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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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2024年08月01日施行
修订背景:
2000年以来我国天然气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利用方向涵盖城镇燃气、工业燃料、交通运输、天然气化工、天然气发电等领域,为加强天然气高效利用,统筹市场发展和稳定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2012年第一次修订,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的形式发布(2012年第15号令)。截至目前,《天然气利用政策》在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促进天然气高效利用和稳定供应方面仍发挥着关键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对天然气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其灵活高效的特性可支撑与多种能源协同发展,在碳达峰乃至碳中和阶段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天然气利用各领域发展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城镇燃气领域北方清洁取暖特别是农村“煤改气”产生较大用气需求,交通领域特别是乘用车领域天然气燃料面临电、氢燃料等竞争,新能源发电波动性对燃气发电等灵活调节和支撑电源提出了新的需求,氢能等新业态发展对天然气的利用方式和发展方向产生影响。
为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形势变化,对《天然气利用政策》进行修订,并将名字调整为《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修订内容:
修订后《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共16条,以“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为目标,明确天然气利用总体原则、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支持方向,进一步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
一是衔接规章编制新要求,聚焦天然气利用管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规章用语更为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更为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政策整体框架结构不变,保留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天然气利用方向仍沿用“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并补充明确了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内涵及具体工作要求,强化了政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优先类主要为鼓励或优先保障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主要为禁止新增用户、新建扩建产能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主要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允许类作为兜底条款为“未列入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同时允许类中单列了技术成熟、市场可预期且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实施机制:
根据有关规定,总的要求是对优先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予以用气保障;对于限制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不再新建、扩建相关产能;对于禁止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上游企业不再满足用气需求。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对于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充分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有序发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4年08月01日施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构建信用监管机制的要求,国家铁路局组织对原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26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内容精简调整
根据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机构职能调整和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本次修订,结构上仍保留原《办法》5个章节;在内容上做了大幅删减,正文由29条缩减为17条,并删除了附件,将有必要保留的内容归纳后并入其他条文中。
二、项目信息公开
一是关于公开内容,落实《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要求,结合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和监管履职实际,《办法》把需公开的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归纳后分为项目批准结果信息、建设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3类进行公开。其中,批准结果信息要求建设单位公开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即可,未列入《办法》规定的公开信息按照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公开。二是关于公开主体,根据国办发〔2017〕94号文的要求和建设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地位,《办法》规定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建设单位。三是关于公开载体,考虑到随着信息化发展,有的建设单位建立了企业网站,《办法》明确项目信息在建设单位网站公开;对于没有开办网站的,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开。
三、信用信息公开
一是审慎设置信用信息公开内容,沿用原《办法》部分规定,结合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确定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公开包括从业单位信用和从业人员信用两类信息。单位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守信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人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守信行为信息。二是关于公开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铁路监管部门是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的主体,结合国家开展信用评价的有关要求,《办法》明确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开;基本信息和守信行为信息由企业填报后公开。三是关于公开载体,按照国办发〔2020]49号中关于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统筹管理的要求,《办法》规定铁路建设信用信息统一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公开。
四、公开时限设定
一是关于公开时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精神,《办法》规定项目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在正式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二是关于公开期限,《办法》规定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以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单位确定的为准,其他信息公开期限为长期。
五、公开管理
为加强信息公开管理,一是按照保密等有关规定列举了涉及国家秘密等不予公开的情形。二是依据国办发〔2017〕94号文要求,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监管单位及责任。三是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原《办法》,对公开信息的更新、变更、失信修复等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了规定。四是强调正确使用信息,不得违法使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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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
2024年08月01日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保质期的标注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与《规定》配套制定的《中药饮片标签撰写指导原则(试行)》《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于7月28日发布,进一步指导饮片生产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其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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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
2024年08月01日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提出,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2024年8月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