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判几年?
最高法院《尹某林诈骗案》:汽修店老板骗保定保险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杨毅斌
(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企业法治政策中心、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到 2018 年 5 月,被告人尹某林在上海经营一家汽修店。为了多赚钱,他在车主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把客户的车开出去故意撞石墩,伪造单车交通事故,再用客户的保险材料去申请理赔。
就这样,他先后制造了19 起虚假事故,一共从保险公司骗取理赔款44710 元。直到 2019 年,尹某林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全额退赔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尹某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可案件并没有结束。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认为尹某林是实际受益人,又代办理赔,应该构成保险诈骗罪,一审法院判错了。
本案的焦点瞬间聚焦:同样是骗保险钱,到底定哪个罪?
法院给出了清晰裁判理由:
第一,保险诈骗罪是特殊身份犯罪,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而 “受益人” 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本案是车辆财产保险,尹某林也不是投保人,根本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
第二,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尹某林伪造事故、骗保都是单独偷偷干的,车主完全不知情,没有共谋,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共犯。
第三,无身份者单独实施骗保,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只能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参考答案:
保险诈骗罪主体仅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无身份者单独骗保,应以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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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毅斌律师
法学博士、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盈进律所企业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和保护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特聘研究员。长期致力于土地纠纷、合同纠纷、股权设计、税务筹划、刑事辩护等法律研究及法律诉讼。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讲信誉、讲真话、讲正义!即:讲信誉:一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技术型律师;讲真话:一个充分表达当事人心声的情理论证型律师;讲正义:一个立志维护社会有序美好的据理力争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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