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规位阶:司法解释
出台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出台时间:2025年7月18日
实施时间:2025年8月1日
法释〔2025〕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25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黔高法请〔20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行政法规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法规位阶:行政法规
出台部门:国务院
出台时间:2025年5月28日
实施时间:2025年8月1日
专家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和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的行政法规,是我国数字政府建设顶层设计的又一里程碑事件。《条例》的出台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实践总结,也是新阶段以数字化驱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标志着经过充分的酝酿和探索,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这部承载着制度创新使命的行政法规,不仅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系统性革新,更是面向数字文明时代政府治理现代化的主动布局,对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构建“四个一”制度设计,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新格局
在数字经济时代,政务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的地位日益凸显。《条例》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系统集成了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推动政务数据共享的制度创新和经验成果,从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一盘棋”统筹、数据目录“一本账”管理、共享使用“一站式”服务、共享平台“一体化”运行的“四个一”制度设计,提出了很多突破性、原创性举措。
一是“一盘棋”统筹,推动政务数据共享统筹协同治理。管理体制是政务数据共享的先决条件。长期以来,纵向层级制的权责分割、横向部门化的信息壁垒、技术标准的多重异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政务数据共享效能,这些矛盾看似技术问题实为制度问题,也深刻反映了传统治理模式与数字时代治理需求之间的不平衡。《条例》首次在国家层面围绕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政务数据共享的总体框架,并从强化政务数据源头治理角度,将政务数据共享列入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范围,明确了数据收集、目录编制、申请审核、共享应用、数据校核、数据安全、使用记录等工作要求。这种制度设计使政务数据共享从技术操作层面跃升为履行职责的法治要求,本质上是对科层制治理范式的结构性改革,为破解政务数据“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会共享”的问题提供了法治化解决方案。
二是“一本账”管理,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动态规范管理。目录管理是政务数据共享的必要前提。长期以来,政务数据资源存在底数不清、重复采集、来源不一等问题,亟须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目录规范化管理。《条例》通过建立统一数据目录体系,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全量覆盖、互联互通的高质量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将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数据资源转化为可调度的治理要素,打通了数据高效共享的“最先一公里”, 以数字时代的“车同轨、书同文”破解“方言不通”难题。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政务数据资源能够突破行政边界,实现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要素,为政务数据规模化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一站式”服务,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供需精准匹配。共享使用是政务数据治理的核心目标。长期以来,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不明确、供给不积极、供需不匹配、共享不充分等问题较为突出。《条例》强化服务理念,围绕谁来共享、共享什么、在哪共享、怎么共享、成效如何,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供需精准匹配、高效对接。同时,《条例》细化了政务数据收集、共享申请、共享服务、数据回流、校核机制等政务数据共享的具体操作流程,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效率,有效满足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需求。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规则要求,更在于通过流程优化构建政务数据价值释放的可持续机制,有效弥补政务数据资源的结构性短缺,推动实现政务数据资源高效率配置、高质量供给和高水平应用。
四是“一体化”运行,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平台集约建设。平台支撑是政务数据共享的基础根基。长期以来,由于分散建设、标准不一等客观原因,政务系统间形成了众多“数据孤岛”,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而且制约了政府服务效率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条例》提出,要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务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数据平台互联互通。这种制度设计通过构建国家、地方、部门的“1+32+N”立体化框架结构,重构了政务数据的共享流通模式,系统性破解了政务数据“条块分割”难题,以统一平台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二、从“业务数据化”向“数据业务化”转变,推动构建政府数字化转型新模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数智技术”,12次提到“数字”,7次提到“数据”,数据、算力、算法以及新质生产力等关键词交织成未来数字化发展的新画卷。从农业社会的“经验治理”到工业社会的“规则治理”,再到信息社会的“数据治理”,政务数据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动能,作为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的关键驱动,将对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产生深刻影响。
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一方面,要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从部门职责、主体责任、工作机构等方面,建立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共享制度体系和管理规则,细化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安全等责任,形成各方面职责清晰、分工有序、协调有力的政务数据共享格局。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各方共创共建数据协同治理模式,充分发挥《条例》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协调多方力量参与政务数据共享基础性工作和能力建设,构建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
二是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配套制度和标准体系。一方面,要推动各地各部门及时清理、修订与政务数据共享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破解数据共享责任、隐私保护、安全监管等制度瓶颈,用制度和法律规范促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总体框架标准和业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机制,完善数据质量管理规则和标准,提高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
三是以业务应用场景牵引政务数据治理和高效共享。应用场景是政务数据共享的核心驱动力和价值体现,没有应用支撑的政务数据是无源之水,没有政务数据支撑的应用是无本之木。一方面,要坚持需求导向,从企业和群众需求出发,从政府履职场景入手,以政务数据共享推动业务、决策、执行等方面流程再造,推进面向应用和服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另一方面,要以应用场景为牵引,通过业务需求倒逼,有序推进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与地方数据平台、业务系统数据双向共享。同时,以场景应用检验政务数据质量与协同效能,以场景成效提升政务数据生产和供给能力,形成“以用促享、以享提质”的良性循环。
四是要加强政务数据全方位监管和保护。一方面,要强化政务数据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政务数据治理安全和发展,把安全贯穿政务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守住安全底线,明确安全红线,牢固树立政务数据共享各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另一方面,要扎紧政务数据安全篱笆,强化各方监管责任,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政务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政务数据超范围使用、隐私泄露等数据滥用行为,确保政务数据善用。
站在“十四五”与“十五五”的历史交汇点,数据赋能以指数级速度重塑着政府治理格局。下一步,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从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角度出发,实现从“业务数据化”向“数据业务化”的量变到质变,推动构建以“数”为核心、以“转”为路径的数字赋能政府治理模式,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
部门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法规位阶:部门规章
出台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
出台时间:2025年7月31日
实施时间:2025年8月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现就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法规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出台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出台时间:2025年6月26日
实施时间:2025年8月1日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网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明确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规定》提出,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适用情形。规定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网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上级网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网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法规位阶:部门规章
出台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出台时间:2025年6月22日
实施时间:2025年8月1日
银发〔2025〕1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反洗钱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中国黄金协会、上海钻石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请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黄金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上海钻石交易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会员单位或成员单位。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6月22日
《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
法规位阶:部门规章
出台部门:国家药监局
出台时间:2025年4月9日
实施时间:2025年8月1日
2025年第37号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doc
国家药监局
2025年4月9日
《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
位规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出台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出台时间:2025年4月8日
实施时间:2025年8月1日
为了规范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召回的工作流程包括缺陷信息收集与分析、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召回监督。
关于主动调查分析。生产单位发现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可能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分析。经调查分析确认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关于通知调查分析。市场监管总局发现生产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可能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单位开展调查分析。
关于缺陷调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1.生产单位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2.生产单位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特种设备不存在同一性缺陷的
3.特种设备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同一性缺陷的
关于通知召回。经缺陷调查确认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通知生产单位实施召回。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生产单位。生产单位接到召回通知书,确认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关于异议处理。生产单位认为特种设备不存在同一性缺陷的,自收到召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认定存在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实施召回。认定不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终止调查。
关于责令召回。生产单位既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异议处理认定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法规位阶:部门规章
出台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出台时间:2025年5月23日
实施时间:2025年8月1日
(202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4号公布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5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银发〔2002〕280号文印发),明确了银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计算机安全事件的管理要求。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相继发布实施,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已成为网络运营者的基本法定义务。为全面落实、有机衔接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需重新编写制度,在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进一步明确相关金融从业机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网络安全事件)的具体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明确,由于人为原因、遭受网络攻击、存在漏洞隐患、软硬件缺陷或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对金融从业机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或者处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造成危害的事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非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无须按照《办法》规定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的货币信贷、宏观审慎、跨境人民币、银行间市场、金融业综合统计、支付清算、人民币发行流通、经理国库、征信和信用评级、反洗钱等业务领域。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办法》编制基于有效衔接、细化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思路,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的分级标准底线规则。在此基础上,《办法》一是细化事件报告流程,基于金融从业机构的机构类型、机构层级、业务规模等,差异化明确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流程,着力提升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可操作性。二是明确不同等级网络安全事件事发、事中、事后报告的时效要求,着力提升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及时性。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向其他部门报告通报协作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第二章对网络安全事件分级管理作出规定,明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网络安全事件的分级标准底线规则;第三章对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流程、内容、时效、途径等作出规定;第四章对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监督和管理责任落实,以及金融从业机构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第五章对术语定义、解释权和施行日期作出规定。
五、与现行的《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相比,《办法》主要的变化有哪些?
与现行的管理制度相比,《办法》主要有五方面变化。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明确金融从业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二是明确分级标准。《办法》遵循《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T 20986-2023)国家标准定义,将网络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提出各等级分级标准的底线规则。三是细化报告要求。《办法》细化网络安全事件事发、事中、事后报告具体要求,便于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掌握、督促处置、协调化解网络安全事件。四是明确涉及责任认定时的报告内容要求。《办法》提出了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的报告要求,明确了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处理的适用情形,督促相关岗位人员履职尽责。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办法》明确金融从业机构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实施检查的要求、金融从业机构违规行为适用的处罚条款,以及对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责问责的情形。
六、《办法》如何实现与其他主管部门间监管协同?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对……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综合监测”“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有关要求,《办法》明确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有关内容: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对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有规定的,金融从业机构还应当从其规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间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内容共享,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向其通报网络安全事件,并根据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需要向其通报网络安全事件。
七、《办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后续工作考虑有哪些?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指导金融从业机构更准确地理解把握《办法》条款内容。二是积极推进落实,引导金融从业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标准、明确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内部职责分工。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督促金融从业机构坚守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合规底线。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法规位阶: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
出台部门:国家卫健委、人社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
出台时间:2024年12月11日
实施时间:2025年8月1日
国卫职健发〔202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疾控局、总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2013年12月23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疾控局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2月11日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解读
一、《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有序开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调整工作,明确调整原则和内容,形成调整后的《目录》。
本次《目录》调整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补齐短板的原则,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遴选新增职业病类别和具体病种。《目录》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完善《目录》,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
二、本次《目录》作了哪些调整?
《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二是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二)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
(三)为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
同时,对相关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进行了重新排序。
三、未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目录》顺利实施?
调整后的《目录》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新增职业病诊断标准等配套标准的制定,加强宣贯解读、技术培训和能力提升等工作,推动《目录》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