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作为法院裁判依据之一,是对法律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是对当前实务中因法律不清而存争议的问题进一步界定和解决。
继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颁布实施后,有些新问题、新现象、新争议尚待解决,鉴于此,为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及实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有什么?为什么这么规定?
- 农民工、城镇工等个人有权向有资质的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针对现实中的同工情况:(1)包工头带着农民工去工地干活受伤;(2)劳务公司招工派遣工人到工地干活受伤;(3)个人打着单位旗号去招工干活受伤等,这些人员有权向工地中有资质的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劳动者确定与哪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根据用工事实(打卡、管理、报酬、社保)等确定:
针对现实中的劳动用工情况:(1)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执行;(2)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的公司上班;(3)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形,明确劳动者与谁建立劳动关系的方案。如果有劳动合同,且按照合同执行,则依据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如果有劳动合同,但未按照合同执行,劳动者可以选择按照劳动合同中的公司确定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根据实际上班公司确定劳动关系;(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照实际上班情况确定劳动关系。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 劳动者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就能获得双倍工资:
一般情况下,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但是现实中存在因外在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劳动者无权获得双倍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到期后,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按照原合同继续续签:
在现实中,很多单位或因劳动合同管理,或出于其他因素故意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则视为与劳动者自动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劳动者提前离职,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在现实中,诸如学校、医院、大型企业研发等单位会高薪引进一些硕博高层次人才,但这些人评上职称或者拿到很多薪酬待遇后却离职,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以单位提供的培训为由抗辩,不退相关款项,用人单位只能自己承受;但现在的规定,将有助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辞退已退休的、同时在多个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在现实中,有些劳动者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却还在公司上班,有些劳动者在A公司上班期间还同时在B、C等公司上班,针对这些情况,明确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辞退劳动者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 劳动者自动放弃社保的行为无效:
在现实中,有些劳动者为了多拿钱向公司承诺自动放弃社保;还有用人单位让劳动者自动放弃社保或不缴纳社保,这些行为之后都是无效的,社保必须缴纳!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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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杨毅斌律师
法学博士、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盈进律所企业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和保护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特聘研究员。长期致力于土地纠纷、合同纠纷、股权设计、税务筹划、刑事辩护等法律研究及法律诉讼。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讲信誉、讲真话、讲正义!即:讲信誉:一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技术型律师;讲真话:一个充分表达当事人心声的情理论证型律师;讲正义:一个立志维护社会有序美好的据理力争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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