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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系列解读之一| 约法四章--护航民企发展的里程碑

分类:盈进说法 发布时间:2025-06-12 17:30

 

约法四章--护航民企发展的里程碑 --《民营经济促进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5月20日生效,这部法律必将对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这部法律的出台有四大特殊背景:一是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2025年2月)等法律法规形成体系;二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民营经济31条(2023年7月)”的政策延续;三是疫情后民企困境倒逼立法;四是民间和高校部分极左人士“国进民退”的杂音甚嚣尘上,民营经济的价值被歪曲,民营企业家的形象被丑化,确定民营经济价值和重树企业家形象势在必行。

 

          立法目的:破解发展困境,构建制度性保障。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稳定发展预期:通过法律形式确立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3条),破除“所有制歧视”,回应“国进民退”等社会焦虑,强化长期制度保障;破除隐性壁垒:针对市场准入、融资授信、招投标等领域的隐性歧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机制(第11条);保护合法权益:规范涉企收费、行政检查、财产查封等行为(第58-70条),防止公权力侵害民企产权;优化营商环境:将“放管服”改革成果法定化,要求政府履约守诺(第70条),建立政策稳定性保障机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民企的法律地位和四项基本原则----约法四章。法律地位:首次以法律形式定义民营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国家对待民营经济的基本原则--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该四条原则可以称之为党和政府与民营经济组织的“约法四章”。“约法四章”是党和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向民营经济组织和企业家做出的最庄重的承诺。“约法四章”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灵魂,解读分析如下:

          一、约法第一章:平等对待原则

       (一)法律地位平等

        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第三条)。

        实行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含民营)可依法平等进入,破除隐性壁垒(第十条)。

       (二)市场竞争与要素获取平等

        要求各级政府制定涉企政策时须经公平竞争审查,定期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并处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资金、技术、数据、土地等)和公共服务资源(第十二至十三条)。

        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领域,政策实施需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规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确保交易公开透明(第十四条)。

       (三)金融支持与融资平等

        金融机构在授信、风控、服务收费等方面不得歧视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违规中止贷款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股票、债券等渠道平等获得直接融资(第二十五条)。

        要求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金融产品,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四)科技创新参与平等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有能力的可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第二十八条)。

        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享有技术验证、质量认证等公共服务(第三十条)。

      (五)权益保护与执法平等(第七章)

        规范强制措施(查封、冻结等)程序,禁止超权限、超范围执法。

        严禁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规范异地执法,禁止为经济利益滥用职权。

        政府履约责任:国家机关、国企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需依法赔偿并追责。

     (六)配套机制保障平等(第六章)

        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涉企政策需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第四十五条)。

        信用修复制度:对纠正失信行为的民营企业及时修复信用(第五十四条)。

        统计监测:建立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定期发布发展情况(第九条)。

        平等对待原则的立法意义:该法通过 “非禁即入”市场准入、要素使用平等、金融普惠、科技资源开放、执法权益保障五大维度,系统性破除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性待遇。其核心并非给予特殊优待,而是通过矫正制度性不平等,实现各类所有制经济真正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有学者指出:“民营经济需要的不是优待,而是平等对待。唯有法治才能为市场信心提供源头活水。” 此法正是对这一理念的立法回应。

 

         二、约法第二章:公平竞争的原则

      (一)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第三条)。

        市场经济,就是公平竞争。

      (二)该法设立公平竞争专章(第二章)

        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含民营)可依法平等进入,破除隐性壁垒(第十条)。

        该条既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又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十一条)

        刚性约束:各级政府制定涉企政策须经公平竞争审查,否则不得出台;定期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

        举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并处理违规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禁止排斥行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确保公开透明(第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打击行政垄断:反垄断机构依法处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第十五条)。

      (三)其他章节的关键条款

        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享有技术验证、质量认证等公共服务(第三十条)。

 

         三、约法第三章:同等保护原则

      (一)财产权平等保护

        财产权不可侵犯(第五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因公共利益需征收财产的,应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强制措施规范: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期限(第六十一条)。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设备、账户等必须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二)执法与司法平等保护、禁止滥用执法权

        严禁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行为;

        对民营经济组织涉案人员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第六十三条)。

        规范异地执法,禁止为地方经济利益实施跨区域选择性执法,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家企业”(第六十四条)。

        司法平等,司法机关应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诉权,依法及时立案、公正裁判、高效执行(第六十八条)。

     (三)政府履约与责任追究

        政府履约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应限期清偿并支付违约金(第六十六条);

        对拒不履行的责任人依法追责,并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侵权追责:对违法限制民营经济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四)信用修复与权益救济

        信用修复机制:对已纠正失信行为的民营经济组织,政府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不得设置隐形障碍(第七十二条)。

        维权渠道:建立民营经济权益受损投诉平台,对维权企业禁止打击报复(第七十四条)。

      (五)制度突破性条款对比

       同等保护原则的立法内核:该法通过 “财产权同等保障”、“执法司法纠偏”、“政府违约硬约束”、“信用修复制度化”四大支柱,构建了覆盖 “事前预防—事中规范—事后救济” 的全周期保护体系:

       同等保护原则的核心目标:打破“重公轻私”的传统执法惯性,将民营经济置于与国有经济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位阶;通过刚性责任条款(如政府欠款追责、超范围查封赔偿)确保保护落到实处;确立 “善意文明执法” 原则(第六十二条),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正如法律起草组解读:“同等保护不是口号,而是通过可诉、可赔、可追责的制度设计,让民营企业吃下法治定心丸。”

     (六)《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政府部门、司法系统、国有银行的革命性影响

 

       四、约法第四章:共同发展的原则。迈向所有制共生的新经济生态。

       共同发展的原则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总原则,是对前面三个原则的概括。前三个原则是以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中心;该法所有的条款,都是围绕共同发展的原则展开。

     《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共同发展原则,既植根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也回应了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现实需求。它通过法治方式确立了一个多元共生、竞争合作、相互赋能的新经济生态,使不同所有制企业从“物理共存”转向“化学融合”。

      随着法律实施深入,共同发展原则将推动中国从“政策红利驱动”转向“制度红利驱动”的发展范式转型。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共同发展原则所构筑的法治框架,必将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稳定的预期、更广阔的空间和更澎湃的动力,最终实现“国有经济巩固发展,民营经济活力迸发”的共赢格局。

      但需清醒认识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唯有通过配套细则的完善、执法机制的创新、司法保障的强化,才能使共同发展原则从文本走向实践,真正成为民营经济“有恒产者有恒心”的长效定心丸。

 

      总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民营经济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重要的里程碑。国家和政府必将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法律调整、政策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同时,必将极大的推进民营企业家投资的信心、经营信心、创新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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