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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进解读 | 企业如何保护好数据资产?——读王利明教授《数据何以确权?》

分类:盈进动态 发布时间:2025-10-21 09:19

企业如何保护好数据资产?——读王利明教授《数据何以确权?》

杨毅斌

(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企业法治政策中心)

      我们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重要的新型财富,被称为“最有价值的资源”。然而,数据如何保护?如何利用?是困扰我们的重要问题。

      本期,杨毅斌律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前沿文章《数据何以确权》,这篇文章由王利明教授(第九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学专家)撰写,发表在法学顶级期刊《法学研究》,将有可能是未来数据立法过程中的重要参考!

 

摘 要     

      我国民法典已经确认了数据的民事权益客体属性,为数据确权提供了民事基本法层面的依据。虽然有关数据政策和地方性立法确认了数据权益,但在全国性立法层面并没有对数据确权作出回应。数据确权是数据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数据确权有利于保护劳动,可激励数据生产,促进数据流通,强化数据保护。由于现有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无法实现对数据的全面保护,因此数据确权立法势在必行。数据立法要在区分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权利的基础上,构建数据确权的双重权益结构,尊重和保护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益,确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益,包括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以及数据财产权遭受侵害或者妨碍时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引言及框架     

      我们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重要的新型财富,被称为“最有价值的资源”。

      (1)数字经济在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或者国家财富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未来世界经济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数字经济的竞争。

      (2)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也因此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权益的民法保护作出了宣示性规定,宣告了数据权益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权益类型,数据权益作为民事权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规则的调整。

然而,从立法层面看,我国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权益作出具体界定,一些地方性立法在数据保护方面进行了相关探索。

      (3)2022年12月2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称“数据二十条”)就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以及数据要素治理等基础制度提出了非常全面系统的意见,对于规范数据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地方立法和中央政策文件尚不能取代全国性的立法,从国家层面推动数据产权或数据权益保护相关立法,势在必行。数据保护立法需要研究解决的基本问题是数据是否需要确权以及如何确权。

      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数据确权的必要性和路径加以讨论,以供理论界与实务界参考。

 

      一、为何确权:数据确权可有效激励数据生产和流通

(一) 数据确权有利于激励数据生产

(二) 数据确权有利于促进数据流通

(三) 数据确权有利于解决“数据孤岛”困境

      二、依法确权:现有法律制度不能充分保护数据权益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能替代数据确权

(二) 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替代数据确权

(三) 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以替代数据确权

      三、如何确权:构建数据的双重权益结构

(一) 双重权益结构是数据确权的重要思路

(二) 数据来源者权益的确认和保护

(三) 数据处理者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

(四) 对数据财产权的限制

 

文 章 简 评     

      王利明教授在《数据何以确权》一文中系统论证了数据确权的必要性、路径及制度设计,为数据确权提供了系统性理论框架,但其落地需立法、司法与市场的多维协同。未来,我国应通过 ‌“产权界定—流通规则—全球治理”‌ 的三层架构,构建兼具效率与公平的数据基础制度,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法治基石。

 

王利明教授在本文中的核心论点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一、数据确权的必要性

      1.‌激励数据生产。‌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价值创造依赖劳动投入。确权可保障数据处理者的合理回报预期,形成“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激励机制,避免数据资源浪费。

      2.‌促进数据流通。‌明晰产权能降低交易成本,解决权属争议。科斯定理表明,初始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数据确权可避免“数据孤岛”现象,推动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形成。

      3.‌填补法律空白。‌现行法律框架(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局限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解决竞争纠纷,无法正面确权;知识产权法要求独创性,与数据非独创性特征矛盾;

      个人信息保护法侧重人格权益,难以覆盖非个人数据的财产权问题。

二、双重权益结构的构建

      1.‌数据来源者权益。‌‌自然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查询、复制、删除等),但非个人数据不赋予财产权;‌非自然人‌(如企业):保障合同约定的查询、更正等权益,避免过度扩张财产权。

      2.‌数据处理者权益。‌赋予财产性权利,包括:‌持有权‌:自主管控数据资源;‌使用权‌:开发、分析、训练AI等;‌收益权‌:通过许可、转让获利;‌处置权‌:融资担保、投资入股等。

三、权利限制与平衡

      为避免数据垄断,需通过 ‌合理使用制度‌(如科研、公益需求)和 ‌反垄断机制‌ 限制权利滥用,确保公共利益与数据流通效率。

      本文‌突破传统财产权理论‌,提出“双重权益结构”,区分数据来源者与处理者权利,跳脱所有权思维定式,契合数据非排他性、可复制的特性。同时,在‌立法可行性论证上,本文‌结合“数据二十条”政策,提出“三权分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向法律术语转化的路径,为立法提供架构。对此,未来应构建立法与市场协同路径。

1.‌制定《数据产权法》。

‌明确数据财产权的客体(数据集合)、内容(四权能)及限制(合理使用清单);建立数据登记制度,解决交易中的权属公示问题。‌细化权利限制规则‌参考知识产权“三步检验法”,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比例和目的;对公共数据(如政务数据)设定强制开放义务。

2.市场机制创新。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发展数据交易所,探索“数据信托”模式,平衡数据控制与共享需求;鼓励数据资产入表,完善估值与会计准则。‌技术赋能合规流通‌应用隐私计算、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兼顾安全与效率。

3.全球治理参与。

‌倡导“发展导向”的数据规则。‌在WTO、G20等平台推动数据主权与跨境流动的平衡方案,避免技术霸权。‌对标与超越欧盟模式,‌在保护数据处理者权益的同时,试点“数据捐赠”等社会价值实现机制。

郑重声明

1.本文系作者根据王利明教授2023年发表于《法学研究》的文章《数据何以确权》内容的原创性文章,转发请注明来源;未注明来源不得擅自转发。

2.本人插入的图片系百度图库公开图片,若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3.欢迎各位朋友注明来源后转发

 

杨毅斌律师

      法学博士、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盈进律所企业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和保护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特聘研究员。长期致力于土地纠纷、合同纠纷、股权设计、税务筹划、刑事辩护等法律研究及法律诉讼。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讲信誉、讲真话、讲正义!即:讲信誉:一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技术型律师;讲真话:一个充分表达当事人心声的情  理论证型律师;讲正义:一个立志维护社会有序美好的据理力争型律师。

      联系方式:1300204875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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