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09月12日发布/2026年01月15日施行
原子能法是我国原子能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规定了鼓励和支持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制度措施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和进出口管理制度,是我国原子能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原子能法》共设八章62条,章节依次为总则、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核燃料循环、利用、安全监督管理、进出口、法律责任、附则,各章节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则
1. 明确原子能定义:指核反应(裂变或者聚变)或者核跃迁时释放的能量;
2. 确立发展原则:国家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鼓励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成果;
3. 国际义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核扩散活动,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推动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
4.核电发展基调: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规范和促进核反应堆综合利用,支持核反应堆在动力、供热、海水淡化、制氢、同位素生产以及科研等方面的应用。
(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1. 重点领域支持:第十四条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受控热核聚变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将受控热核聚变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原子能技术方向;
2. 管理制度配套:第五章第三十九条指出,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为技术研发与应用提供制度保障。
(三)核燃料循环
1. 体系建设要求:国家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明确体系涵盖铀(钍)矿勘查、开采冶炼、纯化转化、同位素分离、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后处理等环节;
2. 乏燃料管理:国家建立健全乏燃料贮存、运输和后处理等管理制度,统筹规划乏燃料处理处置能力和布局,确保乏燃料的安全、高效和环保处理,其中乏燃料定义为“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
3. 产业投入机制: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国家允许核燃料循环产业相关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逐步形成核燃料循环产业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产业市场化发展。
(四)安全监督管理
作为法律核心章节之一,明确国家对原子能领域实施统一安全监督管理,覆盖核反应堆运行、核技术利用、核燃料循环各环节,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原子能开发利用全过程安全,具体管理细则将结合行业实际进一步细化。
(五)进出口
1. 管理原则:国家加强原子能领域进出口管理工作,履行进出口国际义务和承诺,保证进出口物项的和平用途,严禁用于非和平目的;
2. 产业支持: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有序参与国际市场开发,推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核电、核燃料相关设备和技术服务出口,助力国内原子能产业“走出去”。
(六)法律责任与附则
1. 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核安全违规、核扩散风险、进出口违规等情形,设定相应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确保法律刚性执行;
2. 附则:对法律适用范围、术语解释、实施细则制定权限等内容进行补充说明,为法律落地实施提供衔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6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1个,第二级案由54个,第三级案由473个,第四级案由391个,总计929个。此次通过具体案由的增加、删除、升级、降级等不同方式修改具体案由206个。其中,修改第一级案由2个,第二级案由6个、第三级案由98个、第四级案由100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2个,第二级案由59个,第三级案由514个,第四级案由470个,总计1055个案由。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对照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传统民事案由。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将民法典新增亮点制度予以体现,增加、修改相关案由52个。当时,考虑到民法典尚未施行,有些涉及新增制度的案件尚未进入法院,轻易增加可能会降低案由设置的科学性,故采取了审慎推进的原则。本次修改再次对民法典1260条规定进行了逐条梳理,结合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增加、修改了部分第三级、第四级案由。比如,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请求参与遗产分配的纠纷,增加了第三级案由“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又如,考虑到近年来我国保理行业发展迅猛,相关民事纠纷激增,增加了第四级案由“有追索权保理纠纷”“无追索权保理纠纷”“多重保理纠纷”。
二是围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知识产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并细化了知识产权相关案由。比如,专门增加第一级案由“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增加权属、合同、侵权纠纷相关案由。又如,将原第三级案由“专利合同纠纷”细化为“发明专利合同纠纷”“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同时增加了第三级案由“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三是围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竞争、商事相关案由。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竞争纠纷、商事纠纷相关案由。比如,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对照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强制低价销售纠纷”等第三级案由。又如,为促推以司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照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失权纠纷”等第三级案由,以及“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纠纷”等第四级案由。
四是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海事海商相关案由。对照2025年新修订的海商法,结合海事审判实践需要,完善了第一级案由“海事海商纠纷”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比如,将第三级案由“船舶共有纠纷”“船舶权属纠纷”合并为“船舶物权纠纷”,并在“船舶物权纠纷”项下增加了第四级案由“船舶所有权纠纷”“船舶抵押权纠纷”“船舶优先权纠纷”“船舶留置权纠纷”。又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增加了“航运经纪合同纠纷”“港口、码头租赁合同纠纷”等第三级案由。
五是围绕护航乡村全面振兴,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案由。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案由。比如,对照2024年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增加了第三级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又如,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法答网相关提问,增加了第二级案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纠纷”。
六是围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完善涉新就业形态、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等相关案由。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针对新就业形态、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的领域完善了相关案由。比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重大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第一级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修改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又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增加了“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等案由。再如,为贯彻落实“加强公益诉讼”等部署要求,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等案由。
七是围绕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完善了环境资源相关案由。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完善了环境资源相关案由。比如,考虑到各地开展了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收益权等权利的交易和融资实践,增加了第四级案由“环境资源相关权利质权纠纷”。又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在第一级案由“非讼程序案件案由”项下增加了第二级案由“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
行 政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2025年12月25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增值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增值税法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在章节体例上,《条例》承袭了增值税法的基本框架,分为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以及附则等6章54条,这反映了《条例》与增值税法的关系,即增值税法框定了《条例》的基本内容,《条例》是对增值税法相关条款的解释、细化和明确。
一、《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首先,提升我国增值税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税收法定是全面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而有法可依是税收法定的基础。《条例》是对增值税法相关条款的解释和明确,是增值税法的延伸和充实,是制定增值税政策性文件出台的依据,在增值税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对提升我国增值税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可有效兼顾与平衡增值税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保持增值税制度的稳定性既是宏观经济治理的需要,也是稳定纳税人预期所必需,因此增值税法仅能对制度的基本内容做原则性规定,以提高税法的稳定性。同时,增值税的纳税人最为广泛,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且随时间推移不断变化,这又要求增值税法律制度越确定越好,且能随形势变化而动态调整。而《条例》恰是对增值税法相关条款的解释、细化,使得增值税法更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使得增值税“更接地气”“更能落地”。
最后,《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我国增值税“与时俱进”。当前,我国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高质量发展向纵深推进,技术变革日新月异,新业态层出不穷、快速迭代,这要求增值税政策要顺应变化动态调整,通过制定《条例》及时将实践中运行有效的政策上升为制度,体现我国增值税制度现代性和时代性。
从内容上看,《条例》有四个特点:
一是保持现行税制基本稳定,确保增值税法平稳实施。《条例》主要是对现行税制的提炼和法制化,没有大的税制变化,不新增纳税人负担。如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抵扣规则、出口退(免)税等规定均是现行政策的延续。尽管如此,与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变化,如《条例》虽延续了贷款利息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现行政策,但规定纳税人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政策执行效果,为今后根据经济形势变化适时做好政策的调整预留了空间。
二是解释、细化增值税法的相关条款,增强税制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该特点贯穿《条例》全篇,在各个章节均有所体现。如在总则章节,进一步解释了应税交易中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明确了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在税率章节,进一步解释了当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征收率时,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的原则;在应纳税额章节中,明确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和扣税凭证范围等。
三是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体现增值税基本原理。OECD发布的《消费税趋势2024》指出,根据税收中性原则,企业有权对其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投入品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但当这些投入品用于非应税活动时,即免征增值税的活动或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活动,则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为此,《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发生增值税法第3条至第5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且不属于增值税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既符合增值税征抵一致的基本原理,也符合国际惯例。也正是基于征扣一致原则考虑,《条例》对不动产等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进行了优化,即对于用作混合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减税计税项目)的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时全额抵扣,后续如用于混合用途的,再分别核算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长期资产折旧或摊销期间逐年调整。这种处理方式,较好地平衡了政策平稳过渡和增值税基本计税原理。
四是明确相关征管规定,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数字化变革改变了资源配置方式、生产组织方式以及传统的雇佣关系,大大增加了自然人摆脱传统雇佣关系、独立参与经济活动的可能,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的频次和金额均大幅增加,规范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愈发迫切和重要。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仅明确了自然人应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并未明确按次申报纳税的期限,影响了税法的刚性和威慑力。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同时,为避免增加偶发应税交易自然人的遵从负担,《条例》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国务院/2025年11月16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条例》旨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条例》共6章6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是突出火灾预防。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应当建立联防联训联战机制。加强防火道、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航空协作机制。严格防火区、防火期和高火险区、高火险期的管理措施,加强日常巡护和防火检查。
三是完善火灾扑救。明确值班制度和火情报告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就地就近组织相关力量参与扑救,及时解救、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
四是做好灾后处置。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将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规定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统计等制度,明确扑救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优待和补贴补助。
此外,《条例》对森林草原防灭火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国务院/2025年10月31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自行监测监督管理,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方的义务、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设计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和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可谓亮点纷呈。
亮点一 系统性构建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筑牢数据真实性的“防火墙”
一是确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定地位。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是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实施全过程监管的重要基础。《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将其履行情况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未设立质量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处2-20万元的处罚。这意味着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已从一项企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的软性要求,转变为必须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今后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采样、分析、记录、审核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以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二是强化监测设备的全周期管理。《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将监管视野延伸至设备管理端。实践中,一些设备厂商故意预留数据造假“后门”。《条例》明确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管理部门可以将“该设备的有关情况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处理”,实现对监测设备的闭环管理,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监测设备市场环境,从源头压缩“造假空间”。
三是引入过程性监控的“电子眼”。《条例》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安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这是一项针对性极强的措施。通过视频监控实现对监测核心环节的远程、实时、可视化管理,使采样点位被擅自改变、监测设备被非法干扰等行为无处遁形,极大增强了监管的威慑力。
亮点二 规范与培育并重,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新机制
《条例》通过设专章的形式,建立了完善的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对于自行监测而言,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任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开展手工监测,一类是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近年来,一些技术服务机构被曝光参与数据造假。《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培育一个健康、专业、可信赖的监测服务市场。
一是确立备案制度。《条例》规定技术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书面承诺。这既设定了基本的从业要求,又强化了机构自律和社会监督。
二是明确行为规范与独立性要求。《条例》明确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禁止机构超范围承接业务、转委托和同时接受利益冲突的委托,保障了监测服务的独立、客观、公正。
三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条例》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委托单位应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测服务活动加强监督。这一条款有利于破解以往一些排污单位“一委了之”、技术服务机构“唯利是图”的局面,推动双方审慎选择与合作。
亮点三 推动监管方式创新与社会共治,构建现代化监测治理体系
一是鼓励智慧监管与非现场检查。《条例》提出加强部门联合检查,鼓励通过非现场检查、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这顺应了数字化时代潮流,推动监管从“人海战术”向“科技赋能”转变,利用视频监控、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二是实行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条例》规定根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能力、信用等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这有利于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对信用好、能力强的机构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高的实施重点监管,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自行监测信息,要求将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及其书面承诺等向社会公布。这种全方位的公开措施,将自行监测相关信息置于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之下,形成了强大的外部约束力。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5年08月23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条例》旨在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职务,维护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条例》共1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中国政府依法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提供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保障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管理职责。外交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的中国籍雇员管理工作。外交部委托的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驻华领事机构的中国籍雇员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规范雇用活动。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通过外交部建立的中国籍雇员人力资源平台雇用中国籍雇员,与外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外事服务机构与中国籍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和劳动合同中应当有中国籍雇员权益保障相关内容。
四是明确履职要求。中国籍雇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以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身份开展活动。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2025年12月04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规定主要规范了5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晰军地职责界面。构建起需求主导、军地协作、依法实施的组织领导体系。
二是明确登记对象范围。坚持按需精准登记原则,同时对女性公民预备役登记进行明确。
三是规范登记程序方法。区分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对登记时间、属地、内容、方式、结论等进行体系优化设计。
四是健全核验查验机制。对登记信息核验重点对象、登记信息变更以及登记查验的时机方式等进行具体明确。
五是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对兵役登记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布登记公告、经费保障、惩戒措施等进行规范。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首次对兵役登记工作进行系统规范。首次依托“全国征兵网”制发全国统一的电子兵役登记证,电子登记凭证和纸质登记凭证具有同等效力。另外,核验查验也更加严格规范。兵役机关每年督促“24周岁以下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公民”和“近5年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及时进行登记信息的变更,同时在新生入学、毕业离校、办理身份证、户口迁移等时机进行查验和督促,确保公民个人应登尽登、数据信息准确。
广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
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25年10月11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条例》是全国首部聚焦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在落实《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立足“提信心、促更好发展”和“防风险、促规范安全”,对规范治理结构、明确管理制度、引导激励创新、强化风险防范等作出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引导支持完善管理制度,为企业发展强筋健骨
现代企业制度特征之一就是“管理科学”,管理科学就是要把改革与企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在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同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形成一系列科学的管理制度。因此,《条例》首先强调保障企业的经营主体地位,在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其次,从强化战略、财务、廉洁、风险、科学民主、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对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作出规定,如:第十五条规定,鼓励企业立足发展目标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完善发展战略研究、实施、评价、调整机制;第十七条规定,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与企业性质、规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人力、资金、物资和基建、采购、销售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第十八条规定,引导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和风险预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物资采购、对外担保、投融资决策、质量控制、标准化治理、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度机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相关规定都是针对企业在发展实践中遇到的关键问题,引导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行稳致远、持续发展。
同时,企业是科技和产业结合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的重要主体,支持企业创新也是本项立法的重点之一。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推动企业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是释放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条例》结合广东实际,对企业参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规定“鼓励企业发挥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推动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参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对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明确“建立数字化转型引导机制,支持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依法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数据要素积累,提高生产流程、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各环节效率,加大智能化产品、服务的供给”,着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实现创新,从制度优化层面获取创新驱动力和持续力。
二、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共享发展成果
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兼顾社会责任和员工利益,建立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社会责任的落实机制,“引导企业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结合行业、领域特点等明确企业社会责任重点内容,推动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机融合”,“支持企业参与绿色发展、乡村全面振兴、社会公益、文化传承等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制度设计引导企业在社会责任相关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将企业发展与社会公益结合,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企业家既是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也是推动企业创新进步发展的主要贡献者。参照国家关于“企业家精神”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家树立正确义利观,增强爱国情怀、主人翁意识,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宽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同时,第二十九条对树立企业家先进典型,按照规定表彰优秀企业家,营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作出规定,以更好地鼓励引导企业家发挥主观能动性。
三、优化政府服务和监管,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一是加强合法权益保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条例》主要对行政执法行为、拖欠账款等重点关注问题予以回应。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监管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长效机制,依法处理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优化涉企服务。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惠企政策制定、发布、受理、审核、兑现等全流程服务,建立健全涉企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和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机制。同时,为企业完善人才制度、国际化经营提供支持和服务,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励政策等。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公共服务,支持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为企业识别和规避境外投资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三是优化综合监管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优化综合查一次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推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处理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25修订)》
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25年10月11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租赁双方主体等各方权利义务的系统工程,需要发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方主体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系统协同的工作合力。《规定》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完善政府工作机制。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和经费,第四条在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加强租赁房屋行政执法协作、问题移送及依法处理等内容,推动部门高效合作、顺畅衔接,实现更好执法效果。
二是完善社会参与内容。第六条增加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租赁房屋管理制度,引导出租人、承租人等共同维护租赁房屋治安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在保留现行规定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适应新情况补充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提醒出租人依法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以及受出租人委托报送信息等内容。
三是完善租赁主体义务。第十条根据上位法规定,明确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核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按规定登记有关信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八条完善了出租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向公安机关报告租赁房屋内治安隐患的义务内容。
住房是民生之本。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我省租赁房屋、租住人口规模大体量大,人民群众对居住安全、治安秩序的呼声期盼更为强烈。《规定》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七条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等内容;同时,为避免增加报送人负担,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使用或者对接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实际建立租赁房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共享等内容。
二是增加便民减负措施。考虑到各方面均使用标准地址有利于信息共享对接,进一步提高报送信息的便利性,第八条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建设和推广使用标准地址,通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租赁房屋标准地址以及对应的电子编码,供有关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使用的内容;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做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安装电子编码门(楼)牌等方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租赁房屋标准地址、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报告治安隐患或者事件等提供便利。
三是加强宣传告知指导。根据群众意见,第九条增加规定公安机关、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及相关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通过多种途径公布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的依据和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程序,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信息化手段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等内容。
四是强调房屋安全条件。为切实保障居住安全,第十四条明确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房屋安全的规定条件和相关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我省是经济大省、流动人口大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集中出租房、时租日租房、网约房等租赁房屋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有必要与时俱进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规定》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优化信息报送规定。第十一条完善出租房屋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时限的一般规定,并明确时租日租房报送时限要求;根据群众意见补充规定出租人可以委托承租人报送信息;明确线上线下两种报送渠道,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通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第十二条根据上位法规定完善租赁房屋治安信息报送内容。
二是完善分类管理治安措施。第十六条针对实践中集中出租房治安管理的常见问题,围绕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和宣传提示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第十七条针对时租日租房的监管难点,进一步规定了专职人员管理、来访人员登记、未成年人保护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是增加网约房、单位承租房治安要求。第十三条针对出租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租赁房屋信息、接受租赁预定的情形,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租赁房屋信息。第十五条增加规定单位承租房屋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住人员的安全教育。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25修订)》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25修订)》
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25年12月04日发布/2026年01月01日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健全管理与指挥体制,构建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新格局。《条例》设置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系统规定,破解原有体制中存在的条块分割、协同不畅等问题,着力构建权威高效的指挥体系。《条例》压实了属地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负首要责任,并对跨区域事件管辖与风险联防联控作出规定;明确了应急指挥机构作用,规范其设立、人员组成及统一领导、协调职能,并对专项指挥机构作出规定;明确了基层职责,规定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加强了军地联动,要求建立健全与驻地部队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在灾情勘测、资源投送、现场救援等方面的协同。
聚焦基层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应急管理能力现代化。为有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条例》从技术支持、基层能力建设、人才保障、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条例》强化了科技赋能,要求政府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风险识别、预警预报、指挥决策等环节的应用,鼓励应急机器人等技术攻关,并规定构建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镇村直升机起降点布局与无人机应用;加强了基层应急能力建设,要求政府从人才、装备、培训等方面支持基层;强制规定乡镇、街道及自然灾害易发村、社区至少设置一处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基层配备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终端;在预警后向重点乡镇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加强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求政府制定规划,建设专业队伍,培育社会应急力量并纳入调度范畴;规定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建立基层救援队伍,易灾地区乡镇街道应有应急救援力量;还对队伍保障措施作出规定;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社会动员机制,依法组织各方参与,对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社会捐赠与物资储备,并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强化应急准备,夯实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基础。扎实的应急准备工作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基础。《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强化以下环节: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指导职责,将“一页纸”预案等经验上升为制度,要求乡镇、街道、村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应急设施,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明确新建大型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规定管理维护职责;健全风险评估与危险源管理机制,要求开展突发事件规律研究,完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制度,相关信息需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公布;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储备制度,加强基层储备点建设,明确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方式,规范紧急采购;保障应急通行,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快速免费通行;强化通信保障,要求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此外,《条例》还对财政、能源保障及保险制度等作出规定。
守牢安全底线,完善全链条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条例》牢牢把握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着力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条例》建立健全了监测预警制度,要求加强监测网点建设,对高风险领域实施实时监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构建覆盖广泛的传播网络,并对特殊人群及场所明确有效传达方式;建立健全了应急响应与处置制度,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明确各方责任,完善现场指挥部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应急征用及个人信息收集规范等机制;完善了事后恢复与重建规定,要求及时解除应急响应,制定恢复重建规划,依法给予政策扶持、补偿补助,做好过渡性安置;细化了法律责任,针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职、有关单位违反应对措施等行为,依据上位法明确相应责任,以强化制度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