国家、社会、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

      三、明确数据安全与跨境流动规则:新法进一步明确重要数据出境的管理要求,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四、法律责任全面升级:新修改的《网络安全法》全面完善网络运营单位、网络产品服务单位、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通过精准区分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危害结果,规定行政处罚的幅度,严重违法行为既追究实施单位的责任又追责到人,显著提升罚款金额,明确实施消除危害结果的法定责任。

      五、加大违法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力度: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针对网络运营单位、网络安全服务单位、网络安全设备与产品提供单位等责任主体,完善了个人信息处理、安全保护、违法信息处理以及缺陷产品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加大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修改决定第五条对网络运营者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显著加大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二是提高严重违法的罚款金额。新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与量罚幅度,对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结果的行为,罚款数额提高。三是新法区分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情形,以及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情形,大幅提高了罚款幅度。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罚款上限已提高至一千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也高达一百万元。新法一方面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强化了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四是明确限制性从业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六、建立健全企业一体化合规管理机制: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要求电信运营商面对行政监管和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合规、法律、内控、风控一体化的合规管理机制。以前可能应付完一个检查就行,现在需要建立统一的网络与数据合规体系,同时满足多部法律不同责任主体的合规义务要求,合规的复杂度和系统性要求明显加大。按照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要求,需要尽快开展差距分析对照新法梳理现有网络安全制度,重点检查数据分类分级、供应链安全审查、日志留存等机制是否符合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需要评估生成内容的合法性与伦理风险,制定标识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全员合规培训,加强技术投入与人员培训采用零信任架构、隐私计算等技术提升防护能力,定期开展渗透测试和应急演练。建立常态化合规监测关注行业指南和标准,动态调整合规策略。实施有效性合规体系评价,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定期进行合规审计和风险评估,避免因法律修订导致滞后性违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精准把握“主动消除危害”“配合调查”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将合规管理转化为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12月27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修订后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五章、32条。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修改。

      亮点一: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相关原则。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纳入立法目的;明确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亮点二:适应实践发展,健全使用规则。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创新发展,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进一步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使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要求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网络空间用语用字要求,明确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明确政府主办的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明确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其标识、标牌、宣传品等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明确国际中文教育应当教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亮点三:加强推广普及,强化保障措施。将每年9月的第三周确定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明确国家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条件保障;规范普通话等级要求,对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中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需要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标准作出规定。

      亮点四:加强管理监督,完善法律责任。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和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组织可以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并要求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将“法律责任”单设一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批评教育和处罚措施。

      “法律对制定有关配套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明确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中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其需要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规定。” 该负责人强调指出,有关方面要抓紧制定、及时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要加强法律解读和宣传引导,利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推动法律全面有效落地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10月28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原有的23条增至50条,结构更为完整,内容更加丰富和细化,系统性地构建了 "党建引领、多元参与、民主协商、法治保障、科技支撑" 的现代社区治理框架 。主要有以下十大亮点:

      1.旗帜鲜明地突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新法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法律上确立了社区党组织在基层自治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实现组织融合: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决策前置程序: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这些规定确保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实现了党的领导与居民自治的有机统一。

      2.重新界定居民委员会性质和规模

      新法第二条将居民委员会界定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增加了"自我监督",并强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明确了居委会的设立规模,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远高于旧法规定的"一百户至七百户",并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为社区 。

      3.优化居民委员会组成结构

      新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并要求"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首次在法律中引入"近亲属回避"原则,有利于防范"裙带关系",促进公平公正 。

      4.拓展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

      新法第十条大幅拓展和细化了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新增了以下内容:"支持和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二项)"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居民"(第三项)强化在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方面的职责,明确要"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第七项)"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第六项),体现了对"三社联动"等现代治理模式的鼓励。

      5.规范选举程序,确保选举公正

      新法完善了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任期统一(第十四条):明确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农村村委会保持一致 。候选人资格(第十八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列出了负面清单,规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选民登记(第十六条):将"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以及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纳入登记范围,体现了对流动人口和社区专业工作者的权利保障 。委托投票限制(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防止操纵选举 。

      6.健全民主决策机制

      新法明确了居民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代表会议在其授权下行使职权(第三十条)。规定了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人员比例,确保居民代表占多数(第二十八条)。建立了决定撤销机制:居民会议有权撤销居民代表会议和居委会的不当决定;居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居委会的不当决定(第三十条)。

      7.协商民主制度化

      新法第三十二条新增专门条款,要求居委会就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组织协商,并列举了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强调了对协商结果的落实和监督,防止"协而不决" 。

      8.监督体系全面强化

      居务公开(第三十四条):详细列出了必须公开的七大类事项,并规定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公开,期限不少于15日 。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第三十六条):这是本次修法的重大制度创新。监委会由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独立行使监督权,成员不得由居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担任,实现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设 。民主评议与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委员职务终止;明确了对居委会主任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9.强化工作保障与减负赋能

      经费保障(第四十一、四十二条):明确政府应规定并拨付居委会运转经费和成员报酬,并允许居委会依法申请经费、筹集资金或合作募捐 。减负长效机制(第四十三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规定部门委托居委会协助工作需提供经费,且事项需符合法律规定,从源头上为居委会"松绑减负" 。

      10.明确居民委员会法人地位

      新法第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 。

      此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全面修订,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新法极大地丰富和细化了居民自治的实践路径,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环节都有了更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新法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针对基层负担重、监督不到位、候选人资格审查不严等痛点难点,设计了有效的法律制度解决方案 。新法的实施将深刻影响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格局,为激发居民参与热情、提升社区服务品质、化解基层矛盾、巩固执政根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10月28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此次修正采用“部分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原则,重点围绕总则完善、村委会组成与职责优化、选举制度规范、议事协商机制健全、民主监督强化、保障制度完善等方面修正完善,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法治支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共二十九项修改,其中含有“修改”字样的决定共35处,含有“增加”字样的决定共12处(此处“增加”指在旧法基础上增加项、增加款、增加条、增加章)。核心修改内容有:

(一)完善总则: 锚定立法宗旨, 强化党建引领与指导监督

      1.升级立法宗旨: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容,明确修法核心目标(对应新法第一条)。

      2.固化党建引领:新增“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的硬性规定,同时明确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职责,解决以往指导监督主体缺位问题(对应新法第四条、第五条)。

      3.增设激励机制:新增表彰奖励条款,对在村民自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基层自治活力(对应新法第七条)。

(二)优化村委会组成与职责: 规范任职管理,拓展履职边界

      1.明确任职规则:一是允许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支持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与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二是新增村委会成员近亲属回避制度,防范利益关联风险(对应新法第八条)。

      2. 完善下属机构设置:新增下设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的指引性规定,贴合乡村振兴中民生保障与环境治理需求(对应新法第九条)。

      3. 拓展核心职责:补充“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等职责,强化村委会社会治理功能(对应新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4.明确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新增“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村委会等组织可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规定相契合(对应新法第十条)。

      5. 明确法人属性衔接要求:明确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解决以往民事活动主体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对应新法第十三条)。

(三)规范选举制度: 拓宽人才渠道,严守选举公正底线

      1.优化选举委员会组成:新增“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规定,保障选举组织中立性(对应新法第十五条)。

      2.拓宽参选资格:为缓解乡村治理人才不足的状况,允许户籍不在本村的,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打破户籍壁垒(对应新法第十六条)。

      3.明确候选人资格:新增“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正向要求,同时列出负面清单——被开除党籍、因犯罪受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等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对应新法第十八条)。

      4.规范委托投票:明确“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且“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防范选举舞弊(对应新法第十八条)。

      5.完善退出机制:新增村委会成员辞职程序,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保障班子高效运转(对应新法第二十条)。

(四)健全议事协商制度: 落实全过程民主提升决策实效

      1.规范会议频次:明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解决以往部分村庄多年不召开村民会议、民主权利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应新法第二十五条)。

      2. 拓展决策事项:新增村庄规划、乡村建设重要事项、重点帮扶人员及方案等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贴合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需求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求(对应新法第二十八条)。

      3. 固化“四议两公开”核心要求:规定重要事项需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将实践成熟的工作制度法治化,强化党建引领决策(对应新法第二十八条)。

      4. 衔接集体经济制度:明确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时,相关事项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等组织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时,需要执行的法律依据(对应新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5. 规范民主协商:新增民主协商制度,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并明确了协商事项、主体、形式、程序及结果落实要求,保障群众诉求顺畅表达(对应新法第三十三条)。

(五)强化民主管理与监督: 拓展公开范围,创新公开形式

      1. 扩大村务公开范围:将村委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纳入公开范围,让民主协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应新法第三十五条)。         2. 丰富公开形式:明确村委会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村务公开,提升公开的便捷性与覆盖面,同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村务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为保障村民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应新法第三十五条)。

(六)完善保障制度: 新增专章护航,破解基层履职难题

      新增“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一章,聚焦基层在“具备资金以开展事务、拥有人员以推进工作”方面的核心需求:

      1.经费保障:整合旧法较为分散条款并入统一章节,明确村委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规定,且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为基层依法使用资金开展村务和其他事业提供法律遵循(对应新法第四十二条)。

      2. 落实基层减负:延续旧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写入该法,强调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为村集体、村干部松绑减负(对应新法第四十三条)。

      3. 提升服务能力:要求地方政府支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并为村委会成员提供培训,强化赋能支撑(对应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明确适用范围:明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街道以及开发区、林区、垦区等设立村民委员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为相关组织履行相应权责明确了法律执行依据(对应新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09月12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国家公园法》共7章63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国家公园的定义、管理体制、保护措施等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填补立法空白构建系统保护“根本遵循”。我国自2015年启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21年正式设立第一批5个国家公园,目前已遴选出49个国家公园候选区,但长期以来国家层面缺乏专门立法,国家公园的法律地位、规划设立、保护管理等均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国家公园法》的出台彻底改变了这一现状。法律开篇即明确立法宗旨,将“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核心目标,首次以专门立法形式界定了国家公园的法律属性。这部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构建了统一的制度框架。”,从国家公园的布局设立、分区管控到保护管理、公众参与,再到法律责任,形成了全链条的规范体系,“结束了过去分散管理局面,为国家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提供了统一的法治遵循,让生态保护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厘清权责边界破解“多头管理”治理难题。国家公园面积大、范围广,建设管理常涉及多个层级、多个部门,跨行政区域治理难题尤为突出。《国家公园法》最鲜明的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从法律层面破解了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权责交叉问题。根据法条规定,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保护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等职责。“更重要的是,法律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对跨省域国家公园还专门规定了工作协调机制和区域协同立法安排。”邵斌解读道,这种“中央统筹、地方协同、部门联动”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避免“谁都管、谁都管不好”的治理困境。

      平衡保护利用守住生态发展“双底线”。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是国家公园建设的核心命题,也是这部法律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国家公园法》明确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的原则,既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的系统思维,又为合理利用划定了清晰边界。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公园内可以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公共服务活动,但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且不得超出生态承载能力。“这意味着国家公园不是‘无人区’,也不是‘禁止区’,而是在严格保护前提下的‘有限利用区’。从民生保障来看,它直接破解了“生态保护与民生权益”的矛盾痛点——以往国家公园动物致损后,农民、居民的损失往往缺乏明确赔偿主体,容易引发对生态保护的抵触情绪。“国家财政兜底赔偿,切实保障了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大家无需为生态保护承担额外损失,更愿意配合国家公园的保护工作。”“它明确了中国国家公园建设要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有助于扭转自试点以来中国国家公园建设只重视生态保护,忽视绿色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局面,有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国家公园体系建设,也有助于中国国家公园体系建设蓝图落地见效。”

      强化法律责任筑牢生态安全“后盾”。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制度落地的关键。《国家公园法》大幅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了多层次的法律责任体系,为生态保护筑牢了“最后一道防线”。根据法条规定,对损毁国家公园界碑界桩、擅自移动电子标识等行为,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严重违法行为,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国家公园内进行人为破坏、给国家公园造成损失的行为,相应的处罚标准予以了明确,相较于以往没有参照标准的个案,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此前在国家公园内曾发生过破坏山体、狩猎动物等破坏行为,国家公园法中明确了这些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界限。”同时,国家公园法强调了要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并设置参与和共享专章,有助于扭转长期以来“堡垒式”保护理念,推动国家公园共建共治共享,为高质量建设中国国家公园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06月27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实施近二十年后迎来重大修订,从114条扩展到144条,新增30条规定,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

      新法针对网络犯罪、未成年人违法、新型公共安全风险等社会治理新挑战,作出系统性回应。

亮点1 新增第十九条“正当防卫条款”

      告别“被打还手即互殴” 、“他打我,我不能还手吗?” 当事人的这个疑问指向的是正当防卫:当我们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我们有没有权利去制止,以免受侵害?我们应该如何去制止?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第十九条正当防卫条款: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该条款告别了在此之前的“被打还手即互殴”认定,明确了“法不向不法让步”,被打可以还手,让今后的执法和司法适用正当防卫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被打还手”可以认定是正当防卫,并不意味着“被打还手”一律都是正当防卫。适用正当防卫有几个条件需要注意:第一,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则不能认定正当防卫;第二,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第三,防卫行为应当具有适度性,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双方动手打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明确“应当准确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避免简单机械地将任何形式的肢体冲突都认定为互殴。在区分时,需要全面考量案件的各种客观情节,包括事情的起因、对冲突的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取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情节。一方当事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面对他人不合理怀疑和过激攻击,采取的反应手段在适度范围内,情节和损害后果等方面没有超过合理限度,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亮点2 高空抛物未伤人也有责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对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处以刑罚。但刑罚的入罪标准高,无法规制生活中那些具有危害性但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填补了这一“真空”地带。第四十三条提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该条款明确将高空抛物纳入规制,破除了“未伤人即无责”的难题。

      一是将追责关口前移,从事后惩处转向即时追责。二是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处罚前提,即便未伤人毁物,只要危及公共安全,仍可能被拘留或罚款。三是与刑法形成梯度治理体系,未达刑事标准但具有危险性的高空抛物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按高空抛物罪论处;若致人伤亡或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

      新法以零容忍的态势重塑了公共空间秩序。生活中,每个人都应妥善放置物品、定期检查阳台设施,严禁向楼下抛掷物品;物业应加装监控、强化管理。唯有人人守规、执法有度,才能让高空抛物无处遁形,守护好每个公民的头顶安全。

亮点3 噪音扰民最高处十日拘留

      如何避免、制止噪音扰民是居民日常生活面临的难题之一。近年来,因噪音扰民而引发大量投诉、诉讼。但由于2005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至高只能处500元罚款,且缺乏噪声污染治理的专门法律规范,对于噪音扰民规制力度有限。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2022年施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了衔接,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从执法主体、处罚力度到认定标准全面升级,力克以往噪音治理“多头管、管不住”的困境。一是对噪音扰民行为的规制覆盖邻里、商业经营等常见场景。二是设置“先劝后罚”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为生活噪音管辖主体,在物业、业委会等基层组织劝阻调解无效后,可依法介入处罚,避免“一刀切”处罚,既给了当事人自我修正的缓冲空间,也确保了公安机关精准治理和执法公正合理。三是一改小额罚款的局限,最高可处十日拘留,让制造噪音的代价从破财升级为自由受限,威慑力大幅提升。四是噪音认定不唯“分贝论”,长期故意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生活,即便未达分贝限值,仍可能被追责。

      新法通过明确权利边界、加大惩戒力度,以“先调后罚”的执法逻辑共管共治,为居民日常休息与生活安宁筑牢保障。

亮点4 首次将校园欺凌 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熊孩子”校园欺凌严惩不贷近年来,见诸报端的校园欺凌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同学间的辱骂殴打、网络羞辱等校园欺凌绝非“小打小闹”,而是校园治理中的“毒瘤”。但一直以来,施暴者因未成年常免于严惩,受害者在法律上往往只能提出侵权等民事主张,且面临取证难、因果关系证明难等维权困境,缺乏及时、有力的维权和惩治手段。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明确欺凌行为界定、加大惩戒力度、压实学校责任。其中,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再结合该法第二十三条有关未成年人执行拘留的规定,可以看出,新法不仅明确校园欺凌行为人可以依法处治安处罚并落实矫治教育,且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违法行为人可以执行拘留,同时还提出了学校不按规定报告、不依法处置将被追责,以此促进形成校园欺凌治理的合力,为未成年人撑起“安全保护伞”,为营造文明健康的校园环境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亮点5 70周岁以上老人 严重违法不再免拘

      2005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时曾考虑,70周岁以上的老人身体机能逐渐衰退,可能无法承受行政拘留带来的身体和心理压力,因此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违法行为人不执行拘留处罚。然而,在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的同时,人均预期寿命大幅提高,70岁群体的身体与认知能力已非20年前可比,“一刀切”免拘已不符合社会现实。在近年来曾发生的一些治安案件中,因违法者年满70岁免予拘留,引发了公众对“法不责老”的质疑。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增设除外情形的方式,调整了拘留执行年龄范围。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70周岁以上老人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执行行政拘留。这一新规意味着高龄不再是违法免责的挡箭牌,既遏制了少数人的侥幸心理,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更传递了“年龄不是特权,守法不分长幼”的法治理念,以精准立法促进实现公平正义。

亮点6 不文明养犬或“连罚带拘”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和精神陪伴的需要,宠物已经成为城市生活的一部分,宠物也成为很多家庭的重要成员之一。与之相应的是,近年来,遛狗不拴绳、犬吠扰民、烈性犬伤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频发,不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还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在此之前,这类事件往往只能靠民事赔偿了结,维权难、威慑弱成为普遍痛点。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直面这一民生痛点,将违规饲养动物、动物致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具体来说,一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先予警告,拒不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是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是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人,如遛狗不拴绳、未戴嘴套等,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四是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论处;五是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警告不改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养犬是个人权利,但绝非无边界自由。新规并非限制养犬权利,而是通过明晰责任底线,为平衡养犬自由与公共安全筑牢法治防线。结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于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域等作出的明确规定,养犬人需主动办理登记免疫、遵守牵引要求、避让特殊人群。唯有依法守规,才能实现人宠和谐,让公共空间既包容养犬需求,又守护每个人的安全安宁。

亮点7 跟踪滋扰等“软暴力”将受惩戒

      因经济、生活等纠纷,遭人持续跟踪、家门口蹲守、学校门口堵截等,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对于这种“软暴力”行为,过去往往因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而不能实现有效惩戒。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滋扰、纠缠、跟踪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并新增禁止令制度,回应公众对“软暴力”治理的迫切需求。第五十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还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通过纳入治安处罚的方式,有效解决跟踪滋扰多因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而难以规制的问题,补齐了法律衔接短板。同时,通过设立禁止令制度,以预防性保护构建“防护墙”,从源头防范人身安全风险,守护公民生活安宁与人格权利,让公民无需等到侵害发生即可获得法律保护,填补了过去此类“软暴力”行为规制的空白。

亮点8 虐童虐老不再“不告不理”

      近年来,保育员虐待幼童、护工伤害老人等事件偶有发生,引发公众强烈愤慨。对于此类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中,一度缺乏针对性的应对方案。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作出重大完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扩大了保护范围,将非家庭成员的监护人、看护人纳入规制。同时该条款无需“被虐待人要求处理”,更是赋予了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权。这一修订既填补了非家庭成员虐待的法律空白,构建起从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的完整责任链条,又彰显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筑牢法治屏障,全方位守护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与尊严。

亮点9 无人机“黑飞”有明确处罚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普及,其带来的公共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比如,无人机任性“黑飞”闯入机场,导致百余个航班延误、上万名旅客行程受阻。不仅如此,“黑飞”的危害远超想象,不仅可能撞击建筑、伤及行人,还会干扰民航运行、威胁国家安全。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无人机“黑飞”明确纳入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一规定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形成监管合力,既规范航拍等飞行活动,又兼顾了科技应用便利,为低空经济发展划定法治边界。通过分级处罚、明确空域规则,为无人机在物流、测绘等领域的合法应用留足空间,以法律刚性遏制“黑飞”乱象。

亮点10 五种情形警察执法需亮证

      规范的执法程序不仅是为公安机关执法设定刚性边界,确保执法结果正确的有效工具,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背书。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不仅关注实体权利的扩展,亦着眼于执法程序本身的严密与规范。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强化四项执法制度,以制度刚性促执法透明公正,保障执法效率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一是规定了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6种情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和宣读过程;当场检查;当场实施扣押;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由一名人民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二是明确了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的5种情形,包括口头传唤;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人身、物品进行检查;对场所立即进行检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三是明确了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执法的范围: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四是明确治安调解的原则,即“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12月25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标志性成果,增值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基础上,实现了税制的优化与固化。

      一、增值税法与暂行条例五大核心变化及企业提示

      (一)核心变化一:立法层级跃升,税制要素法定化

      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增值税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显著提升了增值税制度的层级与刚性。同时,增值税法大幅减少了授权条款,将原由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简易计税特殊情形等内容直接纳入法律规定,明确了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征收管理及税收优惠等核心税制要素的法定地位,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法定的收入覆盖面(当前国内与进口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超40%)。

      (二)核心变化二:概念术语优化,应税范围更统一

      增值税法实现了三大术语与范围的优化:一是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税目,删除了“劳务”这一独立概念,精简法条表述;二是用“应税交易”替代“应税行为”,统一涵盖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全部征税范围,消除了原营改增后货物与服务税制割裂的问题;三是删除“兼营”“混合销售”等术语,以“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替代,明确一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征收率时,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多项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时需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三)核心变化三: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收窄,合规负担减轻

      暂行条例及配套政策共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情形,而增值税法大幅精简,仅保留3种视同应税交易情形:一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是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删除了“将货物交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等原视同销售情形及兜底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征税边界。

      (四)核心变化四:留抵退税制度化,进项抵扣规则优化

      增值税法将留抵退税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取消了原条例下针对特定行业、特定比例的留抵退税限制,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抵扣权。同时,收窄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删除“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表述,明确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强调“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定条件。

      (五)核心变化五:税收优惠与征管规则升级

      确定性增强税收优惠方面,增值税法大幅精简免税项目,从原暂行条例及政策的四十种左右缩减     至八种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授权国务院针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等情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要求对优惠政策适时评估调整。征管方面,取消1天、3天、5天等较短计税周期,统一为10天、15天、1个月和1个季度;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广电子发票使用;建立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二、主要变化分析

      (一)税制平移为基础,保持政策连续性

      增值税法整体遵循“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基本框架不变,将营改增、税率简并、留抵退税等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例如,核心税率结构(13%、9%、6%)、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并行的模式等均得以保留,有效稳定了纳税人预期,降低了政策转换成本。

      (二)制度设计国际化,适配经济发展趋势

      增值税法充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适配全球增值税改革趋势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例如,引入“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等国际通用概念,将留抵退税制度化,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针对数字经济下“消费地征税原则”的挑战,细化境内应税交易的判定标准,保障我国征税权;明确增值税价外税属性,畅通税负转嫁机制,彰显增值税的中性特征。

      (三)权益保护与征管强化并重,提升治理效能

      一方面,增值税法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入立法宗旨,通过明确税制要素、优化抵扣规则、扩大留抵退税范围等方式,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细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征管条款,强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提升税收征管的精准性与效率,同时通过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兼顾政策确定性与灵活性,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四)政策体系更统一,减少执行偏差

      增值税法整合了原分散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改增试点政策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消除了不同政策条款间的冲突与模糊地带。例如,统一“境内应税交易”的判定标准,删除“兼营”“混合销售”等易引发争议的术语,明确多税率交易的核算与适用规则,为税法执行的一致性奠定了制度基础,有效减少了企业与税务机关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促进税收公平。

      综上,增值税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企业应主动对标新法要求,全面梳理业务流程,优化税务合规管理体系,充分享受政策优化带来的红利,同时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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