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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拾贰月新法(贰)

分类:盈进说法 发布时间:2025-12-29 14:41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时效性:尚未生效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金规〔2025〕25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04日

施行日期:2026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4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是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对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合同订立、租后管理及风险管理内控等全流程提出明确要求,旨在提升业务合规审慎经营水平,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监管引领下,金融租赁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功能定位,苦练内功,业务经营模式日趋丰富,专业能力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明显增强。为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加强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有必要制定出台与业务适配性更强的监管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办法》颁布实施工作,持续做好“五大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做精专业,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竞争力,紧紧围绕“五篇大文章”,更好发挥“融资+融物”独特优势,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设8章68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贯穿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并根据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等各业务环节,分别提出相应管理要求;同时,针对业务中的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关键管理环节提出更加明确的管理要求。

      三、《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色化管理要求?

      答:《办法》聚焦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特色,突出对业务流程各环节中与租赁物相关的管理要求,旨在树立鲜明导向,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紧紧围绕企业设备资产需求,贴近产业、服务产业、深耕产业,逐步形成产业特色突出的金融服务模式。《办法》强调,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的首要前提是租赁物类型规;在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环节,强调对租赁物适格性、权属、价值、物理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审查;在合同订立和执行阶段,强调合同中租赁物相关要素、租赁物的登记和交付等方面要求;在租后管理阶段,对处于在建、在租、租期届满和待租等不同状态下的租赁物,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

      四、《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要求?

      答:考虑到当前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实际以及国内外良好实践,《办法》全面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的操作规范,并根据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不同业务中的风险点,分类施策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 《办法》第六章专章规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明确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激励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并对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员工行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要求。

      五、《办法》对售后回租业务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答: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租赁物权属瑕疵、估值虚高等问题与风险,《办法》要求,在尽职调查阶段,金融租赁公司须核实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做好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严禁低值高估;在审查审批阶段,要求售后回租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并做好对租赁物适格性、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和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在合同执行阶段,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重点做好资金用途监测和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等问题。

      六、《办法》对经营性租赁业务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答:为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性租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强化租赁物的运营管理,落实维护保养、保险安排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并持续关注租赁物价值波动,定期开展价值重估,做好减值测试,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有效防范经营性租赁业务相关风险。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修订)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25〕20号

发文日期:2025年11月01日

施行日期:2025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于2025年11月1日修订,12月8日施行。旨在优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机制,明确基金来源、动用次序和追偿安排,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等造成的损失,以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持续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管理办法》于 2000 年制定,并于2006年修订,是规范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一是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提升规则包容性。二是根据品种(业务)风险程度,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三是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二)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一是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二是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三)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一是将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 70%。二是简化使用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四)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一是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效防范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二是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 3 追偿追责等安排。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5年5月9日至6月7日,《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的看,各方对《管理办法》的修订思路、主要修订内容表示认可,认为有利于强化风险基金日常管理,降低市场成本。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 条意见建议,主要是文字修改意见或后续操作细节。其中,对于文字修改意见,已吸收采纳;对于后续操作问题,已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说明,后续还将开展专项培训。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修订)》

 

关于拟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发文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规体改司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施行日期:2026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工作安排,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拟废止18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一下方式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fgszhc@lswz.gov.cn;

      2.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规体改司),信封上请注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5日。

      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规体改司

2025年12月1日

附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 东 省 地 方 法 规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5修正)

时效性:尚未生效

发文机关: 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04日

施行日期:2026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明确选举机构职责、候选人资格、投票流程及罢免补选机制。修正案强调党的领导与民主权利保障,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督问责,以保障基层选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此次修订吸收了我省历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有效经验做法,适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解决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此次修订共修改30条,增加2条,删除2条。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村名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原规定为三年。

      此处改动主要是贯彻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任期的规定。一方面,调整任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党对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了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将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调整任期有效回应了农村基层群众的实际诉求。此前,不少地方反映村民委员会一届任期三年太短,导致选举活动频繁,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同时,任期过短导致村干部轮换太快,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工作缺乏长期打算,甚至产生“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普遍心态。任期调整为五年,有利于稳定村干部队伍,激发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让其有更加充足的时间熟悉村务工作,从长远角度规划发展村级经济和公益事业。同时也可以减少选举中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减轻基层和村民负担。

      《办法》主要从六处加强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具体是:第六条明确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八条中规定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第九条明确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第十二条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第十九条增加规定了村名委员会成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

      此次修改《办法》,一是贯彻执行上位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和地位。在基层,党的领导是通过基层委员会和支部的工作实现的,决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办法》具体明确细化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相关规定。二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对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组织提出了要求。三是我省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从我省基层治理实践发展历程看,村民自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权益,激发农民创造性,才能更好地依法通过各种途径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不断提高村民自治的质量。

      《办法》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第十八条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采用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第二十条明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第二十二条明确投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可提名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以外的村民,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另选候选人以外的村民。

      从近几届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情况来看,有候选人选举方式在保证村民自治、基层民主的前提下,有效提高村“两委”干部队伍质量,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2011年起,我省开始探索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由村党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的做法,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直接面对群众,熟悉情况、了解民意,所提出的候选人能被群众所接受、认可,同时能积极主动落实党委、政府的工作任务,符合基层工作需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在投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另选其他村民,充分尊重了村民的自治意志,保障其选举权利。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的条件,新增了“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推荐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办法》的新增规定有利于引导村民选举出更高素质、更具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从工作实际看,当前农村发展任务较重,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重大决策部署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发展能力、治理能力、攻坚能力和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村民委员会干部素质高低影响当地乡村治理质量和水平。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人民群众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对村民委员会提出更高的学历要求符合基层实际。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确认、第三十五条规定候选人选举结果确认,都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从源头上严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关。同时,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办法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办法》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召开村民会议,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若在选举过程中把关不严,使个别涉黑涉恶、“村霸”等问题人员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将其罢免的程序较为困难。因此,明确资格审查的程序,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切实维护村民自治权利,全面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不断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广东民政、云浮党建)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5修正)》

 

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15日

施行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12月1日起,《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标志着广东省广州市在国土空间治理法治化进程中迈出关键一步。

      《条例》是全国超大城市第一部国土空间规划地方立法,紧扣“以程序的完整性保证规划的科学性,以修改程序的准确性保证规划的稳定性”核心目标,通过“空间规划‘一张图’”、全链条闭环管理、“三重机制”护民利等制度创新,为广州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激活高质量发展动能筑牢法治屏障,彰显了超大城市以法治思维破解治理难题的实践担当。

      一图统全域,破解规划“碎片化”

      过去,各类规划在串联和衔接上存在一定问题,比如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相互“掣肘”、各专项规划彼此“打架”等,这也是长期困扰超大城市发展的治理顽疾。为彻底打破这一壁垒,《条例》确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制度,明确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广州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构建覆盖全域、动态更新、科学统一的数字化治理底板。

      “过去各类规划‘各唱各调’,如今所有空间诉求都必须在‘一张图’上精准落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该系统采用国家统一测绘基准和标准,整合全域全要素数据,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规划数据统一整合共享;构建规划实施全过程可视化监管体系,对突破重要控制线、违规调整约束性指标等行为及时预警;推动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无缝衔接,从源头上杜绝规划冲突。

      为巩固“一张图”治理成效,《条例》创新建立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各类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需求,将涉及空间使用的专项规划纳入目录统一管理。同时明确专项规划需编制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专章,说明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情况,有效解决专项规划“多头管理”“老大难”问题,推动国土空间的系统性、统筹性、融贯性治理。

      全链筑闭环,拧紧实施“法治锁”

      针对规划与建设“两张皮”问题,《条例》创新构建从规划编制到竣工验收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为规划实施装上“法治锁扣”。在规划实施层面,明确广州市、区人民政府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自然资源年度实施计划,推动规划实施有力有序。

      在项目准入环节,《条例》明确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严禁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从源头上遏制随意调整规划指标的行为。在设计审查环节中,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规划许可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对规划符合性开展专项审查,形成“审批+审查”的双重监督机制。

      责任追究机制的刚性设计尤为引人注目。《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要求编制图纸的,逾期不改正将被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审查机构未履行规划审查义务的,将被处三万元罚款。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全周期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经办人、审批人等责任人须在批准文件上签名盖章并终身负责,以终身追责守住规划刚性底线。

      在竣工验收环节,《条例》将规划核实设为前置程序,明确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个人需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彻底堵住规划监管“最后一公里”的漏洞。

      多维惠民生,厚植治理“民生情”

      规划既是城市发展的技术蓝图,更是回应群众期盼的民生答卷。《条例》创新构建公众权益保障的“三重机制”,让规划编制实施过程成为发扬民主、凝聚共识的过程。在知情权保障上,《条例》区分不同阶段明确公示要求:规划编制报送审批前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建设项目许可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且公示不少于十日。项目批准后,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附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求规划编制公开征求意见和公布时,同步发布便于公众理解的“公众易懂版”,让专业规划走进寻常百姓家。

      在异议权保障方面,批前公示期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审批机关需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利益的,必须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确保公众声音被充分吸纳。听证会还邀请属地司法行政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听证员,保障听证公正性。

      在补偿权保障上,《条例》开创性确立规划调整损失补偿机制:因公共利益修改规划造成损失的,政府通过货币补偿、开发权益置换等方式予以保障;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规划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补偿责任。针对群众关切的危旧房改造,立法明确“为改善民生、增加公益设施或公共空间的,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既回应民生诉求,又为城市更新注入人文温度。强化人大监督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明确广州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时,必须附上年度违法违规全部未纠正案例清单;修改详细规划等重大调整事项,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以“清单化”监督和专项报告增强监督刚性,确保规划实施不打折扣。此外,广州市、区人大常委会还可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报告、满意度测评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

      除核心制度设计外,《条例》还涵盖了“规划委员会人员构成‘双二分之一’、建设用地供应与建设用地规划合并审批等制度”等多项创新举措,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规划决策层面,建立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创新性设立“双二分之一”委员制度,以制度刚性保障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生态保护与空间利用方面,实施“从山顶到海洋”的全域全要素保护利用。治理机制创新上,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等。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条例》融“多规合一”“闭环管理”“权益保障”“生态修复”于法治实践,以程序完备稳规划、以制度创新破难题,为超大城市国土空间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法治样本,充分彰显“规划科学是最大效益”的深刻内涵。

      (来源: 广东人大网)

《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发文日期: 2025年10月22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旨在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职责,禁止危害结构安全的行为,要求定期安全鉴定与危险房屋治理。条例建立白蚁防治、应急抢险及法律责任机制,以保障市民居住安全与公共安全。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7月22日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10月11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五十条,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安全防范、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应急抢险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专门针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

      法工委负责人:广州针对房屋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进行专项立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房屋使用环节安全监管存在法律空白。2022年,长沙发生“4·29”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国务院调查报告指出主要教训之一是立法滞后、执法不严,行业安全监管宽松软,有“无法可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建设环节的质量安全作了明确规定,但尚无专门针对房屋使用环节安全监管的制度规范,因此,地方立法有必要补充细化。

      二是广州现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目前,广州共有房屋约297 万栋、面积约15.5亿平方米,房屋数量多且大量老旧房屋为砖木结构或者简易结构,安全管理形势复杂,有必要通过专项立法明确房屋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管理举措和法律责任等,加大对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

      记者:《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开宗明义在第一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结构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监督活动。

      第一,将自建房使用安全纳入监管。《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将农村地区房屋特别是自建房的使用安全管理纳入规范,解决了监管缺位的问题。

      第二,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条例》明确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以交付使用为划分节点,房屋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规范对象为房屋结构安全防范等管理监督活动。《条例》的规范对象为房屋的结构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监督活动,明确法规规范的主要内容。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记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怎么确定?

      有哪些责任? 法工委负责人:为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第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如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三,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有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协助管理单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七大责任,具体包括:一是按照建筑规划、设计的要求和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是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相关活动不得影响房屋安全;三是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四是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五是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六是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记者:物业服务人在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对其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的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责任包括:一是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日常巡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的,应当增加巡查频次。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留存备查。二是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必要防护或者解危措施。《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警示、围蔽等防护或者临时解危措施,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是提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专有部分自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提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专有部分进行自查。四是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报告相关部门。《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物业服务人违反《条例》规定,怠于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有哪些行为是《条例》明确禁止的?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明确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实施以下八类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一是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二是超过原设计标准加大楼(屋)面荷载;三是扩大住宅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四是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是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六是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七是将住宅改为仓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

      记者:对怎么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条例》有哪些措施?

      法工委负责人:针对如何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条例》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种管理措施:一是安全普查。《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使用安全普查结果确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为提升安全普查的覆盖面、及时性和有效性,《条例》规定,可以利用智能感知、空天地一体化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采集房屋安全信息并进行动态监测。二是日常巡查。《条例》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和信息采集,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巡查清单,明确巡查事项、内容和周期,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业务培训,对上报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予以登记并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三是安全鉴定。《条例》在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对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定情形、鉴定单位资质条件、鉴定活动规范要求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记者:《条例》规定房屋出现哪些情形时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法工委负责人:按照《条例》规定,房屋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一是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或者主要承重构件出现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二是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三是违法拆改房屋、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加大楼(屋)面荷载的;四是房屋外立面出现异常变形、严重脱落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

      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房屋,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未出现规定情形的,无需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记者:《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公开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为切实保障群众对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的知情权,《条例》对安全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五类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五类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房屋的结构类型、完损等级等安全普查信息;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信息;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等情况;依照《条例》规定受委托负责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公共事务组织的基本信息;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基本信息。二是明确申请查询的渠道和方式,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房屋使用人可以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人、白蚁防治单位等查询房屋设计工作年限、房屋结构类型、楼(屋)面设计最大荷载、竣工图纸和白蚁防治等相关电子或者纸质资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资料。

      记者: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条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法工委负责人: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收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采取维修、加固等解危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并在危险房屋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喷涂危险房屋标志,采取围蔽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为确保危房维修、加固符合建筑质量标准要求,《条例》规定,对危险房屋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记者: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养老服务、教育等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应当满足什么安全管理要求?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要求,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养老服务、教育等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未按照规定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或者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从事前述活动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针对已从事上述活动但未进行安全性鉴定的自建房,《条例》设置了六个月的过渡期,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

      记者:广州是国内白蚁危害比较严重的地区,针对房屋的白蚁预防和灭治,《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工委负责人:为明确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责任,《条例》针对房屋建设、使用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一方面,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条例》规定,白蚁预防工程应当纳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在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白蚁防治责任。另一方面,针对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害检查,发生蚁害的应当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如发现有区域蚁害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区域白蚁治理。

      记者:《条例》规定群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投诉、举报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投诉、举报:一是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二是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三是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条例》规定,上述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及时反馈。此外,对查证属实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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