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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贰月新法(贰)

分类:盈进说法 发布时间:2026-02-11 10:39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财政部

文号:财库〔2026〕2号

发文日期:2026年01月14日

施行日期:2026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要点速览

      1.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2.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

      3.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4、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

      5.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6年1月14日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广 东 省 地 方 性 法 规

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12日

施行日期:2026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2025年12月12日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26年2月1日实施。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立法目的是强化专利创造、运用与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规定聚焦高价值专利布局、快速预审机制、高校专利转化、质押融资支持及行政裁决简易程序,并建立海外维权援助体系,旨在优化创新环境,推动专利成果高效转化与产业升级。

      《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9月25日经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5年12月4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创新主体现实需求,发挥立法引领保障作用,打通专利创造运用关键堵点,构建专利协同保护格局,服务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规定》的出台背景。

      法工委负责人:原《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于2001年出台,至今已施行20余年,国家和省层面立法已作重大调整,原条例的很多制度已不合时宜。广州的专利工作在全国具有领先优势,2022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2023年入选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亟需出台相关专门立法,固化专利保护运用实践经验,全面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服务“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以废旧立新形式,制定专利领域小切口立法。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召开多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意见,深入现场实地调研,梳理总结出目前广州专利工作存在的高价值专利少、专利授权慢、转化运营难、纠纷处理繁、地方特色弱、海外维权难等6大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并落实到法规条文中,确保立法精准破题、有效管用。

      记者:对高价值专利少问题,《规定》有哪些促进措施?

      法工委负责人: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规定》要求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开展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的统计监测与分析研判等举措,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研发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培育,推动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

      记者:为打造专利快速预审通道,缩短企业专利授权周期,《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根据法律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及广州花都(皮革皮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广州番禺(珠宝和动漫)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可提供5个产业领域的快速预审服务,快速预审合格后专利申请审查周期平均压缩90%以上、授权率达80%以上,助力企业快速将技术投入市场,推动产业升级。为便利企业走快速审查通道,《规定》首次从三个维度细化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内容。

      一是界定预审机制。明确快速预审服务对象、提供主体、不收取费用。

      二是明确备案要求。规定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走快速预审通道的,应事先进行备案,以及申请备案的流程、备案结果反馈时间、备案信息变更注意事项。

      三是优化流程管理。明确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途径、专利快速预审合格及不合格的后续处理。

      记者:《规定》如何挖掘高校和科研机构这座专利“富矿”,打通专利转化“最后一公里”?

      法工委负责人:广州高校和科研机构众多,截至2025年10月底,广州高校和科研机构有效发明专利合计54734件,占全市27.3%,专利储备丰富,转化潜力巨大。《规定》设立专利公开实施制度,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形成的专利成果纳入公开实施清单,从纳入清单条件、程序以及暂缓纳入清单情形等作出规定。同时,支持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分中心建设,强化专利成果转化导向,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

      记者:《规定》如何促进专利质押融资,盘活企业无形资产?

      法工委负责人:目前广州已经成功探索并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业务,助力我市创新主体有效实现专利价值。《规定》要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财政等部门共同发力,建立健全专利质押融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服务机制,综合运用坏账补偿、贴息贴保、担保补贴等方式降低专利质押融资风险和成本,解决专利质押融资难题。

      记者:为强化专利“快保护、强保护”,《规定》作了哪些制度创设?

      法工委负责人:针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繁琐,缺乏快速、有力的行政保护手段问题,《规定》大胆先行先试,强化制度供给:

      一是完善专利行政裁决简易程序。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适用标准、裁决方式、办理时限及救济途径,提升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是规定确认专利不侵权的行政裁决。针对专利侵权纠纷恶意投诉,规定被警告侵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行裁决,有效发挥行政裁决“分流阀”作用。

      三是创设临时禁令制度。规定在专利行政裁决作出前,专利权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且不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经调查初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可以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避免专利权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记者:如何擦亮“广交会”金字招牌,加强展会专利保护?

      法工委负责人:广交会是我国最早实践知识产权保护的展会,也是中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标杆。《规定》总结固化了一系列展会专利保护经验做法:

      一是落实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展会举办地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有效指导主办方开展展前专利风险排查,从源头减少参展期间专利侵权的发生。

      二是规定“现场调解+事后督导”处理模式。明确主办方及时调解处理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以及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展会后开展合规督导的责任,有效平衡维权效率与展会秩序。

      三是破解权利人维权举证难题。明确主办方对展会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出具《事实状态证明》,提供材料查阅、复印等便利。

      记者:为减少恶意投诉,提升电子商务专利保护效能,《规定》有哪些措施?

      法工委负责人:广州作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近年来电商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多发、频发,且九成以上纠纷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为避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因行政诉讼周期长致使电商爆品错失销售窗口期,《规定》明确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行政诉讼尚未终结的,平台内经营者可申请电商平台经营者恢复商品链接或服务,助力广州电商经济健康发展。

      记者:为护航企业“走出去”,《规定》有哪些海外维权援助措施?

      法工委负责人:为解决近年来企业海外专利纠纷维权难的问题,《规定》明确了以下措施:

      一是压实政府部门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开展海外专利风险预警,建设海外维权专家库、案例库和法律库,提供海外专利纠纷信息服务。

      二是增强行业协会、企业维权互助能力。指导其建立海外专利维权联盟,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海外维权援助互助基金,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专利海外侵权责任险,筑牢专利海外维权防线。

(来源:广州司法行政)

《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25修订)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17日

施行日期:2026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2025年12月17日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由交通运输部门主导实施,旨在优化城市停车资源规划与管理,缓解交通压力。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停车场分类管理(公共、专用、临时及道路泊位),细化配建标准与备案要求,推行差别化收费及信息化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并强化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无障碍车位等配套的监管,以提升停车服务效率与规范性。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9月25日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定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聚焦停车难、停车乱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为深化超大城市停车治理提供法治保障。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

      记者:修订《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法工委负责人:原《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19年、2021年进行两次修正。法规实施以来,对规范停车场管理、推动增加停车泊位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5年6月,全市共有停车泊位约437.8万个,小汽车保有量约404.4万辆,停车供需比1.08,停车泊位供给水平稳步提升。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公共停车泊位不足、停车资源利用率不高、市民获取停车资源信息不方便、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2025年8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停车位等便民设施建设,国家和省、市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超大城市交通治理,更好满足群众期待和实际需要,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法规修订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民关注的停车难点、痛点、堵点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提出的3000余条意见建议,对住宅停车收费、错时共享停车等重点问题,在法规中作出针对性规定,提升市民停车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记者:《条例》明确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适用议价规则的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四种定价方式,对各类停车场来说具体是怎么定价的?

      法工委负责人: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条例》明确各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方式。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停车场实行适用议价规则的市场调节价;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条例》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并设置合理的免费停放时长,收费标准一般每五年进行评估调整。

      记者:对群众反映的住宅停车场乱定价问题,《条例》有哪些管理措施?

      法工委负责人:住宅停车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但住宅停车场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有必要引导规范住宅停车场经营者的定价行为。依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要求履行协商议价程序。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议价规则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是公布收费水平信息供协商议价时参考。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水平信息。

      三是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协调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协商。

      四是对未依法协商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未按照议价规则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停车缴费扫不了码、开发票难怎么办?

      法工委负责人:停车场扫码缴费难、获取发票难,是不少车主停车时遇到的困扰。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

      一是显著位置公告收费标准和联系电话。公共、专用、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公告停车场收费标准等信息,在出口及场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电话。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志牌,公布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是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公共、专用、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电子、现金等多种收费方式。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提供道路停车泊位全自动电子收费方式,并设置现金缴纳服务点。

      三是要求依法开具票据。公共、专用、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后向机动车停放者开具发票,使用电子发票的停车场应当在收费后即时自动开具并推送电子发票。区交通运输部门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后应当出具收费专用票据。

      记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自用停车场怎样向社会开放?

      法工委负责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大量空置,而周边居民小区、商圈景区夜晚车位供不应求。为盘活停车资源,让政府向群众“让车位”落到实处,《条例》结合广州实际,积极探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路径,明确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自用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同时,规范停车场开放管理,要求向社会开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自用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标识,相关停车泊位信息接入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取得的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

      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该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舆论普遍对此规定表示支持和欢迎,认为有序释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资源,是直面停车难题精准施策的务实之举,更是对中央关于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精神的积极响应和对“人民至上”执政理念的生动诠释。

      记者:如何解决道路停车泊位乱划问题?

      法工委负责人:目前,广州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约9.2万个。划设道路停车泊位不规范不合理,不仅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还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条例》对划设道路停车泊位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细化方案编制程序。区人民政府编制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当听取市有关部门、泊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议,并将方案草案在门户网站和泊位路段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

      二是规定六类禁设区域。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医院、学校等单位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特定距离范围等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三是统一划设主体。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划设、铲除或者修复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划设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擅自划设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记者: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要求不明确、审批流程长、确权登记难等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能充分利用空间,有效增加停车泊位供给,但同时也带来安全、噪声等问题。《条例》对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作出指引:

      一是明确安装要求。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用地、建筑、消防等要求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优化审批流程。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要求和技术标准,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接受检验。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室外安装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是加强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和协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工作。 四是允许确权登记。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停车场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记者:市民反映停车位不够用、不好用,《条例》对新建建设项目的停车位数量、尺寸有哪些具体要求?

      法工委负责人:不少意见反映,部分新建建设项目特别是住宅类建设项目停车位不够用,还有的停车位长度短、宽度窄、墙距小,导致车“停不进去”“打不开门”。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作出针对性规定:

      一是制定停车位配建指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新建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指标,并每五年组织评估调整。

      二是压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指标和停车位尺寸、净距行业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在出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前,应当公示车位尺寸和具体位置等信息。

      三是加强部门审核把关。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的停车场是否符合停车位配建指标和分区布局的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停车位尺寸、净距设计要求。

      记者:《条例》怎么解决商住一体建设项目商业车位与住宅车位混用问题?

      法工委负责人:商住一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要求分别配建商业和住宅停车位,可能存在车位混用、功能互扰等问题,管理难度较高。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停车场管理,《条例》加强规划审核把关,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要审核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的住宅停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同时,《条例》明确经营者公示义务,规定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公布商业、住宅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并在配建停车位的显著位置标明属于商业或者住宅停车位的明显标志。未按照要求公布或者标明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市民出行怎样快速找到停车位?

      法工委负责人:2021年,市交通运输局推出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广州泊车”微信小程序,为市民提供车位查询、位置导航以及车位预约等服务。《条例》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停车信息服务经营者、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泊位信息接入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区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道路停车泊位空置信息和收费标准。停车信息服务经营者、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泊位信息接入系统的,《条例》设置了法律责任,最高可处五千元罚款。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25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5修订)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六十九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30日

施行日期:2026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2025年12月30日由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2026年2月1日生效。自然资源部门主管,旨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条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与补偿标准,明确闲置土地处置机制,鼓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强化土地市场监测与执法监督,以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可持续发展。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30日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珠海经济特区在土地管理领域的纲领性法规,此次修订旨在适应新发展阶段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珠海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

      一、 突出规划引领,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条例》专设“国土空间规划”一章,确立了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保护、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法定依据地位。明确要求构建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统领、详细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强调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相关规划相互协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严禁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并规定了规划修改的严格程序,确保了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建立了公众参与机制,增强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

      耕地保护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实行耕地保护红线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创新性地提出了耕地保护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明确列出了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的多项行为(如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建设绿化带等),并规定了保护标志的设置和责任书的逐级签订。同时,完善了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强调需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

      三、 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条例》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旨在保障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征收土地的责任主体,规定了从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到补偿登记和协议签订的全流程。特别强调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或者提存公证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从程序上杜绝了“未批先占”“未补先征”的行为。此外,还规范了农村留用地管理,明确了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程序,并鼓励节约集约使用宅基地,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与农村长远发展。

      四、 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条例》多措并举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方面,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明确了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动工开发延迟的可相应延长开发期限,但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将依法处置。另一方面,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仓储用地进行整合优化,并明确了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期限和到期复垦要求。特别规定了土地空间可以分层开发利用,为地下空间、地上空间的综合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条例还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以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五、 完善土地市场配置,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明确了土地供应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为主,同时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情形予以规范。建立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体系,并原则上要求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使地价更能反映市场水平。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条例》落实了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要求,规定了入市的程序、条件和监管措施,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大的土地财产权,助力乡村振兴。此外,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行为也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环节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六、 加强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确保法规落地见效

      为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专门规定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章节。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和土地动态巡查制度,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加强监测。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巡查职责。建立了土地管理信用监管机制,对重大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条例》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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