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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柒月新法(贰)

分类:盈进动态 发布时间:2025-07-30 16:21

部门规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4月30日发布/2025年7月1日施行

 

总局处罚办法在章节设置上与旧办法基本保持一致,同样包括十章,分为总则、管辖、立案与调查、取证、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法律责任、附则。这种延续性设计有利于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熟悉掌握新规,降低过渡成本。但在具体条款内容上,新办法进行了大量修订和补充,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种类、决策机制、管辖及外部协同、调查取证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行政处罚决策和流程,增加重大复杂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决策规定,增设行政处罚案件中止办理和销案程序。

 

二是优化行政处罚管辖及协同机制,将行政处罚对象从银行保险机构扩展为金融机构,明确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则和外部协同机制。

 

三是完善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明确不予处罚程序和执行程序。四是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建设,增加主动纠正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行政处罚被撤销程序,建立行政处罚跟踪评价机制,完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相关规定。

 

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和数字化建设,增加主动纠正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行政处罚被撤销程序,要求建立行政处罚跟踪评价机制,完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建立行政处罚跟踪评价机制,对执法程序和行为进行评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5月16日发布/

2025年7月1日施行

《办法》整合了2014年以来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在保持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旨在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以此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融入缴费事项,拓展评价范围。《办法》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同时,《办法》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优化评价指标,预留容错空间。《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比如,优化起评分规则,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优化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完善修复标准,促进主动遵从。《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了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了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2025年3月10日发布/2025年7月1日施行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许可范围。除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以及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以外,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是明确核发权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级负责。其中,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条件要求高,影响面大,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发;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是细化许可条件。申请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当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申请者应当具备饲养规模、专业技术人员、繁育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申请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的,还应当具备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方面的条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四是规范许可程序。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受理核发程序、办理时限、现场评审等要求,对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条件以及注销等作出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抽查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4月11日发布/2025年7月1日

施行

 

本次《办法》修订按照依法依规、重点突出、有序实施的原则,修改条款26条、删除1条,重点对许可等级、申请条件、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依据,细化许可范围。总则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作为立法依据,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定义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承揽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等涉网工程需要取得许可证。

 

二是压减许可等级,调整许可条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由五级压减为三级,一级不变,原二、三级合并为二级,原四、五级合并为三级,对应调整许可范围,优化各级别人员数量及业绩标准,同时规范人员任职条件,明确社保缴纳要求。

 

三是完善许可审批,优化许可服务。结合资质许可“一网通办”、推行电子证照等工作实际,调整申领许可纸质证照内容,细化许可延续业绩材料,完善许可注销情形,持续加强许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及相关规定,加强许可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调整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依法调整处罚金额,增加信用记录相关规定。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2025年3月21日发布/2025年7月1日施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202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这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出了系统部署,为做好会计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出台《管理办法》,有力有效归集财政部门在会计领域作出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共14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会计奖惩信息的归集范围、时间与载体,异议提出与错误更正等有关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记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的原则。归集的奖惩信息中,表彰奖励信息是指单位、个人受到财政部门关于会计工作的表彰奖励情况;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单位、个人因违反会计法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单位或个人对全国统一平台上记录的本单位或本人的会计奖惩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向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更正,无需更正的,应告知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5月29日发布/2025年7月1日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围绕海洋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科技创新等五方面,对海洋新兴产业、海洋传统产业、海洋服务业分类施策,推动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一是优化海洋空间布局,实现陆海统筹。为加强规划保护,《条例》第六条对组织编制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推进陆海一体化保护和协同发展,以及结合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海洋经济的基础情况组织编制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作出规定。为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实现陆海资源优势互补、要素合理流动,第十条对优化空间布局作出规定,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发陆海资源,实施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为促进海洋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第十一条对加强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现代海洋城市,引导涉海企业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集聚发展,探索建设海洋产业园区等作了规定。

 

二是培育发展海洋新兴产业,激发新动能。为发展壮大海洋新兴产业,第十三条对海洋电子信息产业进行规定,明确引导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向海洋领域拓展,提升高端海洋电子装备的研发能力,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海洋领域的融合应用。第十四条对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进行规定,提出推动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巩固提升,增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和建造能力,鼓励涉海企业在重点领域突破关键技术,支持发展深潜器、无人船艇、水下机器人等新型海洋装备等。第十五条对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进行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物基因、功能性食品、生物活性物质、疫苗和海洋创新药物等关键技术攻关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海上风电产业及其他海洋新能源进行规定,明确编制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完善海上风电产业链,推动深远海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组织研究天然气水合物开采关键技术等。

 

三是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推动转型升级。为推动海洋传统产业发展,第十九条对海洋渔业作出一般性规定,明确培育发展现代渔业产业,支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优化近海养殖布局,按照规定简化深远海养殖用海审批手续,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等。同时,为保障海洋水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规定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的管理,培育水产品网络交易平台,完善水产品溯源体系;为加强对渔民有关权益的保障,规定完善伏季休渔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开展转岗转产渔民技能培训等。第二十条专门对现代化海洋牧场作出规定,明确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和产业用地用海保障,建立养殖用海审批联动机制,推动按照规定同步核发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并对养殖渔船监管制度、制定深远海养殖装备相关规范标准、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创新试验区、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覆盖海上水产养殖风险的保险品种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海洋油气业进行规定,要求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进液化天然气等接收及储气设施、配套码头和配套外输管道建设。

 

四是提升海洋服务业水平,促进融合发展。为促进海洋服务发展,第二十四条对海洋交通运输业进行规定,明确完善海洋交通运输网络和多式联运通道,加强港航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老旧港口升级改造,促进区域港口群协同发展,大力发展临港经济等。第二十五条对航运服务业进行规定,要求提升航运交易、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服务、航运技术服务等航运服务能力,支持培育现代航运服务机构、建设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航运总部经济,推动建设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国际船舶锚地服务基地,加强国际中转港建设。第二十六条对海洋旅游业作出规定,明确支持高等级滨海旅游度假区和旅游景区建设,打造特色鲜明的滨海旅游带,支持邮轮游艇、海上休闲运动、跨岛游等业态发展,打造高水平海上运动赛事品牌,推动与港澳游艇展会、赛事等交流合作。为进一步推动海洋高端旅游业发展,进一步规定优化游艇等船艇管理政务服务,促进船艇市场消费,并对探索建设游艇租赁试点和探索开发粤港澳跨境游艇旅游产品,促进粤港澳游艇互认互通等作出规定。

《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8日发布/2025年7月1日施行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包括总体要求和各方责任。二是明确选购要求,提出坚持自愿原则、强化公平竞争、遵循简约适度、加强式样设计、严格质量标准等规定。三是规范选购行为,明确采购主体、选用模式、采购程序、收费管理等事项。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日常管理、质量检查、统筹发展、保障措施、宣传教育和责任追究等要求。三是对家庭成员应当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和家庭教育质量、加强亲子陪伴等作出规定。

 

主要特点是:

一是明确了选购要求。继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重申了公平竞争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款式套数、式样设计、面料质量等要求。

 

二是细化了选购行为。明确了学校为采购主体,提供了选用模式选择和采购工作具体指引,对采购程序、收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三是明确了日常监管要求。明确了学校主体责任、教育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日常管理和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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