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规章
2025.02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2月20日发布/2025年02月10日施行
针对“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30日对外发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调整认缴期限公司范围,强化登记规范指引。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为便利股东依法进行出资,激发市场活力,实施办法列明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在进一步加强公司登记管理和服务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中介机构责任,细化中介机构代理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虚假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规范公司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明确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
推动僵尸公司及时退出市场,破解公司治理僵局。实施办法明确,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原因无法调整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可以由股东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2025.02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5)》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01月24日发布/202年02月01日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修改为: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4日
2025.02
《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共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4年12月31日发布/2025年 02月01日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积极作用,《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印发,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02
《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2024年12月18日发布/2025年02月01日施行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5年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其中明确如出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专家不作为的将被追责。
二、广东法规
2025.02
《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
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25年01月21日发布/2025年02月28日施行
《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9日经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5年1月12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低空经济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聚焦空域、基础设施、飞行服务、产业发展、应用场景等关键问题,在法治轨道上为新兴产业发展开辟路径,推动广州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2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
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25年01月20日发布/2025年02月28日施行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9日经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5年1月12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存在的核心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强化制度供给,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