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观点:非法找人请托办事的行为无效!请托费要全额退还!
杨毅斌律师
(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企业政策法律研究中心)
非法请托熟人办事但未办成能否要求退钱?
退!必须退!全额退!

一、引言: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
段某鹏、高某辉曾均为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段某鹏在某保险公司给自己及妻子投有多份保险,因保费过高想办理退保,但考虑找保险公司仅退还保单的现金款非常少。后来,段某鹏通过朋友加入高某辉为群主的“全额退保群”,高某辉向段某鹏表示其只要交纳4万元就可代办退保。段某鹏通过微信向高某辉转账4万元,高某辉向段某鹏出具收条:今收到段某鹏加盟费4万元整,高某辉签字捺印。交款后段某鹏不断询问退保进展,高某辉向段某鹏多次发送投诉信,并告知段某鹏做配合,段某鹏质疑高某辉提出的投诉理由,认为投诉理由表述过于牵强。两个半月后退保事宜仍然无实质进展,段某鹏要求高某辉退还4万元。

二、双方观点及裁判结果
原告段某鹏诉称:其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多份保险,因保费过高想退保,被告高某辉找到段某鹏表示其只要交纳人民币4万元(币下同)就可代办退保。段某鹏向高某辉交纳4万元后,未能成功办理退保事宜,高某辉以4万元是加盟费为由拒不退还。段某鹏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段某鹏与被告高某辉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2.被告高某辉返还原告段某鹏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高某辉辩称:段某鹏起诉解除委托合同及返还4万元不符合事实。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段某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充分认知自己所支付的4万元是加盟费,其微信收款只是替张某英、苏某霞进行资金周转并代替二人出具收条,段某鹏应当起诉张英、苏某霞。故请求驳回段某鹏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高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段某鹏4万元。
三、案件评析与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某辉应否返还请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此,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本案中,段某鹏的诉请返还给付高某辉4万元款项,能否获得支持,应当审查该委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其一,涉案款项并非加盟费用。从高某辉为段某鹏出具的收条看,段某鹏向高某辉转款后,虽然高某辉向段某鹏出具的收条显示涉案款项为加盟费,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内容系高某辉自己所为,高某辉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所谓的加盟费是具体加盟了什么业务,故收条仅能代表高某辉收取了段某鹏的4万元款项。
其二,段某鹏基于不法目的给付涉案款项。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段某鹏系因想向保险公司退保而与高某辉进行联系,并向高某辉支付4万元款项,进而发生本案纠纷。但退保有正常合法的渠道,保险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办理。根据上述分析,高某辉收取的4万元不属于加盟费,且高某辉也没有提交收取段某鹏款项的合法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其三,高某辉依法应当返还涉案款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或民事行为无效的,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并由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本案中,高某辉应当依法返还其收取段某鹏的4万元款项,但段某鹏与高某辉均有错,段某鹏关于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结语:请托办事内容不合法,则不受法律保护!

保险消费者退保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维权。受托人收取“请托费”,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帮助保险消费者达到全额退款目的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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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毅斌律师
法学博士、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盈进律所企业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和保护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特聘研究员。长期致力于土地纠纷、合同纠纷、股权设计、税务筹划、刑事辩护等法律研究及法律诉讼。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讲信誉、讲真话、讲正义!即:讲信誉:一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技术型律师;讲真话:一个充分表达当事人心声的情理论证型律师;讲正义:一个立志维护社会有序美好的据理力争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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