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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叁月新法(贰)

分类:盈进说法 发布时间:2026-03-26 11:19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欠税公告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11月26日发布/2026年03月01日施行

      《欠税公告办法》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增加公告前推送纳税人确认及异议处理流程,对于公告内容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二)调整公告范围。明确“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

      (三)统一公告机关。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公告。

      (四)统一公告频次。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

      (五)统一公告渠道。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根据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时,新增各省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

      (六)规范公告内容。提升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公告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

      (七)优化不公告范围。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

      (八)及时更新机制。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此外,还增加了加强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等规定,并作了其他文字修改。

《欠税公告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民政部/2026年01月16日发布/2026年03月01日施行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了评估定义和原则等基本内容。强调评估工作是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要求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二是放宽了社会组织参评条件。对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作适当简化,不再将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受到轻微行政处罚作为限制性条件。规定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三是优化了评估工作程序。取消复核委员会设置,将复核委员会相关工作纳入评估委员会。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明确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情况的报送要求。

      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发生可能影响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核查评估。根据跟踪评估、核查评估结果,相应调整评估等级。

      五是明确了评估工作的其他事项。统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计算方式,规定评估等级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26年01月22日发布/2026年03月01日施行

      新办法的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款完善,而是顺应法治建设要求、适配金融市场发展、解决实践痛点的系统性优化,其核心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三个层面,具体逻辑流程如下:

(一)法治衔接:同步适配新《行政复议法》的刚性要求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对行政复议的管辖体制、受案范围、审理程序、执行监督等作出了系统性完善,明确了“便民、高效、公正”的核心原则,扩大了权利救济范围。旧办法自2001年施行以来,已沿用20余年,部分条款与新《行政复议法》存在明显衔接断层,如未区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未明确口头申请方式、复议范围较狭窄等,无法满足法治政府建设的刚性要求。为确保央行行政复议工作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亟需对旧办法进行修订,完善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监管适配:解决央行监管实践中的突出痛点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央行的监管职责不断拓展,行政复议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一方面,央行分支机构改革后,大区分行被撤销,监管层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旧办法中基于大区分行设置的管辖规则已完全失效,导致实践中出现管辖模糊、申请人“找错门”“跑冤枉路”的现象,严重影响复议效率。另一方面,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征信异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协议、赔偿争议等新型行政争议不断增多,旧办法的复议范围无法覆盖此类场景,导致部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此外,旧办法中繁琐的申请流程、薄弱的执行监督,也导致行政复议的效率与公信力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其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三)权益保护:回应市场主体的维权需求

      随着公民、企业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对央行行政复议工作的便捷性、公正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旧办法中“书面申请为主、渠道单一、收费不明”的规定,抬高了申请人的维权门槛,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和普通人,往往因流程繁琐、成本较高而放弃维权。例如,河北沧州某村民曾因金融纠纷陷入维权困境,因不清楚复议路径、流程繁琐,迟迟未能解决问题,这一案例折射出旧办法在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新办法的修订,重点强化了便民利民措施,扩大了复议范围,降低了维权成本,明确了维权路径,正是为了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让更多公民、企业能够便捷、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彰显法治央行的建设理念。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2026年02月05日发布/2026年03月15日施行

      与原《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对比,2026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变化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2026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监督和保障。

二、增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外,2026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增加了消费者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共同处理旅游投诉。

三、扩大旅游投诉的管辖地

      原《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管辖地为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2026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旅游投诉的管辖地为旅游经营者住所地、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旅游纠纷发生地,扩大了管辖地范围。

四、取消对旅游投诉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2026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删除了“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的规定,对投诉事项包含内容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五、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的保密责任

      2026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受理、处理旅游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开展调解等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第三人提供。

六、缩短处理时限

      原《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2026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二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七、对被投诉旅行社实施信用管制

      2026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诉人拒不配合投诉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

八、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材料保管期限

      原《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并未规定保管期限;2026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增加规定,“保管期限不低于三年”。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广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

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26年01月30日发布/2026年03月01日施行

      条例是广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为破解职业教育发展瓶颈、满足产业升级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制度创新,主要内容和创新亮点如下:

      1.确立职业教育的平等法律地位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与发展普通教育放在同等重要位置。”这一规定具有深远的制度创新意义。它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平等而非从属的教育类型,而非不同层次的教育。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指出,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两种教育类型在人才培养目标和方式上各有侧重,但都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三是促进教育公平,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元化的教育选择和发展路径。为落实这一平等地位,《条例》在多个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

      (1)在升学机制上,要求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一体化培养机制,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学籍互转、学分互认、资源互通;       

      (2)在就业权利上,明确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落户、应征入伍、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的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       

      (3)在待遇认定上,规定获得中级工、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

      这些规定直指职业教育长期面临的社会歧视和隐性壁垒,从制度上确保了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平等发展权利,有助于扭转“重普教、轻职教”的社会观念。

      2.创新产教融合机制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核心特征和质量关键。针对当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学校热、企业冷”现象,《条例》专章规定了产教融合制度,着力破解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合作深度不够、政策支持不足等难题。       

      (1)建立多元协同机制:《条例》要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推动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机制,定期开展产教对接活动,联合共建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平台。这种多方协同的模式有助于改变以往校企合作“点对点”的碎片化状态,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合作框架。

      (2)创新激励措施:《条例》提出了对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具体激励政策,包括对本市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这些措施直击企业参与动力不足的核心问题,通过利益共享机制激发企业参与热情。

      (3)明确合作形式:《条例》详细列举了职业学校与企业可以合作开展的多种活动,包括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开展技术研发等,为校企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操作指引。 

      这些规定有望推动广州形成多元协同、深度对接的产教融合新格局,使职业教育更加贴近产业实际需求,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3.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职业教育的生命力在于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为解决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脱节的问题,《条例》创新性地建立了“两报告、一目录”制度,推动学科跟着产业走、专业围着需求转。

      (1)产业需求预测机制:要求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战略和本地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每三年分类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这一机制能够为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提供科学依据,避免盲目开设专业导致的资源浪费和人才过剩。

      (2)专业目录引导机制:规定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动态调整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公布本市职业教育重点发展专业目录,引导职业学校科学设置并动态调整专业。这一目录将为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提供明确导向,确保职业教育资源聚焦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

      (3)职业学校自主调整机制:要求职业学校根据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及时调整专业布局,优先发展本市重点产业相关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这一机制赋予职业学校更多自主权,使其能够灵活响应市场变化。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条例》针对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招聘渠道窄、培训不足、实践能力弱等短板,多措并举打造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

      (1)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明确职业学校可以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这一规定打破了传统教师招聘的学历门槛,有助于将企业最新的技术、工艺和实践经验引入课堂,提高职业教育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2)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要求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实施职业学校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教师专业素质,构建持续发展的专业成长路径。

      (3)强化教师实践能力:规定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本市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这一企业实践制度有助于解决教师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确保教师能够及时了解行业最新发展动态。

      (4)保障教师平等待遇:明确职业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职业教育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和社会地位,稳定教师队伍。

      5.规范实习实训环节     

      实习实训是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关键环节。针对当前实习实训中存在的岗位质量参差不齐、管理不规范、学生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条例》专章规定了实习实训的质量保障和权益保护制度。

      (1)强化实习基地建设: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实习实训资源不足、条件差的问题,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实践环境.

      (2)压实岗位供给责任:要求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这一规定通过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示范责任,有助于解决实习岗位供给不足的问题,特别是为优质实习岗位的供给提供了制度保障。

      (3)禁止违规收费: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这一禁止性规定直指实习中的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保障实习的教育属性.

      (4)完善过程管理:要求职业学校健全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根据企业用人需求,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实习实训的教学质量,避免“放羊式”实习。

《广州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发布/2026年03月01日施行

      原《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共有条文28条,现修改15条,删除12条,新增1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首创全流程刑事全覆盖制度

      一是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办法》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改为“本市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是扩大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人员范围。《办法》在《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增加了撤销监护权案件的申请人、残疾老年人、孤残儿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营以下现役军官等十类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人员。此外,《办法》在全国首创全流程刑事全覆盖制度,即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再审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均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以实现全流程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新增法律援助网上申请的便民途径

      《办法》新增了网上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即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提交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当场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新创“摇珠式”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模式

      《办法》将原来按名册顺序逐个邀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模式更改为“公告+群发邀约+摇珠”模式,组织有承办意愿的律师按照征选法律援助人员公告的要求主动报名。符合要求的报名人达到3人以上的,以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法律援助人员,既保障了指派工作的公平性,又提高了指派工作效率.

      (四)新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

      一是明确评估的案件比例和范围,即在全市上一年度已办结法律援助案件中,将被受援人投诉的案件,及其他案件随机抽取10%纳入评估范围。法律援助人员也可主动申报参加评估,市法律援助机构将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随机抽取其一纳入评估范围。

      二是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三是善用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办法》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所给予公开表扬,且在政府采购法律援助服务时,采购人优先选择受表扬的律所,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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