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规 章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位阶:部门规章(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发布)
出台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
出台时间:2025年3月13日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日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在消费、金融、出行等社会各领域快速普及,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侵犯隐私、泄露个人信息的担忧,受到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了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针对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制定出台《办法》是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重要举措,目的是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问2:《办法》如何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促进人脸识别技术发展?
答:《办法》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妥善处理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之间的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鼓励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和创新。一方面,《办法》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规则,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权益。另一方面,《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为开展人脸识别技术的攻关研究和应用创新预留空间,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问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等。二是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告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三是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问4:《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答:《办法》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问5:《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规定了哪些处理规则?
答:《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规定了以下处理规则:一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二是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三是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四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五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问6:《办法》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规定了哪些安全规范?
答:《办法》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规定了以下安全规范:一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个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渠道实施。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四是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五是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应当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保护人脸信息安全。
问7: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强制刷脸问题,《办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人脸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容易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甚至威胁公共安全。针对“刷脸”住宿、“刷脸”进小区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泛化、强制使用等问题,《办法》明确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非强制原则,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国家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8:《办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备案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从信息数量、备案时间、备案部门、备案材料、备案变更和注销五个方面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备案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信息数量方面,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为备案起始数量。二是备案时间方面,规定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三是备案部门方面,明确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四是备案材料方面,明确应当提交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基本情况、人脸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和安全保护措施、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和操作规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五项材料。五是备案变更和注销方面,明确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终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依法处理人脸信息。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修订)》
位阶: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发布)
出台部门:中国气象局
出台时间:2025年3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4号)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日
日前,中国气象局公布新修订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针对《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内容等,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桑瑞星进行解读。
问:为何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答:《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防雷减灾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雷电灾害防御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新要求。
一是落实上位法修订要求保障法制统一。从2016年起,国务院先后取消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并取消了“防雷产品测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事项。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防雷减灾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2020年和2022年中国气象局先后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两部部门规章进行了修订并公布实施。
二是强化安全监管和依法履职。《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明确要求加强防雷安全监管。中国气象局积极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不断完善防雷安全监管制度。先后制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资质评审等制度文件,推动建立防雷安全责任体系,梳理完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建立健全雷电灾害事故预防体系和隐患治理体系。
三是通过推进防雷数字化监管改革优化服务。为解决监管力量不够、能力不足、监管手段单一的问题,中国气象局出台关于加快推进防雷安全监管数字化改革的意见,推动安全监管法治化与数字化深度融合,建设全国一体化数字监管系统,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升监管效能。同时,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部署要求,通过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建立线上线下协同的动态监管机制,促进监管模式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进一步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贯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监管和依法履职,中国气象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于2023年启动修订,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由原来的八章三十九条修订为六章二十八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防雷安全数字化监管。近年来,防雷安全监管数字化改革加快推进,1700余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和13万余家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纳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监管全覆盖。《办法》认真落实国家改革要求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气象主管机构通过建设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开展监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使用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二是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办法》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的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立法依据,增加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
三是取消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规定。落实《决定》要求,删除原《办法》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条款,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表述保持一致。落实国家取消“防雷产品测试”的要求,删除原《办法》防雷产品测试的规定。
问:如何将《办法》修改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国气象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深刻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宣传贯彻《办法》。各地要及时推动清理相关法规、规章、配套文件和标准,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确保相关规定规范与《办法》内容衔接,维护气象法律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加大对社会各界和相关行业的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积极营造《办法》顺利实施的法治环境和良好氛围。
二是积极争取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推动地方政府依法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气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健全协同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防雷管理工作部门协调会议制度的作用、完善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监管职责,多措并举汇聚合力,确保全面、准确适用《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是依法全面履行防雷管理法定职责,加快推进防雷安全监管数字化改革。各级气象部门首先要全面推进严格执法,依法全面履行防雷管理法定职责,保障制度刚性执行,推动法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其次要认真落实《气象部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减轻企业负担;第三要以《办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推进防雷安全监管数字化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建设完善防雷安全数字化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提升防雷安全数字化监管效能。
随着全国各地陆续进入汛期,强对流天气逐渐增多,雷电灾害防御形势日趋严峻,我们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层层压紧压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防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位阶:部门规章(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
出台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出台时间:2025年5月12日(商务部令第3号)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5日
《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将于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原《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次《办法》修订大幅增加了餐饮业促进内容,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要求,调整规范了有关涉企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有关内容,对完善餐饮业管理机制、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餐饮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在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餐饮业总体保持较快增长,餐饮消费需求品质化、个性化、多样化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2024年全国餐饮收入已达5.57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11%,餐饮业经营主体超过1000万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扩大内需、制止餐饮浪费和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相关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将扩内需、促消费摆在重要位置,中央多次就促消费、反食品浪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持续完善相关法律,颁布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对制止餐饮浪费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试行办法》自2014年发布施行以来,在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试行办法》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餐饮业发展需要和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难以全面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和法律法规最新要求,难以有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商务部启动修订工作以来,全面梳理餐饮业相关法律法规,赴地方、行业协会和餐饮企业开展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起草形成《办法》修订稿初稿。多次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20多个中央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性餐饮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21日,商务部在官方网站上就《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此后,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办法》修订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最终形成了《办法》发布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对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着力促进餐饮业健康规范发展。《办法》包括25条,较《试行办法》增加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大幅增加行业促进条款。此次修订突出促进导向,优化餐饮业鼓励发展方向的表述,更加贴近人民群众餐饮消费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增加餐饮业对外交流合作、数字化发展、标准制修订、地方特色餐饮培育等方面的鼓励性条款,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中增加制定实施促进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培育促进平台等内容,加力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
(二)细化反食品浪费有关要求。一是落实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材管理、引导提醒、餐食及服务提供等方面以及团餐和宴席服务、自助餐服务、外卖服务等场景的反食品浪费要求。二是从优化用餐需求分析、充实菜单信息、配备公勺公筷、提供打包服务、给予光盘奖励等方面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反食品浪费工作。三是增加行业协会在制止餐饮浪费方面的有关要求,并简化其他关于行业协会的一般性职责表述。
(三)调整部分餐饮经营要求。一是在提出总体性合规要求的基础上(第九条),删除有关食品安全、标价、促销行为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具体条款内容,调整商家自行配送方面的有关表述,整合纳入第十四条。二是根据反食品浪费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完善餐饮服务经营者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等方面的要求。
(四)完善商务主管部门职责。一是在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条款中,增加制止餐饮浪费和安全生产有关内容,更好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有关要求。二是将“开展行业统计”修改为“开展监测分析”,并增加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三是落实反食品浪费法要求,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存在严重食品浪费行为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约谈的内容。四是根据综合执法改革实际情况,设置执法衔接条款。
《办法》即将于6月15日起实施。下一步,商务部将通过培训、调研座谈等方式,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本次《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和内容,加强宣传解读,依法履职尽责,增强行业发展信心,积极推动餐饮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
位阶:部门规章(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出台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出台时间:2025年4月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日
今年6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最新版《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我国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主要聚焦哪些内容?有什么新举措?市场监管总局21日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采标国家标准,即采用国际标准并将其内容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司长肖寒说,此次修订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标准组织等相关规则,结合我国实际,旨在进一步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助力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入加速演变期,标准作为创新与竞争的重要手段,日益成为各国博弈焦点。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对采用国际标准提出了量化目标要求,明确到2025年实现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火旺介绍,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标准组织进一步强化成员严格履行版权保护义务的要求,再加上我国原先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标准化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
肖寒介绍,此次管理办法修订主要聚焦三方面:厘清所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以及采标主体的范围,明确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强化了遵守版权政策的相关要求。
什么是可以采用的国际标准?范围是什么?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李治平介绍,为适应国际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限定在三大国际标准组织(ISO、IEC、ITU)制定发布的标准,不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同时,将可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发布的标准范围限定为国家标准,不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增加了采用其他国际国外标准为国家标准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王玉环介绍,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特定要求,包括增加对国际标准的动态跟踪、适用性分析、验证等要求;增强评估、起草、审核等环节要求;缩短采标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增加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要求。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提出,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组织、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创造有利条件。
让企业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会不会给企业造成负担?
肖寒表示,生产者、经营者等相关方参与采标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在政策、经费、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不存在增加企业负担。
肖寒分析,企业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对于企业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实施应用采标国家标准是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通行证”。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买卖双方常常在合同中约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将国际标准作为评估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我国企业按照采标国家标准开展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验,以及按照采标国家标准开展服务的接待与受理、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各环节。
例如,企业设计产品时,需要依托产品标准明确设计规范等要求,确认原材料、零部件、接口或分类的相关标准是否满足设计规范;在生产完成后,产品出厂或交付之前,企业还需要依据试验方法标准开展产品技术指标的检验。
另一方面,对于很多中小微企业来说,实施应用采标国家标准较之于自主研发标准更具经济性和有效性,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重要方法,能使技术水平快速提升,追赶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六部门联合印发)
出台部门: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等六部门
出台时间:2025年3月25日(国卫办财务发〔2025〕5号)
实施时间:
门诊预交金:2025年3月31日停止收取
住院预交金:2025年6月30日起降低额度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3月起,全国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预交金、规范住院预交金管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上世纪80年代,国家相继建立了住院预交金制度和门诊预交金制度。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健全,群众医疗保障覆盖和保障水平大幅度提升,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医院精细化管理能力持续增强,预交金的相关作用逐步减弱。为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得到更多实惠,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相关部门研究印发《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预交金、规范住院预交金管理,以切实减轻患者预付资金压力,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二、文件内容
(一)取消门诊预交金。2025年3月31日起,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资金的清退工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清退的需做好台账管理。加强对存量资金清退过程中的全流程监管,做好风险管控。为避免“一刀切”给群众带来不便,对急诊特殊情形以及老年人群体等确有预交资金需求的,在患者自愿前提下,医疗机构可收取门诊预交金,收取标准需报属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住院预交金额度。参考同病种前3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合理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自2025年6月30日起执行。
(三)提高住院费用结算效率。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信息化改造,实现科室间信息互通。原则上,医疗机构要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24小时内结算。探索推行“一站式结算”、“床旁结算”、“线上结算”等便民措施。
(四)落实政策与探索创新。严格执行现有政策明确的脱贫人口“先诊疗后付费”举措。同时鼓励医疗机构依托个人征信体系,探索信用就医。
(五)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医保预付金管理办法、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医保移动支付、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等配套政策。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预交金管理的实施细则。有特殊情况难以按时实施的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报告并明确执行时间。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合理合规做好相关工作,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六部门联合印发)
出台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
出台时间:2025年5月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5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第三方公司等,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为各类供应链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其中,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受到供应链企业欢迎,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潜藏一些问题和风险,如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等要求,同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健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规范管理框架。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发布)
出台部门:证监会
出台时间:2025年5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25〕15号)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5日
本次修订将《2 号指引》名称修改为《监管规则》,在规范性文件内部体系中由监管指引层级提升至基础规则层级,引导市场各方更加重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具体规定方面,本次修订修改条文 12 条,新增9 条,归并1条,删除1 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第一,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第二,明确超募资金最终用途应为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二是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第一,明确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强调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适用的罚则。第二,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三,对于募投项目需要延期实施的,要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第一,规范现金管理行为,除继续保留安全性高、流动性好、能够保障本金安全、不得质押等要求,还明确了产品期限,规定开展现金管理出现可 3 能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和应对措施。第二,对资金账户实施更严格监管,强调进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项账户实施,开展现金管理应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第三,提升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能力,强调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相关必要资料,推动专户管理、三方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四是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第一,便利上市公司置换资金,上市公司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此后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第二,明确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引导公司密切关注募投项目进展,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五是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第一,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保荐机构应发表意见,说明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第二,强化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规定保荐机构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募集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明确与相关上位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衔接机制,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六是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由于前期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中取消了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事项发表意见的要求,本次修订也删去了独立董事相关要 4 求。同时适应《公司法》修订精神,相应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行 业 标 准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MR/T 0001—2025)
位阶:行业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出台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出台时间:2025年3月31日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日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个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就《管理规范》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一、《管理规范》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
什么?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还包括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从事便民劳务、零星小额交易等类型经营活动的依法免予登记的自然人主体(以下统称自然人网店)。目前,自然人网店约占平台内经营者总量的57%,是网络交易经营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海量的自然人网店既是活跃平台经济的重要主体,也是培育新生经营主体的重要来源,在稳增长、促消费、保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各网络交易平台对自然人网店管理的标准不统一,自然人网店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是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问题的重灾区。这些问题既不利于自然人网店进一步发展壮大,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影响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管理规范》填补自然人网店管理法律制度规则的空白,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推动构建网络交易平台对自然人网店“统一入驻标准、统一运营规则、统一退出机制、统一数据报送标准”的“四个统一”管理框架,实现对自然人网店“从生到灭”的全流程全链条规范,引导自然人网店健康规范发展。
二、《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规范》共八章、四个附录,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入驻、运营、退出和数据报送等方面管理的要求。
一是统一入驻标准。在入驻环节,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明确自然人网店入驻平台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集信息的范围,便利自然人网店市场准入。
二是统一运营规则。在运营环节,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运营检查、网店展示、信息公示、消费者投诉、合规管理、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督促自然人网店依法依规经营。其中,从稳主体、稳就业角度,创新提出权利救济/维权援助、信用正向激励等内容。
三是统一退出机制。在退出环节,细化明确自然人网店信息公示法定义务,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统一数据报送标准。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的信息记录保存要求,以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要求,为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础。
三、《管理规范》是否会增加平台企业和自然人网店负担?
《管理规范》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平台经济特点和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权,聚焦自然人网店监管和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一方面落实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增强相关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总结提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管理中行之有效的平台协议规则、管理举措,将之上升为标准,提高网络交易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管理规范》属于自愿性、推荐性行业标准,未增加强制性义务,有利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提升对平台内自然人网店的管理水平;有利于督促自然人网店合规经营,实现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
位阶: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出台部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联合起草
出台时间:2025年5月(国家标准公告)
实施时间:2025年6月1日
近日,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评价周期、评价验证、评价应用等方面,规定了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技术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应用提供参考,对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各项标准建设,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框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加快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