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盈进
    • 盈进概况
    • 盈进成就
    • 管理模式
    • 盈进宗旨
    • 盈进文化
  • 媒体关注
  • 律所之窗
    • 盈进动态
    • 盈进喜讯
  • 专业团队
    • 管委会
    • 高级合伙人
    • 执业律师
    • 实习律师
    • 行政团队
  • 社会责任
    • 盈进讲师团
    • 婚姻家事服务
    • 青年律师之家
    • 盈进说法
  • 盈进党建
    • 盈进党支部
    • 党建工作
  • 加入我们
    • 合作人律师
    • 专职律师
    • 兼职律师
    • 实习律师
    • 辅助人员
  • 联系我们
  • 首页
  • 关于盈进
    盈进概况
    盈进成就
    管理模式
    盈进宗旨
    盈进文化
  • 媒体关注
  • 律所之窗
    盈进动态
    盈进喜讯
  • 专业团队
    管委会
    高级合伙人
    执业律师
    实习律师
    行政团队
  • 社会责任
    盈进讲师团
    婚姻家事服务
    青年律师之家
    盈进说法
  • 盈进党建
    盈进党支部
    党建工作
  • 加入我们
    合作人律师
    专职律师
    兼职律师
    实习律师
    辅助人员
  • 联系我们

玖月新法(壹)

分类:盈进说法 发布时间:2025-09-25 16:46

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04-30发布/2025-09-01施行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共9章115条,它着眼于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强化弱项,旨在构建一个更科学、更高效、更人性化的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其核心修订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健全体制机制,压实“四方责任”。新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基本原则。同时,进一步压实了“四方责任”:属地责任: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中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明确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教育等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协同联动。单位责任: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防控措施。个人责任:明确公民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遵守防疫规定、接受预防控制措施等义务。即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在传染病防控中的责任,构建权责明晰的立体化防控网络。

      二是完善分类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新法在传统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增加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这一类别,为第一时间应对未知新发传染病提供了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它建立了传染病分类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以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强度作为分类标准,使分类管理更加科学、灵活。

      三是强化监测预警,突出“预防为主”。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预警机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医疗机构就诊数据、药店销售数据等,实现传染病的早期发现和预警。强化报告责任:明确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为强制要求(特别是对新发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并新增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义务。建立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要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虚假或不完整疫情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四是优化防控救治,体现科学精准。新法对疫情防控措施提出了更高要求,强调遵循比例原则,要求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疫情程度相适应,选择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在医疗救治方面,着力构建分级分层、中西医协同的综合医疗救治体系,整合由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构成的救治网络,确保患者尤其是重症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五是强化保障措施,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明确在传染病防治中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过度收集,且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完善民生保障:规定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工作并支付工资。畅通救济渠道: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的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2-17发布/2025-09-01施行

      《解释二》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保护的系列重要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坚持稳就业优先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

      《解释二》立足以高质量审判促进稳就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回应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是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相结合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利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诚信原则要求劳动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劳动者的配合。《解释二》规定,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三)坚持公平性与差别化相结合

      《解释二》聚焦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力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和情感认同,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关联单位相互推诿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

      一是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确认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

 

      此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

 

《住房租赁条例》

国务院/2025-07-21发布/2025-09-15施行

      《条例》共7章50条,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保障居住环境,提升租住质量。

      居住环境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目前,部分租赁房屋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屡见不鲜,其中“隔断房”和“甲醛房”等现象尤为突出。《条例》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且明确规定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符合相关标准以及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从源头上保障承租人能够获得安全、健康、相对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二,明确租赁关系,保障租住稳定。

      租赁关系不明确、不稳定是导致承租人权益受损的主要因素之一。现实中,部分租赁合同条款十分简单、内容模糊不清,甚至大量存在口头协议约定等情况,一旦发生纠纷,租户往往因缺乏明确的书面依据而处于相对劣势地位。《条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条例》还赋予承租人一定的自主权,若出租人未办理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用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保护承租户权益和相对稳定的租赁关系。

第三,规范经营行为,降低承租风险。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提供虚假房源,克扣押金,侵占、挪用租赁资金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会给承租人带来经济损失。《条例》通过规范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减少承租人可能的经济损失。一是要求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并保证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二是规范押金管理,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三是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四是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明确权利义务,落实合理权益保护。

      《条例》分别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规定,但核心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租赁双方应该享有的权益。《条例》明确规定出租人应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且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保障承租人基本居住需求。《条例》还有一个亮点,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旨在稳步推进租购同权,让稳定居住的承租人市民化。

第五,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高效解决途径。

      《条例》构建了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化解体系,明确了承租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租赁纠纷,有效破解了承租人“维权难”的问题,充分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条例》强化了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日常监管,通过行政监管与法律手段的有机结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出租人积极履行义务,快速、妥善地处理纠纷,切实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与秩序。

《住房租赁条例》

 

《农村公路条例》

国务院/2025-07-22发布/2025-09-15施行

      《条例》旨在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条例》共2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

      《条例》明确了“国家统筹、省级协调、县级主责、乡村参与”的责任架构。第五条突出县级政府“主体责任”,要求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乡镇政府、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分工协作;国务院及市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指导监督。这种“三级联动”机制,既强化了基层政府的属地责任,又明确了上级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了“责任悬空”。

二是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体系。

      《条例》第六条确立“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制度,创新性提出三大筹资路径:一是地方政府按财政事权落实预算,确保“财政兜底”;二是鼓励慈善捐助、资源开发等社会参与,如通过公路沿线资源综合运营获取收益;三是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配服务,吸引社会资本依法介入。这一体系既坚守了农村公路的公益性底线,又激活了市场机制的补充作用,为保障农村公路资金长期稳定投入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统筹协调的建设体系。

      《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构建了科学的建设标准:一是“提质与延伸并举”,偏远地区侧重路网延伸,发达地区侧重提档升级;二是“技术等级差异化”,根据功能定位、地形条件、交通流量确定标准,避免“一刀切”;三是“衔接融合”,要求与国省道、产业园区、旅游景区联动建设,如推进“农村公路+乡村旅游”一体化。同时,简化小型项目程序、优先利用既有道路节约用地,体现了高效集约的建设理念。

四是长效化的管养体系。

      《条例》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聚焦管养关键环节:一是强化超限治理,对建设施工车辆集中通行农村公路作出规范,明确电子监控设备设置使用要求;二是压实养护责任,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乡村道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鼓励农村居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参与日常养护;三是健全安全机制,以急弯陡坡、穿村过镇路段为重点排查安全隐患,组织落实应急预案。这些规定将“建管养运并重”落到实处,推动农村公路从“通上车”向“保畅通、保安全”转变。

五是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

      《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出“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推动农村公路从“出行工具”向“产业载体”升级。通过完善物流基础设施、保障客运可持续运营,农村公路将成为串联农业生产、乡村旅游、电商物流的“黄金通道”,助力乡村产业“接二连三”融合发展,为城乡经济循环提供支撑。

《农村公路条例》

 

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8月4日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降低居民消费信贷成本,更好激发消费潜力、提升市场活力,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方案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直接惠及消费者个人。

      与以往贴息政策重点支持投资端、供给端不同,此次出台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从需求端发力,直接惠及消费者个人,降低个人消费贷款成本,贴息资金由相关贷款经办机构直接在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时直接扣减,提高消费者幸福感、获得感。在支持对象上,依托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差异化的客群基础,广泛覆盖工薪阶层、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人群,增强政策的普惠性。 

二是贴近居民实际消费需求。

      此次出台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为政策执行期内,居民使用个人消费贷款中实际用于消费的部分,范围广泛覆盖居民“衣食住行”等各类日常生活性消费,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资金投入相对较高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消费需求,更好支持人民群众享受更加便利、丰富、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三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运作。

      《方案》明确要求贷款经办机构在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同时,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授信评审、贷后管理,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个人消费贷款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不得借政策出台诱导居民进行借贷;合理设置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做好借款人身份、消费信息识别,有效加强信贷资金用途和风险管控,防止挪用于非消费领域、套取贴息资金。

四是注重加强部门协作。

      为推动政策高效规范落实,《方案》对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实行全流程管理,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以及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地方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的职责分工,明确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流程,将贷款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2025年8月19日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问题,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

      《通知》规定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四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六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通知》明确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对核实通过的,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5年3月7日发布/2025年9月1日施行

      《办法》出台的总体思路,主要围绕“规范标识行为、统筹安全与发展”展开,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向。

一是进一步细化已有监管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提出,在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以及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时,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办法》则细化操作细则,要求在AI生成内容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式标识。同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让原本较为原则性的要求变得可落地、可执行。

二是聚焦解决核心管理问题。

      《办法》着重解决了“哪些内容为AI生成”“内容的生成主体是谁”“内容从哪个平台生成”等关键问题,通过明确标识要素,推动AI内容从生成环节至传播环节的全流程追溯管理。 

三是为相关主体提供明确指引。

      通过清晰界定标识类型、位置等,《办法》能够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服务商等主体规范开展标识活动,避免因标识标准模糊导致的合规困惑,减少企业“不知如何合规”的问题。

      《办法》对AI生成内容产业链上的各类主体义务进行清晰划分,覆盖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商以及用户等核心主体,形成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承担的是“上架审核官”角色,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环节,平台必须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若服务提供者明确提供相关服务,平台还需进一步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相关材料,只有核验通过,应用程序才能完成上架,从源头把控合规性,防止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应用进入市场。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则是“内容标识责任人”,除按要求在AI生成内容中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外,还需要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通过醒目提示让用户充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确保用户在使用服务前就知晓标识规则。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商,扮演的是“传播把关人”角色,需要核查拟传播内容的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确认内容是否为AI生成,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的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可能为/疑似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并在文件元数据中补充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方便后续追溯。

      用户作为内容发布的终端主体,也需要履行相应义务,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AI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该内容的生成属性,并使用服务商提供的标识功能完成标识。根据《办法》后续“答记者问”的补充说明,用户可以主动要求获取未添加显式标识的AI生成内容,但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若需要面向公众发布或传播该内容,必须先主动声明其为AI生成合成内容,并添加显式标识后,方可进行传播,确保内容在公开传播时的透明度。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上一篇:玖月新法(贰)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热门推荐

  • 盈进普法 | 宪法日里“典”亮生活:民法知识进社区 法治护航暖民心
  • 2025年拾壹月新法(贰)
  • 盈进解读 | 最高法院观点:不支持子女分割父母名下唯一住房!因为损害父母居住权益!
  • 盈进解读 | 最高法院观点:非法找人请托办事的行为无效!请托费要全额退还!
  • 2025年拾壹月新法(壹)
  • 打官司但没钱找律师?不要怕!这类情形由被告承担律师费!
  • 盈进解读 | “先享后付”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不属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
  • 拾月新法(叁)
  • 拾月新法(贰)
  • 拾月新法(壹)

联系我们

020-87590986

盈进律师事务所

手机:0760-88881292

电话:020-87590986

邮箱:yj88881292@163.com

地址:中山市东区鳌长公路36号(盈进律师楼)

COPYRIGHT (©) 2024 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石榴程序www.shiliujia.cn 建站提供技术支持
粤ICP备17160727号
中山市东区鳌长公路36号(盈进律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