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09-12发布/2025-11-01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共八章、6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应对管理体制,压实“四方责任”。
一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
二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是强化政府责任,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负责;不能有效应对时,上级政府及时采取支持措施,必要时统一领导应对工作;毗邻地区间建立协同应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四是明确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职责权限,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五是建立社会动员机制,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二)坚持常备不懈,做好应急准备。
一是加强风险源头管理,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二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较高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三是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临时应急处置场所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进公共设施平急两用改造。
四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公共卫生应急领域人才培养。
(三)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
二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建立监测哨点网络,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
三是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和时限;加强网络直报,明确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报告方式,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
四是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预警,细化政府发布预警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预警措施。
(四)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与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明确政府启动、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是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明确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并进一步完善比例原则。
三是加强医疗救治,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和药品紧急使用,提高诊断和救治能力。
四是强化民生保障,明确政府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畅通求助途径,加强劳动者保障,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五是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对工作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五)强化保障措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水平。
一是加强政府经费保障,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二是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基地和区域公共卫生应急协作平台。
三是强化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医药储备,完善储备调整、调用和轮换机制。
四是加强人员保障,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政策。
(六)做好法律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一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出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二是明确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
三是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应急处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09-12发布/2025-11-01施行
新法共7章65条,包括总则、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举措:
一是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家编制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
二是规定了丰富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
三是规定了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都有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义务,并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四是强调法治宣传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同时把“关键少数”和“未来多数”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从青少年抓起。
五是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根据不同地区、行业、群体的法治需求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并规定了支持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开展的保障与监督措施。
新法还拥有以下亮点:
一是明确“终身法治教育”“谁执法谁普法”。
法治宣传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法律同时规定,国家编制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
二是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法治宣传教育法提出,国家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结合法律法规的公布施行,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是法治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民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必须“从娃娃抓起”。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加强协同配合,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对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承担的职责任务。“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让学生们把学到的法律知识用到对问题的思考之中,帮助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教会他们如何正确保护自己。”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教师付博涵表示,法律将更好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守法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和防范违法犯罪意识,让法治的种子在孩子们心中生根发芽。
四是紧抓国家工作人员这一“关键少数”。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法律知识纳入录用考试内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年度述职内容……“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一章,围绕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作出诸多规定,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树立依法履职的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诸多规定,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对于促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围绕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全方位宣传解读立法意义和核心内容,及时制定修订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落实法律要求。科学谋划全国“九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等,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 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5-09-15发布/2025-11-1施行
《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第一,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规定》将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有效探索前述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裁判规则,发挥规范引领、促进保障作用,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规定》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实现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确保互联网法院更加及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新型网络领域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第三,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规定》延续《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法院通过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持续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司法便利。
第四,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
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规定》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于支持监督网络监管行政执法,促进统一辖区执法司法尺度,健全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完善在国际上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推动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助力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此外,《规定》还对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协议管辖、案件上诉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相关内容与《2018年规定》总体保持一致,确保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军用土地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2025-09-23发布/2025-11-1施行
《条例》旨在加强军用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军用土地,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用地需要,为巩固国防、强军兴军提供基础资源支撑。《条例》共3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确立军用土地集中统管制度。
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中央军委,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代表中央军委行使。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应当加强对军用土地使用的统筹规划,引导军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二是强化军队建设用地保障。
军队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军用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军队建设用地需要,并征求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国家健全军队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通报和军地对接机制。
三是加强军用土地保护。
在军用土地的上方或者下方建设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报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公益事业等原因需要借用军用土地的,应当与军队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禁止侵占、污染、破坏军用土地。
四是规范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
军队单位可以采取军队与地方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或者向地方转移军用土地的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报经批准,优先采取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方式。在公共利益需要、军事设施报废迁建、军用土地失去军事利用价值等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向地方转移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5年9月11日发布/2025年11月1日施行
《办法》为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建立了统一框架、规范了内容要素,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报告义务。《办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二是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监管职责。《办法》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办法》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直属单位,以及其他网络运营者,分别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流程和时限要求。
四是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渠道。《办法》明确,网信部门建设12387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热线电话、网站、邮箱、传真等方式,统一接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
此外,《办法》还明确,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网络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运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对采取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效降低网络安全事件影响和危害,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运营者,可视情从轻或不予追究责任。
二、《办法》对完善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机制意义重大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是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及时发现、有效处置网络安全威胁的基础保障。
一是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是国际惯例,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政府以及欧盟等均积极制定并出台相关法案,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作为提升自身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是《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配套措施,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制度的正式建立,进一步健全了高效联动的国家网络安全防御体系;
三是《办法》为网络安全事件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了制度框架,将成为各级网信部门、网络运营者协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重要抓手。
三、《办法》为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办法》作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原有报告机制的完善和强化,是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威胁、支撑网络安全事件研判、提升应急响应效能的重要保障。
(一)明确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义务。《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有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义务。《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细化完善《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流程和要求。
(二)明晰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关键要素。《办法》参照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T 20986-2023),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分类分级进行了详细的界定,针对不同运营者、不同级别事件设置了差异化的报告要求,明确了报告主体、报告时限、报送对象、报告具体内容等关键要素,使报告工作有了清晰的操作指引。特别是《办法》还对于规定时间内不能判定事发原因、影响或发展趋势等网络安全事件情况、事件报告后出现新的重要情况,以及调查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等特定情况下的报告要求做出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构建多元主体联合共治良性格局。《办法》通过综合考量运营者在网络安全防护及事件处置中实际情况,优化了监管执法,实现了由“唯结果论”追责模式向“从轻或不予追究”转变,有效解决运营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不想报、不愿报、不敢报的难题。《办法》明确了各级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体现出统筹部署、高效协同、分层布防的指导思想,是着眼抵御国家级、有组织的高强度网络攻击,完善网络安全体制建设、确保网络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推动网络安全多元共治格局的构建和形成。
(四)助推国家网络安全防御能力提升。《办法》重视应急预案、强调事后复盘,能够有效提升事中快速响应、事后深入分析复盘的效能,进而提炼经验教训,优化处置流程,完善安全策略,形成良性循环。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的影响,保障国家关键行业领域的安全稳定运行,是构建“资源一体化融合、威胁一体化感知、指挥一体化调度、能力一体化运用”的国家网络防御体系的有效支撑,推动安全能力螺旋式上升,提高整体网络安全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司法部/2025年11月3日发布/2025年11月3日施行
《行为准则》总结梳理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执法的一系列要求,将会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强调严格执法 让违法者敬法畏法
严格执法是整条执法生命线的“筋骨”与“基石”,是贯穿执法全过程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失其严格,其余皆为空谈。对此,《执法准则》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法定授权必须为”。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积极履行。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较为突出,还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超期办案、拖延执行等问题。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符合问责规定的,严肃问责。
三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等现象,是行政权力滥用与异化的表现形式,不仅与行政执法的立法目的相悖离,还会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与执法风气,破坏营商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威胁。《行为准则》明确提出要严禁上述行为。
二、强调规范执法 为法治权威增信赋能
规范执法是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尺度”与“路径”,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操作遵循。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建立和完善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执法准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为准则》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进行了全面的落实,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还应当保障当事人获得救济和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等权利。
三是规范执法还要求遵守行政执法案卷归档保存规定。为执法活动建立完整、准确的案卷,确保执法全过程的可追溯、可复盘、可监督,让每一份执法案卷成为经得起检验的法治“答卷”。
三、强调公正执法 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公正执法是行政执法的“灵魂”与“准星”,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合理地作出处理决定,确保法律得到不偏不倚的执行。《执法准则》强调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平等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平等对待当事人,不能刻意差别对待当事人。执法人员对相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理,对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二是坚持合理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应当尽可能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应当严格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虽然应当遵循裁量基准,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有违法情节较轻等情形,行政机关可以在裁量基准的范围内灵活处理,以确保裁量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强调文明执法 让执法既有力量又有温度
文明执法是执法价值链条的“温度”与“形象”,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情感认同和道义支撑。其核心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当事人,以理性的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强调了以下几点。
一是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做到执法仪表举止文明得体,执法用语规范文明。严禁使用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语言。严禁态度蛮横、推诿扯皮、行为粗暴。
二是应当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应当加强跟进帮扶指导,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依法更多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信息披露等方式。
《知识产权促进民营 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0月30日发布/2025年11月1日施行
《办法》共二十二条,分为八章,主要确定了如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创造方面
明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自主创新,以高质量为导向开展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第四条),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主动服务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获权需求(第五条)。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明确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第六条),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专利快速预审、专利快速确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第七条),拓展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第八条)以及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控能力。
(三)知识产权运用方面
明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采取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策略,采取自行实施、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第十二条),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探索建立专利池、专利开源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新模式,充分利用开放许可方式实施专利,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第十三条)以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综合发挥专利、商标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组合效应,加快打造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第十四条)。
(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方面
明确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优势,精准服务民营经济组织(第十五条),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一网通办便捷服务,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数据开放共享(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