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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柒月新法(壹)

分类:盈进动态 发布时间:2025-07-28 16:46

法律、司法解释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11-08发布/2025-07-01施行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共八章八十条,涵盖总则、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存在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体现在一是第一条增写“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二是第三条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四是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作为第五章,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五是第十五条对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提出法律要求。由于矿产资源全球空间分布客观上具有不均匀性,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是应有尽有或者能够完全满足需求。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必须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亮点二

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矿业权是“公法化”的私权。为了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矿政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这一规定表明,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矿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注销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证书,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

 

亮点三

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是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吸引矿业投资、繁荣矿业市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新矿产资源法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

一是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新矿产资源法落实民法典关于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删除了1996年矿产资源法有关“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以及第五章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

二是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第二十六条明确: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是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第三十六条明确: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

四是延长探矿权期限。《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探矿权有效期最长是三年,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实践中,矿山企业普遍反映探矿权期限太短,导致企业不是在续期就是在续期的路上。为了鼓励更多的资本投入地质勘查,新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期限作出优化调整。第二十四条明确: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续期为五年。

五是赋予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

 

亮点四

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新矿产资源法专门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二是合理划分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

三是建立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

四是明确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亮点五

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地位。新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对矿产资源督察制度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主体是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自然资源部“三定”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副总督察以及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

二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是自然资源督察与现行的矿产资源督察员制度的最大区别。

三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内容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新矿产资源法明确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定职责,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矿区生态修复方面的统筹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这一规定对促进矿产资源督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25-06-27发布/2025-07-01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的职责。《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是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意见》规定,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三是明确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意见》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是明确自诉案件的受理。《意见》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部门规章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06月03日发布/2025年07月15日施行

 

6月3日,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40条,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针对个体工商户独特的法律属性和经营特点,结合近年来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在工作职责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和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

 

在细化和完善登记规则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在优化登记服务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细化了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明确了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要求和材料规范,为个体工商户传承、打造“百年老店”提供制度支撑。

 

在健全退出机制方面,《规定》完善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明确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了另册管理制度,规定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5年05月23日发布/2025年7月15日施行

 

《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管理办法》严格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在信息收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对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从而减少互联网平台收集个人身份信息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管理办法》也明确,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信息,所收集的信息仅限网络身份认证所必要的信息,不得收集其他信息。

《管理办法》严格依照《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数据安全。要求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防护措施,健全完善监督制度,有效保护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处理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发生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防护体系,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开展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和监测审计,及时修复安全风险和漏洞,能够有效保护数据安全。一是通过匿名化技术保护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平台的身份数据基于国家标准密码算法和复杂的运算过程完成匿名转换,技术方案获得了有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可。二是通过体系化的数据安全方案实现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从业务性质、使用范围、关联影响、合规要求等维度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建立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体系。三是建立完善的数据运维安全流程,严格数据访问控制和审批管理。对数据使用全程审计,确保合法合规。严格数据运维人员管控,统一访问入口,依据角色级别及权限匹配身份鉴别措施,实现数据接触可管可控,确保数据访问行为全程可追溯。四是坚持实战化攻防演练,实现主动防御的持续化数据安全防护。周期性开展实网攻防演练、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商用密码评估等工作,保持联防联动的安全机制,不断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及时发现和修补安全漏洞,提升系统整体数据安全水平。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5月13日发布/22025年7月1日日施行

 

劳动能力鉴定是参保人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2025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替代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具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两类劳动能力鉴定,一类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涵盖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另一类是新增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前者属于工伤保险领域的劳动能力鉴定;后者属于养老保险领域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所作的技术性鉴定。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也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是统一鉴定程序。新《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和病残津贴申请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和完善。按照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复查鉴定、重新鉴定、再次鉴定,在现实中是否涉及后3种鉴定,视具体情况而定。再次鉴定,是指由于对初次鉴定、复查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结论不服,相关人员、用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所作的新的劳动能力鉴定。需要说明的是,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通过选聘品德专业双过硬的鉴定专家把好基础关。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对工作突出的专家予以激励,实行专家利害关系回避。强调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对相关鉴定结论进行撤销或纠正的情形,明确人社部门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监督以及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同配合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善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是优化便民服务。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探索线上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接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对于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既可以在待遇领取地也可以在最后参保地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于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除了上门鉴定之外,还可以采取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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