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阅读提示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抵押权未设立,抵押人仍可能需要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文通过分析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探讨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定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02.案件来源
最高法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03.裁判要旨
即使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依然有效。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若抵押权人对此有过错,应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04.案情简介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多家公司及个人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与陈志华等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者同意以其不动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然而,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逾期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起诉讼,要求华丰盛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并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5.核心法律问题
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定抵押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及抵押权人是否有过错,从而影响赔偿责任的判定?
06.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现《民法典》第215条),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受影响。抵押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法院指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知情或能够预见到抵押物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且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存在过错,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07.本案心得
本案明确了即使抵押权未设立,抵押人仍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在判定赔偿责任时,会考虑抵押权人的过错程度。这为金融机构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重要参考,提示其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必须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以避免因自身过错而影响赔偿责任的判定。
08.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91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