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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月新法(叁)

分类:盈进说法 发布时间:2025-11-05 16:18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 年版)

法规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

发文日期:2025 年 3 月 20 日

施行日期:2025 年 10 月 1 日

2025 年版《中国药典》实施 有关事项解读(一)

1、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颁布 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2025年第29号)中规定2025年版《中国药典》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否可以提前执行?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颁布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2025 年第29号),2025年版《中国药典》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5年版《中国药典》颁布之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可以执行原标准,也可以执行2025年版《中国药典》,并在说明书中予以注明,在药品上市后监管(包括抽查检验等)时据此执行。

 

2、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如何开展变更工作?

      答: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进展,对其生产药品执行的药品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2025 年版《中国药典》药典颁布后,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对比研究工作,评估药品注册标准是否符合 2025 年版《中国药典》标准有关要求。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

      经评估,涉及审批类变更的,应在 2025 年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前提出,审评审批期间仍可执行原标准;补充申请审批完成后,按批准的内容执行。

 

3、2025年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正文内容无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对产品进行评估?

      答:需要。即使2025年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正文内容无变化,但由于品种正文中涉及的凡例和通用技术要求(通则和总论等)进行了增修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针对2025年版《中国药典》凡例和通用技术要求对其产品进行相应的评估,确保产品符合2025年版《中国药典》的有关要求。

 

4、2025 年版《中国药典》中“除另有规定外”的表述,应如何理解?

      答:2025 年版《中国药典》凡例总则第四条明确,“凡例和通用技术要求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品种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品种正文执行”。新版《中国药典》颁布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评估其所执行的药品标准与新版药典凡例、品种正文及其引用的通用技术要求的适用性。经评估,其执行的药品标准不适用新版《中国药典》有关要求的,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

 

5、在 2025 年版《中国药典》中,ICH Q4B 相关指导原则转化实施后,如何执行?

      答:2025 年版《中国药典》采用“直接协调”和“并行收载”两种方式转化实施了 ICH Q4B 涉及的 16 项相关检测方法。其中 12项采用“直接协调”方式协调,4 项采用“并行收载”方式协调。直接协调,即在《中国药典》原文基础上进行修订或全部接受 Q4B 的要求,使《中国药典》相关内容与 Q4B 协调一致。采用直接协调的检测方法有:(1)0102 注射剂【装量】检查和 0942 最低装量检查法、(2)0923 片剂脆碎度检查法、(3)0541 电泳法、(4)0542毛细管电泳法、(5)0982 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6)0993 堆密度和振实密度、(7)0903 不溶性微粒检查法、(8)1105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除标准菌株外)、(9)1106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除标准菌株外)、(10)1107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除标准菌株外)、(11)1101无菌检查法(除标准菌株外)、(12)1143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并行收载,即《中国药典》原收载的方法为“第一法”或“判定法 1”,ICH Q4B 协调方法为“第二法”或“判定法 2”。新注册的产品两种方法可任选其一,并在标准项下标注所采用的方法。已上市品种默认执行“第一法”或“判定法 1”,也可以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通过补充申请或备案申请执行“第二法”或“判定法 2”。在药品上市后监管(包括抽查检验等)时按照批准或备案的内容执行。2025 年版《中国药典》收载的 0841 炽灼残渣检查法,在原《中国药典》收载方法基础上并行收载了 ICH Q4B 方法;0921崩解时限检查法和 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在原《中国药典》收载判定法的基础上并行收载了 ICH Q4B 判定法;2025 年版《中国药典》增加了 0940 单位剂量均匀性检查法,与 0941 含量均匀度检查法、制剂通则中重(装)量差异的要求并行收载。

 

6、2025 年版《中国药典》0212 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中收载了关于47 种禁用农药、相关药材及饮片品种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相关药材及饮片品种的重金属及有害元素要求,生产企业应如何进行检验?

      答:2025 年版《中国药典》0212 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中的相关规定是对中药质量的通用要求,相关生产企业应以确保中药质量、不得检出相应外源性有害物质(不超出相关限度)为基本原则。生产企业应根据风险程度制定检验放行策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7、生物制品的异常毒性检查应如何执行?

      答:借鉴国际上对异常毒性检查监管理念的转变和做法,2025年版《中国药典》(三部)在“人用疫苗总论”、“人用重组 DNA 蛋白制品总论”、“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总论”、“人用聚乙二醇化重组蛋白及多肽制品总论”、“人用基因治疗制品总论”等 5个总论中增加了“根据制品风险评估结果或本身质量属性特点确定质量标准中是否设置异常毒性检查项目”的表述。2025 年版《中国药典》(三部)在品种正文中仍然保留了异常毒性检查项,并在凡例中对如何执行异常毒性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品种正文设有异常毒性项目的,生产企业可结合风险评估结果与质量控制策略,不作为每批放行的必检项目,但仍需不定期检查;当发生药学重大变更时必须检验足够批次,以确定变更后制品的安全性;该品种的某个制品本身质量属性不适合进行异常毒性检查的,在提供充分依据并经过评估的基础上,经批准可以不做该项检查。凡例中关于在制品放行检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少异常毒性检查的表述,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自主行为,无需另行审批。本版药典品种正文有异常毒性项目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评估认为某制品无需在注册标准中设置异常毒性项目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程序办理,在经核准的药品标准中注明,检验时可不做该项检查。凡例中关于“经批准可不 做该项检查”,仅针对制品本身质量属性不适合进行异常毒性检查的情形,需要在提交制品上市注册申请时考虑,而非增加新的许可事项。本版药典品种正文有异常毒性项目而某制品本身质量属性不适合进行异常毒性检查的,可以在经核准的药品标准中注明,检验时可不做该项检查。2025 年版《中国药典》(三部)品种正文设有异常毒性项目的,无论制品放行检验时是否进行异常毒性检查,除本身质量属性不适合进行异常毒性检查的制品外,其他生物制品如开展异常毒性检查,检验结果均应符合规定。确认放行检验时是否可减少异常毒性检查需要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汇总分析历年来生产企业 GMP 执行情况、GMP 检查情况和制品批签发情况,以及可能与制品质量相 关的临床不良反应情况等;还要对制品的质量控制策略进行分析,确认现有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能全面控制制品质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综合分析上述情况,以决定是否可以减少异常毒性检查。经评估确认可减少异常毒性检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制定适宜的异常毒性检查方案以确保制品质量。药品检验机构将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制品减免异常毒性检查的情况,相应调整注册检验、批签发检验等的检验策略。

 

8、预防类生物制品是否可以与治疗类生物制品共线分装?

      答:随着近年来生物技术的蓬勃发展,新型生物制品不断上市,为满足新生物制品发展的要求,本版药典三部“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通则中不再明确要求预防类生物制品与治疗类生物制品不得共线分装,但这并不意味着降低了对生物制品共线分装管理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版)》规定,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考虑到预防类生物制品的特殊性,预防类生物制品与治疗类生物制品原则上不得共线分装。确需共线分装的,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版)》等相关要求执行,要全面贯彻质量风险管理理念,充分准确地理解和把握预防类生物制品与治疗类生物制品共线分装的危害、暴露和风险的关系,综合考虑制品的特性、生产过程、预定用途、厂房设施与设备等多种因素,评估共线生产的可行性。经评估可以使用同一分装间和分装、冻干设施进行分装、冻干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办理。

 

9、2025 年版《中国药典》颁布后,药包材标准如何执行?

      答:2025 年版《中国药典》颁布后,2020 年版《中国药典》和以《关于发布 YBB 00032005-2015〈钠钙玻璃输液瓶〉等 130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国家标准的公告》 (2015 年 第164 号)形式发布的标准(以下简称 2015 版 YBB 标准)中对应的方法类药包材标准,均以 2025 年版《中国药典》为准。对比表详见2025 年版《中国药典》中的“本版药典(四部)与原药包材通用检测方法对照”。药包材企业应在确定药包材符合预期药用要求的基础上, 遵照关联审评的相关规定,参考 2025 年版《中国药典》药包材相关指导原则和 2015 版 YBB 标准中的品种标准,确定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药包材企业为符合 2025 年版《中国药典》要求而进行的药包材标准变更,仅涉及变更药包材标准且该标准满足《中国药典》要求的,可将更新的药包材标准在年报中体现,年报中应包括标准全文(含标准编号)、必要的验证数据和自检报告等,并及时通知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就相应变更对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并按照《关于实施 2025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联审评的有关要求执行。

 

10、2025 年版《中国药典》颁布后,药用辅料标准如何执行?

      答:制剂生产使用的药用辅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 2025 年版《中国药典》通则 0251 药用辅料的有关要求。对于声称符合《中国药典》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中国药典》的相应标准,如本版药典收载的药用辅料标准不能满足某一制剂的需求,或本版药典尚未收载某一药用辅料标准,在制剂研发和上市后变更研究中可选择适宜的药用辅料,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药用辅料企业为符合 2025 年版《中国药典》要求而进行的药用辅料标准变更,仅涉及变更药用辅料标准且该标准满足《中国药典》要求的,可将更新的药用辅料标准在年报中体现,年报中应包括更新后的标准全文和标准编号,以及必要的验证数据和自检报告等,及时通知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就相应变更 对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并按照《关于实施 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联审评的有关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 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法规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5 年 6 月 26 日

施行日期:2025 年 10 月 1 日

      各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下同)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二)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及代办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如下:

      1.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取得从业人员授权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2.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1),为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向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相关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根据当期各自代办申报的销售额,于前述条款代办申报的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2),分别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向从业人员提供代办申报、已缴税费等办税信息。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四、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

2.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法规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

法规位阶 :地方性法规

出台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出台时间 :2025 年 10 月 11 日

实施时间 :2026 年 1 月 1 日

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以制度建设促企业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解读

      企业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强调必须着眼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更多世界一流企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战略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省委工作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首部聚焦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在落实《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立足“提信心、促更好发展”和“防风险、促规范安全”,对规范治理结构、明确管理制度、引导激励创新、强化风险防范等作出规定。

 

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强化机制保障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支持和引导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以制度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为此,首先在第二条明确我省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工作中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尊重企业经营主体地位,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础,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所有制性质等分类施策,推动完善公司治理,保护企业、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职工和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培育更具活力、韧性和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其次,在第三条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力求健全体制机制保障。政府职责方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促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部门职责方面,主要明确总体统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工作相对应的主责部门,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促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体工作的统筹落实;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负责做好推动国有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部门负责做好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关工作。

 

引导完善产权和组织制度,为企业发展强本固基

      产权是企业建立运营的基础,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条例》落实《意见》关于“尊重企业独立法人财产权”的要求,在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引导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功能定位等,形成归属清晰、结构合理、流转顺畅的企业产权制度。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载体,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条例》落实《意见》关于“分类施策”的精神,将有关部署进行立法转化,推动在本省贯彻落实。

      一是对《意见》中“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等要求,在第八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要求。在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清单,明确具体标准、决策规则和程序,并与一般性经营事项明确区分。从具体工作层面,将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清单的做法予以固化提升。

      二是对《意见》中“支持民营企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等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的“在治理结构上,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一样,也要勇于自我革命,积极优化和调整”,在第八条规定,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三是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共性问题,在第九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强化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运作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责。公司章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同时,结合广东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在第十条规定,鼓励企业通过制定权责清单、授权清单和议事规则等,明确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权责事项和工作程序。

 

引导支持完善管理制度,为企业发展强筋健骨

      现代企业制度特征之一就是“管理科学”,管理科学就是要把改革与企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在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同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形成一系列科学的管理制度。因此,《条例》首先强调保障企业的经营主体地位,在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其次,从强化战略、财务、廉洁、风险、科学民主、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对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作出规定,如:第十五条规定,鼓励企业立足发展目标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完善发展战略研究、实施、评价、调整机制;第十七条规定,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与企业性质、规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人力、资金、物资和基建、采购、销售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第十八条规定,引导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和风险预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物资采购、对外担保、投融资决策、质量控制、标准化治理、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度机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相关规定都是针对企业在发展实践中遇到的关键问题,引导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行稳致远、持续发展。

      同时,企业是科技和产业结合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的重要主体,支持企业创新也是本项立法的重点之一。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推动企业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是释放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因此,《条例》结合广东实际,对企业参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规定“鼓励企业发挥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推动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与产业 创新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参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对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明确“建立数字化转型引导机制,支持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依法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数据要素积累,提高生产流程、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各环节效 率,加大智能化产品、服务的供给”,着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实现创新,从制度优化层面获取创新驱动力和持续力。

 

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共享发展成果

      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兼顾社会责任和员工利益,建立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社会责任的落实机制,“引导企业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结合行业、领域特点等明确企业社会责任重点内容,推动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机融合”,“支持企业参与绿色发展、乡村全面振兴、社会公益、文化传承等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制度设计引导企业在社会责任相关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将企业发展与社会公益结合,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企业家既是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也是推动企业创新进步发展的主要贡献者。参照国家关于“企业家精神”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家树立正确义利观,增强爱国情怀、主人翁意识,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宽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同时,第二十九条对树立企业家先进典型,按照规定表彰优秀企业家,营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作出规定,以更好地鼓励引导企业家发挥主观能动性。

 

优化政府服务和监管,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一是加强合法权益保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条例》主要对行政执法行为、拖欠账款等重点关注问题予以回应。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监管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长效机制,依法处理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优化涉企服务。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惠企政策制定、发布、受理、审核、兑现等全流程服务,建立健全涉企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和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机制。同时,为企业完善人才制度、国际化经营提供支持和服务,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励政策等。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公共服务,支持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为企业识别和规避境外投资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三是优化综合监管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优化综合查一次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推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处理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既是国家发展之需,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广东通过地方立法,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以制度赋能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示防范各类风险,支持企业将制度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发展优势,必将为广东深化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和有力法治保障。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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