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律和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09月13日发布/2025年01月01日施行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国自2025年1月1日起,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60周岁延迟到63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50周岁、55周岁,分别延迟到55周岁、58周岁,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怎样调整?
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怎么调整的?
2029年12月31日前,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仍为15年。从2030年1月1日起,按照每年提高6个月的节奏,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 如何体现自愿弹性原则?
按照文件规定,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确保个人自愿选择的权益,文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强迫个人提前或延迟退休。
四、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与养老保险待遇有什么关系?
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挂钩,与退休年龄密切相关,也就是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
五、 即将退休的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温馨提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修订)》
国务院/2024年11月10日发布/2025年01月01日施行
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一、假期总量增加。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即农历除夕、5月2日,放假总天数由11天增加至13天。
二、除夕纳入放假。近些年,除夕主要靠调休或者灵活休假进行保障。除夕是全体中国人特别看重的传统节日,此次将除夕纳入法定节假日,通过制度化方式保障群众更好团圆过年,更好享受传统节日。
三、春节假期延长。增加后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调休8天。在除夕逢周五时,与周末顺连还可实现放假9天,例如2027年。春节时间延长且更加固定,大家能更好地安排探亲休假。
四、五一调休减少。“五一”季节较好、适宜出游,假期增加到2天、加上2天周末,只需要调休1天即可形成5天假期。
五、明确调休原则。多年实践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调休原则。此次将调休原则进行明确和公布,可以进一步稳定各方面预期,群众可以对照原则自行规划安排未来假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修订)》
国务院/2024年11月08日发布/2025年01月01日施行
《条例》共7章4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工作原则。强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明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基金资助项目时既要鼓励自由探索,又要坚持目标导向。
二是健全管理体制,适应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要求。规定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以及依托单位的工作责任。明确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同时鼓励多元化投入,支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基础研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共享、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共享等机制。
三是完善资助制度,发挥基金促进基础研究发展的作用。扩大依托单位范围,除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有关公益性机构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可以注册成为依托单位。明确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支持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优化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与评审程序,完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要求定期开展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政策、改进管理、优化预算安排。
四是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在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与评审阶段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力度,落实科研诚信承诺要求,规定申请人、参与者、依托单位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均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烈士褒扬条例(2024修订)》
国务院/2024年09月27日发布/2025年01月01日施行
《条例》共8章7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规定烈士褒扬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褒扬、纪念和保护烈士,维护烈士尊严荣誉,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完善烈士评定条件和程序。补充烈士评定情形,完善评定后的复核程序,同时加强信息通报。
三是完善抚恤优待和服务保障。明确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渠道,并对烈士老年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实施动态精准管理,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加强荣誉激励和优待帮扶。
四是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增加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细化划定保护范围的要求,根据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围环境情况等划定保护范围。强调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增加在周边进行工程建设的限制规定等。
五是加大宣传弘扬力度。加强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2024年09月24日发布/2025年01月01日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条例》共9章6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提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总体要求和一般规定。明确鼓励网络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对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积极参与网络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加强行业自律,禁止非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报告、安全事件处置等义务。
二是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和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便捷的支持个人行使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个人的合理请求。明确使用自动化采集技术等采集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细化个人信息转移请求实现途径等。
三是完善重要数据安全制度。明确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职责要求,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义务。规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的责任。明确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具体要求。
四是优化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规定可以按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规定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五是明确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规定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要求。明确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的规则,规定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年度报告、防范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等要求。
02.
部门规章
《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财政部/2024年11月03日发布/2025年01月01日施行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移出和管理工作。在管理主体方面,财政部统筹指导、监督全国工作,负责特定业务相关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如证券服务业务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业务。而省级财政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部负责范围外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这一分工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办法》规定了多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处罚、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也在列。此外,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受到处罚的情况,同样会被列入。
在列入程序方面,对于部分情形,如暂停或吊销相关处罚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同时决定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其他情形下,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前,需向当事人告知拟列入事由、依据及异议权利。当事人有五个工作日提出异议,逾期视同无异议;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财政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告知结果。列入决定应制作决定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送达当事人。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在管理措施上,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总体而言,该《办法》通过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规范列入移出程序、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等,加强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有助于提升行业诚信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09月27日发布/2025年01月01日施行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的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该办法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评标专家享有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等权利。同时,他们也负有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等义务。
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其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一定条件,如拥有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等。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移送纪检和司法等处理措施,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行为。最后强调:,办法明确了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情况,免于追责。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2024年10月16日发布/2025年01月01日施行
《管理办法》共四章40条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总体要求、设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总则共十条,主要规定了编制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入河排污口分类、源头防控、人才培养资金支持、表彰奖励等内容,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设置管理共十三条,明确了入河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禁止设置、严格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具体情形,以及同意设置、变更、注销等方面的要求。
监督检查共十二条,明确了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监测监管、现场检查、规范化建设,公众监督等具体要求、以及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附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文书格式、保密要求、施行时间等内容,同时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前后设置审批决定的衔接要求。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
水利部/2024年11月12日发布/2025年01月01日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采砂规划制度、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许可审批程序、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等内容。《办法》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
一是进一步强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保护优先。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在《办法》中明确规定,长江采砂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是进一步规范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审批规定。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经验以及《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办法》对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进行细化,进一步严格开展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审批管理,优化长江河道采砂申请和审批程序,相应明确了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可采区及可采期要求、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不符合采砂设备功率要求、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要求、采砂船舶及船员不符合要求、采砂设备及人员不符合要求、有采砂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尚未修复等7种不予批准采砂的情形。
三是进一步完善长江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要求。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需要,《办法》明确将执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情况、疏浚砂综合利用情况等纳入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
四是进一步细化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管理规定。根据《条例》对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管理的要求,《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集中停放的采砂船舶因修理、保养、采砂作业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指定地点,跨省级行政区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认;在省、直辖市内移动的,按相应省、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进一步明确长江疏浚砂综合利用要求。为强化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涉水工程建设或者维护性清淤疏浚项目所产生的砂石,需要上岸综合利用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纳入河道采砂监管。所利用砂石应当按照沿江省、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销售。禁止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清淤疏浚等名义开展非法采砂活动。
六是进一步强化执法打击能力。根据长江保护法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办法》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指导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际边界长江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长江水利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