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12月29日发布/2024年09月05日施行
此次慈善法的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健全应急慈善制度、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将为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1: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此次修正后,慈善法在附则中新增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专门规范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网络服务平台等主体的义务,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新修正的慈善法统一规范相关互联网募捐活动“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同时该募捐平台应当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
亮点2:新设专章规范“应急慈善”管理,应急慈善专章是此次修法中唯一新设的章节,吸取了近年来应急治理中慈善活动的经验、教训,并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协调,系统回应《关于<慈善法>执法检查后启动修法程序的建议》中关于优化应急慈善机制等问题的呼吁。
亮点3:强化慈善组织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首先,细化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类型,增加处罚种类。新规全面梳理并进一步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类型,新增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 “开展慈善活动的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等违法行为类型。此外,新规还增加了相关责任人员的从业禁止条款。完善了对慈善组织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制度,敦促相关责任人员约束自身行为、坚守法纪红线、促进行业自律,助推慈善事业行稳致远。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2024年05月21日发布/2024年09月01日施行
《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05月06日发布/2024年09月01日施行
《规定》共五章、43条,分为总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规定》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创新监管模式,明确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着力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二)全面梳理列举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网络竞争行为复杂多变的特点《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提炼梳理,明确认定标准。
(三)强化平台责任,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既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对象,也是协同监管的关键节点。《规定》突出强调了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
(四)优化执法办案程序,规定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根据重大案件的连接点确定管辖权。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难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
(五)明确法律责任,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有效衔接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果。
《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07月29日发布/2024年09月01日施行
在“优化事前提醒”方面,《通知》提出要主动推送办理指引。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在“提速事中办理”方面,《通知》从四个不同场景作出明确要求。首先,优化未结事项办理。其次,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再次,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最后,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在“完善事后服务”方面,《通知》明确要持续跟踪辅导。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24年07月31日发布/2024年09月01日施行
《条例》一方面坚持与时俱进依法扩展华侨捐赠范围。扩大捐赠主体范围,规范受赠人范围,拓展公益事业领域。
一方面坚持以侨为本强化捐赠人权益保护。保护捐赠人自主捐赠的权利,强化捐赠人的知情权,保障捐赠人表彰留名的权利,明确捐赠人税收优惠权。
一方面坚持全过程监管健全捐赠财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华侨捐赠的备案与核定,强化捐赠工程项目的管理,完善捐赠项目的使用管理和公开监督,新增征收和收回规定,健全捐赠项目报废规定,补充公告程序规定。
一方面坚持责任法定明确工作主体责任。明确管理监督的责任主体,明确受赠人的法律责任,明确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