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明确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改制重组是各类经营主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我国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先后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但其中,印花税的支持范围偏窄,仅对企业改制、合并和分立等少数情形给予了支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方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为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这次完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主要考虑有哪些?
一是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是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取消不必要限制条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三是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二是在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是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等权属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是在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适用条件方面,《公告》明确,企业改制后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企业合并、分立需满足投资主体存续或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
采取哪些措施方便纳税人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
按照印花税有关征管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为便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实际,在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培训辅导的同时,还将创新运用宣传方式方法,编制政策解读和适用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的精准性。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自2024年10月8日起实施
为落实《证券法》关于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规定,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市场通常称为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方位、系统性规定,是强化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明确报告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按规定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信息,并落实“先报告、后交易”要求,在履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三是明确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同时,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投资者合规风控要求。
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明确对程序化交易相关的技术系统、交易单元、主机托管、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高频交易监管。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并从报告信息、收费、交易监控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根据规定采取管理措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七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另行公布。
前期,证监会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境内外投资者和市场机构意见建议。各方总体支持赞同,评价积极正面。所提意见建议中,部分属于条文理解问题,我会已向有关投资者和市场机构沟通说明;多数涉及《管理规定》有关细化实施安排,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在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业务规则时充分借鉴境外市场成熟经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尽快予以研究明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旨在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6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军人抚恤优待基本原则。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新要求。明确抚恤优待对象范围和抚恤优待内容。明确管理体制,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抚恤优待工作职责。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完善评定烈士、发放残疾抚恤金等工作的军地衔接机制。
三是增加抚恤优待措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规定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通过向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遗属增发抚恤金,邀请抚恤优待对象参加重大庆典活动等措施增强荣誉激励。建立关爱帮扶机制,加大对特殊困难抚恤优待对象的关爱帮扶力度。
四是优化抚恤优待程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程序,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细化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增加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情形。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出于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原因,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但有的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老人养老“钱袋子”再扎“安全绳”
看点一: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此次意见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养老服务费和会员费收取后,养老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用途自主使用;而押金除特定情形发生外,养老机构原则上不能使用。养老机构一次性收取养老服务费和押金的额度一般不会太高,不同地区间差异也不大;而会员费则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机构规模和类型不同,额度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风险隐患相对较高。
基于此,意见对养老服务费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方式;对押金、会员费额外提出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意见同时明确,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社区居家养老分会副会长郑志刚表示,意见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预收费这一运营模式,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发展实际情况和老人资金安全,针对风险隐患较大的押金、会员费,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取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前哨作用,进一步守好老百姓的养老钱。
看点二:对“一床多卖”、超长期限预收费、“退费难”等现象精准出招
意见聚焦预收费收取、使用、退费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针对一些养老机构“一床多卖”,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
在预收费期限方面,意见提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在预收费使用用途方面,意见明确,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破解“退费难”,意见提出,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在此次意见出台之前,江西、山东等多个省份都出台了省级文件,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郑志刚表示,意见吸收了此前地方实践经验,对养老服务领域中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进行细致规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看点三:严防养老机构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
近年来,一些非法分子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变相非法吸收资金。一些养老机构“爆雷”“跑路”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专门提出,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此外,意见还要求强化多元监督管理。意见明确,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存管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打非局一级巡视员付占胜认为,意见的出台对防范养老机构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将起到积极作用。
李邦华提示老年人及家属,在面对低价、打折、优惠时,要保持谨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清楚养老机构的本质是提供养老服务,不要相信那些投资返利、高额回报的承诺,谨记高额利诱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远离非法集资。”李邦华说。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自2024年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
问题一:《检验规则》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扎实推进民生计量工作,确保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准确,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3月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使《检验规则》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充分发挥计量技术支撑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提升计量质控能力,践行企业责任,提高国际竞争力,需要对《检验规则》进行修订。
问题二:《检验规则》的修订意义是什么?
一是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检验规则》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等提出更具体的要求,使消费者对商品净含量的理解更加容易、准确。其次,优化了计量检验抽样方案,采用科学的抽样和检验方法,使抽样检验置信概率达到99.5%,从而保证净含量计量检验结果能够更加真实地体现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
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检验规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需求,引导企业更加规范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同时对企业定量包装技术能力和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三是加强与国际规则接轨。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版)和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版),推动我国定量包装商品更加适应国际化市场要求。
问题三:《检验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是《检验规则》的适用范围发生变化。《检验规则》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一致,并修订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设定了排他性条款。
二是《检验规则》细化对净含量标注的构成要求。对净含量标注中的数字部分,推荐不超过3位有效数字,引导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清晰的净含量信息。例如:某企业生产的食用油,净含量标注为5.436 L,若将其标注改为不超过三位有效数字,如:5.5 L,则能让消费者更简洁、清晰地理解该商品净含量。
三是《检验规则》对净含量标注提出“应清晰可见”等显著性要求。《检验规则》明确规定净含量标注“应清晰可见,商品包装主展示面或商品标签的显著位置,与商品包装的背景底色有明显区别”。目的就是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清晰、准确的净含量信息。
四是《检验规则》细化了净含量标注计量单位的选择。净含量标注计量单位的选择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1要求相一致,《检验规则》修订了“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及检查方法”,将体积(容积)标注商品分为容积(液体)商品和体积(固体)商品,分别进行标注。液体商品可以使用质量单位标注,也可以使用体积单位标注。
五是《检验规则》净含量标注类别(方式)选择应基于消费者的使用和贸易习惯。以体积、长度、面积单位标注的商品,标注的净含量应当是在参考温度20℃时商品的量;对于冰冻商品的量,其温度应当以制造商要求的、以维持商品稳定可用的温度为准。
六是增加“介质”“包装材料”概念与定义。介质是非天然地存在于商品之中,且和商品内容物一起放入包装内的液体或气体。这些液体或气体的作用是用来容纳、保护、保存商品内容物。天然地存在于商品内容物之中的液体不属于介质。包装材料是在商品内容物使用(或食用)后,预期被抛弃的所有包装物。天然地与商品内容物生长在一起的皮、核或壳不属于包装材料。例如:核桃的壳、西梅的核等,不属于包装材料。明确“介质”“包装材料”的定义,可使检验人员、企业和消费者清晰地理解皮重的概念(皮重是指除去商品内容物后的所有包装材料的重量),有利于统一对《检验规则》检验方法的理解,减少误解。
七是优化计量检验抽样方案。通过合理增加检验样本量,减少由于抽样数量较少造成的检验误判,有效降低企业风险。例如:检验批量为60件时,《检验规则》要求抽取的样本量为35件,而原《检验规则》抽取的样本量仅为13件。
八是引入有限群体修正因子。通过引入有限群体修正因子,使净含量计量检验结果能够更加真实地体现实际含量,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检验批量为60件时,《检验规则》要求样本平均实际含量的修正因子为0.30,而原《检验规则》样本平均实际含量的修正因子为0.848。
九是增加禁止误导性包装商品的附录。《检验规则》附录R“误导性定量包装商品的禁止”采纳R87号国际建议附录E的内容,对误导性定量包装商品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定量包装商品不应当以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方式进行构造或填充。
问题四:《检验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在商品的生产、销售等全领域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科学的抽样和检验,确保消费者购买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准确。
《检验规则》适用于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委托检验可参考进行。生产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位亦可参照《检验规则》进行自控检验。接受计量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者进口、经销的商品。
问题五:《检验规则》中对多件组合商品的标注有何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多件组合商品的标注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且符合《检验规则》的要求。对于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强调的是“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例如:某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是合格的;如果其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200g(5件)”,未按照《检验规则》对不同内含商品的净含量信息进行更明确标注,其标注为不合格。
问题六:如何在线查阅《检验规则》全文?
登录http://jjg.spc.org.cn/,进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文公开系统”,输入“JJF 1070-2023”或“定量包装商品”等关键字查询,点击“在线预览”,即可查阅《检验规则》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