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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进解读 | 浅析职业打假的收益与法律风险

分类:盈进说法 发布时间:2025-10-13 09:48

浅析职业打假的收益与法律风险

 

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在报纸上看到一个消费者因购买过期食品起诉商家获得十倍赔偿的新闻后,自此便有了打假发财的念头。2025年1月20日,杨某发现广州一超市销售某款白酒有假冒的嫌疑,于是杨某购买了一件酒回去,价值1500元,经多方鉴别最终确定是假冒产品,于是杨某在2025年1月23日又到超市一次性购买了15件该款白酒。后起诉到广州某法院,要求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超市240000元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超市退还杨某购买16件白酒的款项24000元并支付赔偿金15000元。

 

律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三种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法:

一是消费者支付价款的十倍;

二消费者受到损失的三倍;

三是最低1000元。

      2、对于消费者购买商品判决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然而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争议不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购买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期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经营者按每次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3、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法律并未否定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权利,只是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上述案例既是如此,法院考虑到杨某购买一件酒属于合理消费范围,而其后购买的15件酒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范围,于是依照第一件酒的购买价格1500元计算,判决超市支付十倍的赔偿款15000元并退回16件买酒价款24000。

      从上述判决结果来看,杨某确实获得了不小的收益,现实中职业打假人在获得超额利益时是否有法律风险存在呢?

      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没有禁止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但职业打假人维权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恶意制造、捏造事实进行要挟,否则不但会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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