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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拾贰月新法(壹)

分类:盈进说法 发布时间:2025-12-24 10:06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12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 法律

      本次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正旨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完善全程控制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明确餐饮连锁企业总部责任等,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更坚实的法律支撑。

      9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修法聚焦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两个突出问题,从强化准入管理、加强过程监管、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有利于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为相关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夯实制度基础,提供更好法治保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采取“小切口”模式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完善法律制度,补齐监管短板;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合理规定许可适用范围;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介绍说,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共3条,涉及现行食品安全法5个条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  

      一是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准运证。  

      二是明确发货方、收货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发货方、收货方应当履行法定的查验、核验义务,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三是明确有关配套制度要求。规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是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以及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

      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增加相关规定,明确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同样的注册管理、生产等要求,有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负责人表示,贯彻实施好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配套规定。此次修法对制定配套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明确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相关措施,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为法律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二是加强执法协作配合。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形成执法合力,切实提升监管和执法效能。

      三是做好法律宣传解读。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让执法部门、有关企业等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熟悉法律规定的内容,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确保法律全面准确有效实施。

(来源: 法治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行 政 法 规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时效性:尚未生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823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09日

施行日期:2026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本条例由国务院于2025年12月9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促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提升全民族科学文化素养。条例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求加强阅读设施建设与管理,鼓励开展多样化的阅读推广活动,并对少年儿童农村地区等重点群体的阅读服务提供特殊保障。

      2025年12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3号国务院令,公布《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阅读是获取知识、增长智慧的重要方式,是传承文明、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深入推进全民阅读,对增强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全民阅读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方式不断创新,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初见成效。同时,在全民阅读优质内容供给、阅读质量提升、部门责任压实、阅读服务保障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有必要通过立法促进全民阅读工作。

      问:《条例》在为公民提供优质阅读内容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支持和引导丰富出版品种,优化出版结构,提高出版质量,推出更多优秀出版物。二是国家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做好优秀出版物推介工作,引导公民阅读优质内容。三是支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推动优质数字阅读内容供给,提升数字阅读便利性和满意度;数字阅读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数字阅读内容管理,推送优质数字阅读内容,营造健康向上的数字阅读环境。

      问:《条例》在加大全民阅读推广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推广要求,鼓励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展现文化底蕴、形式丰富多样的全民阅读推广活动,要求从事全民阅读推广应当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能力,推广优质阅读内容。二是完善推广措施,通过规定全民阅读活动周、培育全民阅读活动品牌、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等做好全民阅读推广。三是突出推广重点,要求做好优秀出版物推介工作,引导公民阅读优质内容。

      问:《条例》在提升全民阅读服务质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要求,加强相关场所、设施统筹利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全民阅读设施,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等设立相应阅读设施。二是明确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全民阅读设施的功能、特点,向公众提供相应的阅读服务,依法配置、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大设施开放力度。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实体书店发展,鼓励实体书店改善阅读条件、开展阅读活动,发挥全民阅读服务功能。四是支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推动优质数字阅读内容供给,要求数字阅读服务提供者加强数字阅读内容管理,营造健康向上的数字阅读环境。五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提供阅读服务,建设公共阅读空间,开展旧书交换流通,创新阅读服务模式,丰富全民阅读场景。

      问:《条例》在强化全民阅读保障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加强全民阅读保障,扩大全民阅读覆盖面,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二是强化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阅读保障,规定提供适宜读物、开设阅读课程、支持全民阅读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化适老服务标准等措施。三是强化对农村地区等的阅读保障,规定制定乡村阅读计划,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四是鼓励开展全民阅读研究、指导开展公民阅读状况调查、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国际交流合作。

(来源:司法部官网)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部 门 规 章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时效性:尚未生效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12日

施行日期:2026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12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是规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明确托管人的财产保管、清算交割、投资监督等基本职责,同时划清职责边界,强调托管银行不承担产品信用风险、不提供担保。办法要求银行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确保托管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在强化市场监督制衡、规范产品投资运作、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建设高标准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保障。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模的增长和托管资产的多元化,亟需弥补针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基础性监管制度空白。金融监管总局在总结各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实施《办法》,对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发展托管业务,加强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五章49条,包括总则、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概念和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符合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制度,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当的托管服务。同时,《办法》也进一步强化了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制度安排。

      《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明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发挥托管机制作用,为资产管理等领域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支持。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2025修正)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9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施行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该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12月1日修正并施行。修正主要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与配方乳粉适用同样严格的注册要求。办法旨在通过严格的申请、审评、注册程序,确保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强化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并规范产品标签标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以下称“婴配”)注册管理,保障婴幼儿健康,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显著提高,乳粉行业规范发展,消费者信心明显提振。但是,如何进一步严格配方注册、优化审批流程、促进配方研发、鼓励企业创新等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确。特别是《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完善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母乳研究成果和市场消费需求,支持生产企业优化配方,加快产品研发,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办法》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3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放在首位,进一步严格注册条件,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二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注册工作实际和行业企业建议,修订相关内容;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现场核查、不予注册等具体情形,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严格配方注册,《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明确禁止变相分装(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申请配方注册的)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二是细化关于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三是加大对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调整至20万元。

      三、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对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允许其控股子公司(申请人)可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集团充分评估后,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间均可配方调用;三是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审评时间、检验时限从30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补发证书时间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四是增强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取消注册证书载明事项中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四、不予注册情形有哪些调整?

      原《办法》要求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证明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未明确不予注册情形。本着进一步提高审评机构工作规范性和透明度的原则,结合原《办法》发布以来行业实际情况及审评工作经验,修订后《办法》明确了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真实;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依据不充足;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者检验能力等。

      五、注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明确了哪些内容?

      进一步提高审评工作透明度,修订后《办法》明确了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如申请人首次申请的所有系列所有配方均需逐一核查;在产品配方组成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地址发生实际变化,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需经现场核查核实问题时,均需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办法》明确了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抽样检验的动态生产样品品种基于风险确定。

      六、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有哪些调整?

      原《办法》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6种情形,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等。本着“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则,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修订后《办法》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 “生态牧场” “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 “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 “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七、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要求有什么调整?

      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需设立独立的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研发人员。本着节约资源、集中优势的原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修订后《办法》对企业集团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允许控股子公司作为申请人可以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如母乳营养成分、临床应用效果、部分研发设计等研究。

      八、对同一集团配方调配有什么调整和要求?

      为充分利用企业产能,满足市场需求,优化营商环境,将集团全资子公司间的配方调配调整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间可进行配方调配,要求经企业集团母公司充分评估可行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书面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应说明配方调配具体原因,充分评估生产工艺可行性,保证调配后配方与注册证书一致,拟定并有效执行相适应的质量管控措施,保证调配配方生产质量安全以及产品稳定。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需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包括哪些?

      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其他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变化,视实际情况进一步评估后确定。

      十、《办法》对关于违法处置内容做了哪些调整?

      依据《行政处罚法》,落实行政处罚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一方面加大了对造成危害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将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调整至二十万元,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亦为二十万元;另一方面,降低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予以罚款。

      十一、《办法》还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明确了食品审评机构的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制证送达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是明确专家论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在技术审评、现场核查、产品检验等过程中,可以就重大、复杂问题听取食品安全、食品加工、营养和临床医学等领域专家的意见;参加论证的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三是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进行配方研发和创新,结合母乳研究成果优化配方,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2025修改)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30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9月30日修改并发布了《监督管理办法》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均于12月1日生效。同时废止了旧版《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此次修订旨在根据新《反洗钱法》要求,进一步明确义务机构范围,强化风险为本原则,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并优化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报告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5〕205号)

      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有关金融机构(需要依法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简称反洗钱)监督管理,贯彻基于风险的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0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反洗钱监管分工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办法》规定的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监管。

      (二)部分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其反洗钱监管行,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其反洗钱监管行。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行负责对法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注册地为准。经金融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以许可证载明机构住所为准。存在特殊情形的,由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实际经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后,报共同上级行确定反洗钱监管行。目前由实际经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反洗钱监管行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附件1和附件2的名单进行调整。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非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时,应当重点关注机构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对当地非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依法采取后续反洗钱监管措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省级分行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统筹反洗钱监管资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区域监管活动,确保对各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有效反洗钱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反洗钱履职的问题,以及对法人金融机构当地分支机构的评价结论和监管情况,应当及时向该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反洗钱监管行反馈。反洗钱监管行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涉及其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的,结合工作需要可以将相关评估结果通报相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整改措施涉及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落实的,相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在后续监管措施中配合开展核实。

      二、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

      (一)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制定和调整全国反洗钱监管策略,明确一段时期内的反洗钱监管目标和重点。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结合本地区风险特征制定并及时调整本级反洗钱监管策略,并报上级行。

      (二)反洗钱监管行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与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相适应。估,根据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统筹调配监管资源,合理制定并调整监管计划,确保对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范围、强度、频率和重点。

      (三)反洗钱监管行可以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报告的相关信息以及各类监管措施了解到的信息,实施并持续更新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并在现场监管过程中根据需要对非现场方式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固有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并结合反洗钱调查等涉及洗钱风险的突出案件情况,综合得出法人金融机构剩余风险状况。

      (四)反洗钱监管行可以根据反洗钱日常监管工作需要,向金融机构收集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统计数据、工作报告、培训材料、操作手册、监测模型等履职资料及相应情况说明等,并予以审查。审查发现可能影响机构反洗钱履职有效性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和指导金融机构予以改进,必要时可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反洗钱监管行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存在违规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对于发现的典型问题和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提示,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金融机构工作要求

      (一)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管行报告与反洗钱履职或洗钱风险有关的如下事件:

1.本机构及从业人员(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机构受益所有人涉及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2.本机构已获知的客户涉及跨国(境)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洗钱、恐怖融资和相关犯罪活动的情况;

3.本机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安全等对反洗钱履职具有重要影响的风险事件或处罚情况;

4.其他可能对本机构反洗钱履职或洗钱风险管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可能造成反洗钱相关重大舆情的事件。

      (二)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向反洗钱监管行提交经本机构负责人审签的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概况、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反洗钱工作配合情况、重大风险事件汇总、监管项目后续整改进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2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监管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pdf

      附件2 实际经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反洗钱监管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pdf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10月20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25修改)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日期:2025年09月30日

施行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9月30日修改并发布了《监督管理办法》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均于12月1日生效。同时废止了旧版《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此次修订旨在根据新《反洗钱法》要求,进一步明确义务机构范围,强化风险为本原则,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并优化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报告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9月30日修订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行为,以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覆盖银行、证券、保险、支付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的义务;设定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如单笔或当日累计现金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需报告);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部交易监测体系,对系统预警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理由;规定可疑交易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并对相关信息和记录至少保存10年。办法强调了风险为本原则,强化了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管理方面的责任。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4号

发文日期:2025年09月02日

施行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该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9月2日发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目的是加强餐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明确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的层级管理责任。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并执行每日检查、每周排查、每月调度的制度,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是人民群众餐饮食品消费的重要渠道,具有覆盖地域广、交易量大、所涉人群多等特点,必须压紧压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紧盯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各个参与主体,以及采购、加工制作、贮存、配送等各个重要环节,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监管机制方面,《规定》明确,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1000—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统筹职责,要求其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变化情况,在每年1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

      在责任分担机制方面,《规定》要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实行贯通式管理,建立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同时,强调抓住“关键少数”,夯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对企业总部“管什么”“怎么管”予以明确,细化企业总部在考核评价、人员培训、“互联网+明厨亮灶”、标准化管理、食品采购、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细化了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以及企业总部转嫁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情形的相应罚则,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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