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修正)》
位阶:法律
出台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出台时间: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日
《监察法》是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理解修改后的《监察法》,准确把握其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
(一)强化监察法治理念,促进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反腐败工作。
监察法治理念是监察工作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指导监察执法工作的具体实践。2018年制定《监察法》,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法治理念具体化为监察工作原则,有力推动了监察工作法治化。本次修改《监察法》,坚持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步推进,总结《监察法》实施以来在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举措新经验,提炼转化为监察法治理念,并贯通落实和体现到各项具体制度设计之中。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监察工作原则中增写“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细化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监察工作依法保障人权的鲜明立场。同时,将人权保障理念落实到《监察法》关于调查取证、措施适用、救济机制等新增规定中,涵盖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法治精神。
二是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法定程序是监察机关履职行权的基本遵循,公正执法是监察工作的内在要求。《监察法》修改将这一法治理念纳入监察工作原则,并相应完善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相关规定,以法律形式强化监察机关公正开展监察工作的要求。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增加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并明确了不得以暴力等方式收集证据的要求,坚决杜绝违法取证。
三是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这种情况下,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修改后的《监察法》落实党中央要求,对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促进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完善监察派驻、派出制度,增强监察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修改前的《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派驻、派出制度,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有力推进了监察全覆盖。为进一步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工协作的监察全覆盖体系,增强监督有效性,修改后的《监察法》结合派驻、派出机构改革实践,丰富完善了监察派驻、派出制度。
一是细化派驻、派出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派驻范围,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和“事业单位”予以明确列举。将原规定的“所管辖的行政区域”修改为“特定区域”,更加精准体现监察委员会依法向地区、盟、开发区等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域,以及不设立监察委员会的街道、乡镇等特定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强法律规定的指向性。
二是创设监察再派出制度。根据修改前的《监察法》的规定,只有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而且只能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等单位派驻、派出。因此,对于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而言,国家监委只能向其中央一级单位派驻监察机构。实践中,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的公职人员队伍规模大,单位层级多,国家监委派驻机构的监察监督难以有效覆盖全系统。同时,中管企业、部属高校和国务院国资委下属的委管企业在监察权运用的全覆盖方面存在与此相同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次修改《监察法》新增监察再派出制度,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其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监察再派出制度为国家监察工作注入新的动能,有利于实现监察权向下延伸,增强监察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
(三)授予必要的监察权限,加强反腐败能力建设。
为保障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责,《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可以采取的监察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为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法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既赋予监察机关必要权限,进一步丰富反腐败工具箱,又强化对监察措施行使的管理监督。
一是科学构建监察强制措施体系。根据反腐败工作需要和监察工作特点,本着确有必要、科学合理的原则,新增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监察强制措施,与原有的留置措施一起,形成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环环相扣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这有利于监察机关更好应对复杂实践情况,减少留置措施适用,保障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二是严格规范监察强制措施适用。在依法授予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的同时,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适用情形予以列举式规定,明确采取相关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防止实践中滥用。完善相关权益保障条款和刑期折抵规定,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同时,专门增加关于将管护、留置措施依法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规定,体现慎用管护、留置措施的立法精神。
三是合理优化相关监察措施。修改后的《监察法》深入贯彻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基本法治理念,进一步明确谈话、函询措施的法律地位,优化勘验检查措施相关表述,增加关于调查实验的规定,以保障监察机关依法有效履行监察职责。
(四)细化完善监察程序,严格规范监察权行使。
开展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监察法》专门设置监察程序一章,对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在程序中贯穿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工作权限和履职要求。修改后的《监察法》聚焦监察工作程序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构建完善更加规范、严密的监察工作程序,在监察权运行的重要环节充分彰显严格依法履职行权的法治要求。
一是优化留置期限制度。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同时,严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审批层级、适用条件和次数等,切实防止实践中泛化使用。
二是强调审理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在修改后的《监察法》中明确审理程序的法律地位,要求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充分发挥审理对调查的审核把关作用。
三是明确承担留置场所看护勤务的机关。要求由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并对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作出原则规定。这为公安机关开展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加强留置看护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五)突出对监察权的严格管理和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2018年制定《监察法》,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修改后的《监察法》在顶层制度设计上进一步突出对监察权的严格管理和约束,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明确特约监察员的法律地位。及时将近年来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为进一步发挥特约监察员监督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新增监察禁闭措施。巩固深化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增加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体现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推动常态化清除害群之马,永葆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铁军本色。
三是完善申诉追责机制。结合新增监察强制措施、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要求,相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切实做到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对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决不护短遮丑。
四是强化保密要求。将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纳入保密范围,强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三、抓好修改后的《监察法》贯彻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各级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要把学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作为重要任务,认真抓实抓好,确保制度落地生根。
一是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一体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等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为下一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修改《监察法》,既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又为下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治助力。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监察法》,要与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四次全会工作部署相结合,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党中央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深化改革,健全完善《监察法》配套制度,深化组织和制度创新,及时将修改后的《监察法》关于监察再派出、监察强制措施、留置看护队伍等规定转化为改革成效,在法律框架内推动和保障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基层监督等领域改革落实落地。
二是忠实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本次修改《监察法》,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首要立法目的,丰富和完善监察机关履职措施,充分彰显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坚定决心。各级监察机关要坚决扛起反腐败职责,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措施,切实履行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加大追逃追赃力度,持续释放从严惩治腐败的强烈信号,督促广大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促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证。
三是提高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本次修法秉持审慎赋权、严格限权的理念,对监察机关进一步提出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的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修改后的《监察法》各项规定,采取监察强制措施、延长留置期限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严格遵守法定适用条件和期限,依法出具和送达法律文书,从严掌握、慎重采取相关措施。要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为契机,巩固拓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严格落实权力运行内控和监督制约机制,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位阶:法律
出台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出台时间: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日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制定学前教育法,是坚持党对学前教育事业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关键举措,是推动破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和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学前教育法共9章85条,全面总结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针对性地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规定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明确公办幼儿园的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幼儿园工作,支持园长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幼儿园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规定确定。
二是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定位。规定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三是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明确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规定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四是规范学前教育实施。规定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要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
五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定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聘任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人员。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六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安全;要求加强收费监管、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加强质量评估,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明确各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教育部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学前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以法律实施的成效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行 政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保护条例(2025修订)》
位阶:行政法规
出台部门:国务院
出台时间:2025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807号)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日
2025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于1997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了专章规定。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种子法的决定,主要对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作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种子法,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条例》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和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促进种业创新发展。二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种子法,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三是与相关国际条约做好衔接。
问:《条例》在提高保护水平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加强品种权保护,激励育种创新,《条例》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细化、扩展品种权权利内容,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将品种权效力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的品种、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二是对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作出安排,明确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三是明确权利归属约定优先,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四是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将木本、藤本植物的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
问:《条例》在严格品种权授予条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品种权申请,提升授权质量,《条例》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二是规定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三是加强对授权品种的名称管理,增加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并明确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
问:《条例》在完善品种权申请、授权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提高品种权的授权效率,便利当事人,《条例》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申请、授权程序。一是缩短初步审查期限,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二是增加权利恢复制度,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规定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三是强化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管理,将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并要求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
问:《条例》施行后,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农业农村部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针对《条例》专业性比较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种子法及《条例》的解读、宣传和培训工作,帮助指导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相关管理机构和从业者学习掌握《条例》内容。二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增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三是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认真落实种子法及《条例》规定,提升种业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依法严格查处假冒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
位阶:行政法规
出台部门:国务院
出台时间: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802号)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日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前不久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现行《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条例》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二是相关主体的支付责任不够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有力;三是有些制度措施比较原则,法律责任不够健全。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作出修订。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总体思路上主要遵循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三是坚持防治结合,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款项支付责任,完善保障支付各项措施,加大预防和治理拖欠力度。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好政府和市场、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尊重交易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依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问:为加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确立了哪些工作原则和体制机制?
答:一是增加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二是明确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三是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问:《条例》在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条例》设“款项支付规定”专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二是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三是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问:《条例》在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措施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设“监督管理”专章,推动建立相关制度,主要作了以下修订:一是明确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报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二是建立约谈通报制度。明确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严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等情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等措施。三是进一步细化限制措施。明确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问:《条例》对投诉处理机制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投诉处理机制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二是明确相关时限,受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处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三是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问:《条例》在强化实施保障方面还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加强行业自律。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
与方式。三是增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位阶:行政法规
出台部门:国务院
出台时间:2025年4月13日(国务院令第806号)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日
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6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背景。
答: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在降低流通成本、支撑电子商务、服务生产生活、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2024年业务量达1750亿件,已连续11年位居世界第一,人均接收快递超120件,但同时也带来包装物大量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等多方面措施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2018年施行、2019年修改过个别条款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对快递业发展保障、服务规范和快递安全等事项作了规定,对快递包装问题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难以适应快递包装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填补制度空白,为快递包装治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推动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问:修改《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此次修改本着急用先行原则,主要针对快递包装问题进行专项修改,未涉及《条例》其他内容,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快递包装带来大量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等问题,健全完善包装管理相关制度机制,为推动快递行业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坚持系统观念,围绕快递包装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完善制度措施,明确企业以及政府、行业组织、快递用户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力求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三是坚持规范引导并重,统筹考虑行业实际和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在增强刚性约束的同时发挥好法律制度的引导功能,营造推动绿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问:《决定》在落实快递企业的治理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快递企业在快递包装治理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决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等文件要求,强化了快递企业在快递包装治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针对快递包装要求不明确的问题,规定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寄递生产作业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针对快递企业包装义务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快递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节约使用包装物,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和回收利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等。针对快递包装行为外部监督不足的问题,规定将快递企业落实快递包装有关管理制度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将快递企业使用、回收包装物等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范围,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决定》如何推动快递包装全链条系统治理?
答:快递包装治理涉及面广,主体多、链条长,必须充分发挥相关方面的作用,实现全链条协同配合,深化治理效果。《决定》在规定国家完善综合性支持政策,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鼓励快递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的同时,针对绿色包装成本高的问题,规定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生产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快递包装;针对商品生产端、销售端源头治理不足的问题,规定国家推动快递企业与商品生产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协同发展,推广商品原装直发,减少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针对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率较低的问题,鼓励在快递经营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其他适当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鼓励快递企业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用户重复使用包装物。
问:此次修订《条例》要求“快递包装减量化”“节约使用包装物”,是否会造成快递破损增加的问题?
答:节约使用包装物应当以保障快递安全为前提。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保障快递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快递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节约使用包装物。实践证明,通过规范快递的包装、运输、分拣、派送行为,能够在保障快递安全的同时减少包装物使用。去年年底,国家出台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要求》,规定了快递减量包装的具体技术要求,为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了操作指引。同时,节约使用包装物可以通过使用新型包装材料、优化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等途径实现,国家邮政局正在积极推广这方面的经验做法。
问:为确保《决定》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决定》顺利实施,有关方面将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抓好宣传贯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帮助政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企业等方面更好掌握《决定》内容,做到知法守法。深入开展快递绿色包装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等“五进”工作,引导社会公众使用绿色包装,培养绿色消费理念。二是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决定》真正落实落地,离不开配套规章、文件、标准等具体化操作性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推动相关配套规章、文件等的制修订工作,完善相关标准,为《决定》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加强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将以《决定》实施为契机,通过组织全国性抽查,开展快递包装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快递包装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升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